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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财政,各市、县财政局为我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财政负责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委托合肥市财政局负责在肥直单位、中央驻皖单位及其在肥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根据财政部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不属于地方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负责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考试命题,监督检查考风、考纪,组织统一阅卷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以及报名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并发放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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