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新办、延续预防性卫生审查条件标准
集中式供水许可条件 审查条件: 1、应备有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完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书面规章制度(包括制水、管水、检验等)。 2、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3、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不得有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取水点半径100米水域处设置范围标志和严禁告示牌。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查见以下情况: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沿岸防护范围内废渣堆放;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和堆栈;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4、制水卫生要求:. 水厂生产区设立明显标志。 (1)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和废渣,不得铺设污水渠道。 (2)对各类贮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3)输水、蓄水和配水设施做到基本密封,输水、蓄水和配水设施与排水设施或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不得相连接。 (4)制水工艺符合出水要求。 5、产品卫生要求 (1)设消毒与水处理剂无专用贮存库房,库房通风、防潮、防腐蚀,混凝(絮凝、助凝)、消毒、除垢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按产品品种、批次分架贮存; (2)索取消毒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 (1).建立水质检验室(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水质检验)。 (2)每日一次进行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和CODMn检测的; (3)日供水能力≥10万M3供水单位,每周一次进行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检测的;日供水能力<10万M3供水单位,每二周一次进行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检测的。 (4)做好出厂水水质检测记录,每日一次进行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检测的。 (5)每月二次对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检查项目: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检测的。 (6) 提供卫生监督、检测部门水质抽检报告,且全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从业人员 卫生要求 (1)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健康证明)上岗工作。 (2)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按规定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工作。 (3) 生产场所从业人员不得吸烟或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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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自备水源供水卫生许可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水利局发放的地下采水许可证复印件及申请自备井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单位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___ 2、选址、施工设计资料:a.自备井工程地理位置方位图;b.自备井水泵房及供水设施平面图。 3、供水卫生设施资料: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供水设备及用品的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 4、按实际情况填写《自备井水源调查表》。 5、取得《建筑学卫生勘察与评价报告》 二、审查标准: 1、供水设施与周围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如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必须保持30m以上的防护距离,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2、施工现场位置与申请管理责任单位所报资料必须相符。 3、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如设有蓄水池的,应安装在便于卫生防护的构筑物内,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一定距离,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 5、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供水管线为单向供水,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连通;水箱必须有盖或门,高出水箱面,并有上锁装置;应设有透气管罩;水箱观察孔位置和大小的设计要便于定期检查和清洗水箱;水箱的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水管或雨水管直接连通;为便于清洗水箱,泄水管要设计在水箱的底部,有利排水;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水量。 6、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 9、供水设备应当能正常运转。 10、蓄水池水箱与消防用水池必须单独设计。) 11、管理责任单位、卫生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12、管水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13、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14、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15、水质检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延续自备水源供水卫生许可证 一、 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资料: 1、生活饮用水自备水源卫生许可证原件; 2、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3、管水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或管水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初审标准: 1、供水设备应当正常运转。 2、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3、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 4、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5、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6、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 7、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8、每年对水质进行检验,并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9、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10、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11、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2、必须安排专门的管水人员。管水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13、国家和本县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它卫生要求。 新办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一、 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建筑许可证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2、选址、施工设计资料:a.二次供水工程地理位置方位图;b.二次供水供水设施平面图及蓄水池或低、中、高位水箱设计剖面图及结构平面图; 3、供水卫生设施资料: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供水设备及用品的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 4、按实际情况填写《低、中、高位水箱基本情况调查表》或《蓄水池基本情况调查表》; 5、取得《建筑学卫生勘察与评价报告》。 二、 审查标准: 1、二次供水设施与周围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如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必须保持10m以上的防护距离,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2、施工现场位置与申请管理责任单位所报资料必须相符。 3、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生活饮用水水箱应安装在便于卫生防护的构筑物内,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有一定距离。 5、饮用水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供水管线为单向供水,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连通;水箱必须有盖或门,高出水箱面,并有上锁装置;应设有透气管罩;水箱观察孔位置和大小的设计要便于定期检查和清洗水箱;水箱的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水管或雨水管直接连通;为便于清洗水箱,泄水管要设计在水箱的底部,有利排水;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水量。 6、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7、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 8、供水设备应当能正常运转。 9、生活饮用水水箱与消防用水池必须单独设计。 10、管理责任单位、卫生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11、管水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_ 12、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1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14、水质检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延续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一、 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资料: 1、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原件; 2、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3、管水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或管水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审查标准: 1、供水设备应当正常运转。 2、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3、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4、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应当设不承压水箱。 5、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6、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 7、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 8、每年对水质进行检验,并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9、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10、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11、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2、必须安排专门的管水人员。管水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13、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它卫生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