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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保证研究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整合有限住宿资源,面向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提供优惠,有偿住宿服务的工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宿舍资源实行申请制,学校原则上不接受超出学制(学术型硕士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2年,博士研究生4年)研究生的住宿申请.如住宿资源充足,可接受超出学制博士生的延期住宿申请,延期一年的(博士生第5年)的学生,仍按学制内的住宿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延期两年(博士生第6年)的学生,按学制内住宿费标准的1.5倍收取住宿费,超过6年原则上不再安排.超出学制的学生如需住宿,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延期住宿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部(院,系)研究生工作助理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定向,委培,半脱产及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有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学校视住宿资源情况,由后勤部门按市场化标准安排.
    第四条 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与学部研究生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生宿舍安排及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和文化建设;学校后勤处负责研究生宿舍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提供及日常维修工作;公安处负责宿舍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入住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时提出住宿申请,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分配床位资源,学部(院,系)具体安排床位,报到时按指定房间(或床位)入住.
    第六条 符合入住条件未申请住宿的研究生可于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宿舍申请表》,经学部(院,系)研究生工作助理审核,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安排.
    第三章 调整与退宿
    第七条 研究生入住后必须在指定的房间(或床位)住宿.有正当理由需调整住宿的研究生,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宿舍调整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部(院,系)研究生工作助理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八条 学校有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和整合,入住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碍学校宿舍调整.
    第九条 申请退宿的在籍研究生应在该学期期末最后两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办理退宿手续,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退宿审批表》,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在学籍终止或退宿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具体操作参照规定第九条).
    第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离校前可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住宿申请(参照规定第六条),予以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
    第四章 缴费与退费
    第十二条 住宿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确定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按学年交纳(住宿费标准另行制定).没有在规定时间交纳住宿费,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学校将责令其退宿并补交相应的住宿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正常办理退宿手续的研究生,不需缴纳下一学年住宿费或学校退还其已缴纳的半年住宿费.由于个人原因学期内退宿的,不退还本学期所对应半年的住宿费.
    第五章 秩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研究生,不得擅自调换寝室与床位,不得占用其他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同学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十五条 因故不在宿舍居住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导师和研究生工作助理请假并报告理由,留好联系方式.严禁用个人床位或寝室空闲床位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 在校外居住的研究生,应及时将居住信息报告所在学部(院,系)研究生工作助理和导师,同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监护义务.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意外,由本人承担全部后果.
    第十七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寝室内养宠物.学校制定研究生寝室秩序与卫生检查制度,以监督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宿舍内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干扰宿舍秩序,卫生检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宿舍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关门.关门后,研究生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按校规校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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