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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水"战略,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水利水电建设培养实用型,技术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制定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把办学活动纳入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轨道,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保证学院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学院按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校名 校址
    第四条 学院校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院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路16号(邮政编码437302)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水利,面向社会,按需办学,服务四方,紧密结合水利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工科类(专科)专门技术人才,并与相关大学合作开展本科层次专门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七条 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兼办中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职工培训,学校办学规模为在校学生5000人,其中高职学生不少于60%.根据市场需求每年的在校学生数可有适当变动.
    第五章 学科与专业设置
    第八条 学校属于工科类高等职业院校,首批开设的专业有: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工程施工与监理,水电站电力设备,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工程测量技术,水文与水资源,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
    第九条 今后根据水利水电事业发展和社会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增开所需专业.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的教育活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取的教育形式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第十一条 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以普通教育为主兼顾成人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岗位培训.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归口湖北省教育厅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由院党委决定.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由湖北省财政厅拨款,水利部和长江委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学院办学收入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财产属国家所有,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学院依法制定自身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认真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按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二十条 学院按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育需要,自主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外学校或教育机构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进行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国有财产,受捐赠的财产,自筹资金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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