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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 号
    国家土地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 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 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有土地价格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 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 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 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各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 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 准》 (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 的 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的 300 元的按 300 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 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 价估费不足 300 元的按 300 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 治区,直辖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对经济 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 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 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 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 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 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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