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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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