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跨市招生的市属普通中专的招生来源计划,由市招考办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5. 招收五年制高职和三二连读高职的学校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依据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向省考试院填报生源计划,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平衡后下达到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向社会公布。
6. 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未经公布的招生计划,不予安排招生。
7. 五年制高职招生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专业规范并且招生学校具备专业招生资格;三二连读高职招生专业必须确保中专学校与挂靠高校的专业对接,必须按双方签订的、经审核后的协议规定的专业招生。
三、招生办法
1.今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2.部、省属普通中专学校经批准可以实行自主招生,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录取名单并在《新生入学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上加盖录取专用章。
3.不实行自主招生的部、省属学校,以及跨市招生的市属普通中专学校在我市招生,按我市制定的招生办法执行。
4.市属普通中专的招生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
5.参加由市招考办组织录取的普通中专,其《新生入学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加盖市招考办的录取专用章。
6.任何普通中专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设立分校招生。
7.普通中专可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包括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实行注册入学。生源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手续,考生无需在区、市招考办报名。
8.2010年三年制普通中专继续招收高中毕业生。各普通中专可凭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通过自主招生的方式招收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高中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及退转军人)。各区、市要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要求,组织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到普通中专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对接受一年或一年半(护理及助产专业除外)教育的,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并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对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结束并通过考核的,学校发给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并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生源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手续,考生无需在区、市招考办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