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向节图片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DOC   更新时间:2008-06-02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Simplified Chinese
    文档格式:doc
    文档作者:Liu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宁民三初字第95号
    原告钱雪根,男,汉族,1953年3月8日生,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吴模村11组2号.
    委托代理人顾伯兴,孙忠浩,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冷拉型钢厂(以下简称苏州型钢厂),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银荷桥北.
    法定代表人潘良法,苏州型钢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鸣,男,苏州型钢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钱志磊,江苏苏州中天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吉明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明美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砖舍.
    法定代表人具教仁,吉明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本东,男,吉明美公司职工.
    原告钱雪根为与被告苏州型钢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2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刘红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张雁,人民陪审员吕书桁(南京炼油厂高级工程师)参加评议,书记员徐新,羊震担任法庭记录.审理中,被告苏州型钢厂向本院申请追加吉明美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明美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作为共同被告,遂于2003年1月9日通知吉明美公司参加诉讼.开庭前,本院指定各方当事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追加通知书后1个月内提交证据.本案于2002年12月5日,200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钱雪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伯兴,被告苏州型钢厂委托代理人钱志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钱雪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忠浩,被告苏州型钢厂委托代理人钱志磊,被告吉明美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冬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雪根诉称:我于1999年4月16日申请了"万向节轴承座型材坯料"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12月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号为99304163.9,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按照本专利生产的型材坯料生产万向节轴承座,大大减少了加工成本,生产工艺简单,产品质量提高,大大提高生产效率,能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深受广大用户欢迎.近年来,我发现被告苏州型钢厂生产与我的专利完全一样的产品,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苏州型钢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必要的调查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院追加吉明美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原告钱雪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吉明美公司与被告苏州型钢厂就上述诉讼请求共同承担责任.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钱雪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专利号为99304163.9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1份,钱雪根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是"万向节轴承座型材坯料"的专利权人,且该专利尚在有效期内;
    (2)从www.sipo.gov.cn网站下载的专利号为99304163.9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6份,用以证明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实物1件和彩色照片18张,用以证明被告苏州型钢厂制造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钱雪根在第二次开庭时还提交了从www.sipo.gov.cn网站下载的专利号为93304940.4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万向节轴承座型材坯料"与"轴承座"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属于不同的分类.
    本院根据原告钱雪根的申请,于2002年10月28日前往被告苏州型钢厂进行了证据保全,对原告指控被告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进行了拍照取证,共拍摄彩色照片9张,制作保全笔录1份.
    被告苏州型钢厂辩称:我厂制造的轴承座异形材是根据吉明美公司的委托并按其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的,没有仿制原告的专利产品;我厂加工的这批轴承座底部两边均有定位凹槽,其外观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明显区别;我厂加工的轴承座外观形状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属于可自由利用的现有技术,不属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范围;原告的"万向节轴承座型材坯料"专利外观设计,在申请前已作为一种公有技术在国内外广泛使用,该专利也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自己的答辩主张,被告苏州型钢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苏州型钢厂承接的加工轴承座业务系同吉明美公司签订;
    (2)加盖吉明美公司技术部图纸专用章的图纸复印件3份,用以证明苏州型钢厂加工的轴承座系按来图加工制作,图纸的生成时间为1995年和1998年;

    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DOC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万向节  万向节联轴器  十字万向节  万向节轴承  等速万向节  汽车万向节  万向节传动轴  万向节原理  球笼万向节保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