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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语言:Simplified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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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2007年刀具行业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关键词:2007年刀具行业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主题:2007年刀具行业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备注:报告编号:267405 报告名称:2007年刀具行业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咨询电话:4006128668、010-60877066、010-60877067、010-60877068 网址:http://www.20087.com/2007-11/R_2007niandaojushujutongjifenxiBaoGa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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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粤经天律证字HT(2007)第001号
    中国深圳 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5楼 电话: (0755)82910926 传真: (0755)82910422—258
    1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持有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 证号为 190294100648(换)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联合 颁发的证号为 9922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 具有执业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体资格.
    根据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 的《IPO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之约定,发行人聘请本所为其本次 拟公开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下称"本次项目" )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特委派霍庭,魏晓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具体完成 发行人委托的事宜.据此,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项目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于2006年11月5日分别撰写并出具了编号为粤经天律证字HT (2006)第011号《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下称 "第011号《法律意见书》)和粤经天律证字HT(2006)第012号《广 " 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称"第012号《律师工作 报告》) ".
    2
    现因中国证监会在其于2006年12月28日向发行人为其本次项目 之目的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并送达的 编号为061456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下 称《通知书》 )中,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项目中的某些客观事 实进行核查及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有鉴于此,本所律师依据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下称"现行适 》 用的《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 规定和要求,并基于对该等规定和要求的理解,针对上述《通知书》 中的相关要求,特撰写并出具编号为粤经天律证字HT(2007)第001 号《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下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 在此,需强调指出的是:上述第011号《法律意见书》和第012号 《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外,上述第011号《法律意见书》和第012号 《律师工作报告》中凡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均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 在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 现针对 《通知书》 中的相关要求,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3
    一,关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它对外 投资以及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企业 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情况的问题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它的对外投资
    (1)根据(香港)潘锦华会计师行(下称"香港会计师行" )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出具并提供的 《金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报告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经核查:截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香港金倡 》 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倡投资" )除已投资并持有发行人 60%的股份 外,不存在其它的对外投资. (2)根据香港会计师行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出具并提供的 《CHINAFIRST HOLDINGS LIMITED 财务报表及报告(2005 年 1 月 1 日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 》 经核查:截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CHINAFIRST HOLDINGS LIMITED 除 已投资并持有金倡投资 99.99%的股份外,不存在其它的对外投资. (3)根据香港金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力科技" )于 2006 年 10 月 21 日出具并提供的 《金力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 (由 2006 年 1 月 1 日截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止),经核查,截至 2006 年 9 月 》 30 日,金力科技不存在任何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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