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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山大威校教字[2008]6号

    为规范我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保障学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_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制止或纠正其行为: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至发试卷时仍携带着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五)未经允许自行借用文具的;

    (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第二条_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上述第一条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七)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_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

    (一)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不论看与否);

    (二)利用衣物、文具盒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不论看与否);

    (三)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不论是否抄用);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七)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或纸条的;

    (八)违反考场规则使用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九)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十)借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的;

    (十一)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_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

    (一)累计两次及以上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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