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关于律师管理工作和律师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在本市远郊区设立分所
(一)允许主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到远郊区设立分所,是为了解决远郊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偏少,不能满足当地法律服务需求的问题。因此,不允许远郊区的律师事务所到主城区设立分所。
(二)《意见》中规定可以申请设立分所的“远郊区”,是指距离主城区20公里以上、由原来的县(市)改设的区,具体见《意见》附注所列。其他的城市远郊区能否设立分所,需要视具体情况由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意见报省司法厅确定。
(三)到远郊区设立分所,应事先征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同意,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名称核准和登记手续。
二、关于在特殊区域设立住所外办公场所
(一)《意见》中规定可以申请设立住所外办公场所的“特殊区域”,是指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对于律师事务所申请在这些特殊区域设立住所外办公场所,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把关,以确保设立的每一个办公场所都符合实际需要规定的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住所外办公场所,应按省司法厅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审核表(式样见附件一),连同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逐级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核准后,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三)住所外办公场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所在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全称+办公室(或办事处)。
(四)核准设立住所外办公场所的文件应当载明:所设立的办公场所不是独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不得刻制印章,不能独立对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费用。
三、关于设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点)
(一)设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点),应按省司法厅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审核表(式样见附件一),连同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逐级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核准后,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二)维权工作站(点)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维权工作站所在地名+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点)。
(三)核准设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点)的文件应当载明:所设立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点)不是独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不能独立对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费用。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特殊区域已经设立了住所外办公场所的,经批准可以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点)的牌子,但不能再单独设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点);在非特殊区域设立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点),不得挂住所外办公场所的牌子。
四、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审核登记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住所、负责人、合伙(合作)人等事项(不含变更名称、组织形式),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省司法厅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二),逐级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登记;核准变更登记的,由审核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变更内容、日期和加盖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的“山东省律师资质管理审核专用章”,并按规定将登记表等审核材料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仍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章程、住所、负责人、合伙(合作)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章程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合伙(合作)人、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关于变更章程的决议;按照有关规定,国资所章程有关事项的变更应由有关部门决定的,申请办理该事项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决定文件。
(2)变更后的章程。
2、变更住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或决定,分所变更住所还需要提交总所同意变更的文件。
(2)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变更负责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合伙(合作)人、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关于推选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议、决定以及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书;国资所变更负责人,还应提交主管司法局的任免文件。
(2)新任负责人的执业经历证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出具)。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合伙(合作)人加入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加入合伙(合作)人的申请书。
(2)合伙(合作)人会议同意吸收申请人为合伙(合作)人的决议。
(3)新加入合伙(合作)人与其他合伙(合作)人之间,就有关出资、债权债务处理和其他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的协议书。
(4)新加入合伙人的执业经历证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出具)。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合伙(合作)人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退出合伙(合作)人的申请书,或者合伙(合作)人的有效死亡证明,或者合伙(合作)人被除名的制度依据和构成除名理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