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指导性意见及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局,州公路局:
现将《恩施州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性意见及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恩施州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指导性意见及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通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的非列养农村公路(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未纳入公路部门养护的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其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编报、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管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设市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编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责任制,制定详细的养护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下,采用“一事一议”等形式,组织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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