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办发〔2010〕53号
《三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县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三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_ 总___ 则
第一条_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及《台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_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