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2006年12月12日)
1、 行政许可事项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许可(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2、 收费情况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工作不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复核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组织完成,所需费用执行物价部门的标准。
3、 工作时限
五个工作日
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六条“省地震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是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综合管理。”第十七条“对本省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程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将工程项目通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4、《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99号令)第三条“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据此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包括此项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5、 行政许可范围
据省政府199号令规定,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或位于地震动加速度0.05g(相当于原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其分界外围8公里区域内的以下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此类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未包含抗震设防标准要求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批准建设。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如下: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二)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三)高速公路的高架桥、II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
(四)规划容量≥10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市、县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发电厂;省、设区的市所属电力调度中心; ___ (五)大、中城市通讯枢纽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
(六)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七)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八)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M的高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挡水坝;
(九)重要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工程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建设工程;
(十)高层(高度≥80M)建筑工程;
(十一)省、设区的市所属医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十二)省、设区的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十三)大型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