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英語能力檢測獎勵辦法 民國94年10月26日第315次行政會議通過訂定民國95年11月29日第324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第2,4,5,6,7,8,9,10,11條條文)民國96年6月27日第329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第4,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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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參加英語能力檢驗,以提升英語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本校在學學生,推廣班之學員不列入獎勵對象。 不在本規定內之案例,由審查委員會裁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英語能力檢測係指國內外各知名機構所辦全國性或國際性檢測,包括托福英檢(CBT TOEFL)、英澳英檢(IELTS)、外語英檢(FLPT-English)、全民英檢(GEPT)等。 第四條 合乎獎勵對象之本校在學學生,在本校就學期間參加第五條所列任何一種英語能力檢驗,若成績到達獎勵標準者,均得申請獎勵。 第五條 獎勵之成績標準: 1.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GEPT)中級複試通過合格。 2.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初試通過合格。 3.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複試通過合格 4.托福紙筆測驗(TOEFL ITP)成績550分以上。 5.托福電腦測驗(TOEFL CBT):成績213分以上。 6.新制托福測驗(TOEFL IBT):成績80分以上。 7.國際英語語言測驗(IELTS):成績6.5分以上。 8.英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200分並且口試成績達S-2以上。 9.多益測驗(TOEIC)成績750分以上。 10.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FCE.等級合格。 11.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ALTE Level 3.等級合格。 12.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GEPT)高級複試通過合格 13.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GEPT)優級複試通過合格 第六條 獎勵金額:第五條第1~4項為新台幣壹千元,第五條第5~13項為貮千元。每位在學學生申請獎勵金總額最多以貮千元為限。學生申請獎勵時,應檢具成績單正本以為憑證。 第七條 本校語言中心為本項獎勵之承辦單位,每年上下學期各辦理一次獎勵。凡擬申請獎勵者,須於四月一日至三十日或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之期間,至語言中心填妥申請表,附通過 測驗之成績證明正本或經校驗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第八條 本校語言中心應組成獎勵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各項申請案,確定各案是否合於本辦法之規定,列出獎勵名單,由學校統一撥款。 第九條 本項獎勵之審查小組,由五人組成,召集人為語言中心主任,其餘四人由中心主任就本校專任教師中,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聘之。 第十條 本校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中列入專項支應。 第十一條 本項獎勵之成果(包括每年接受獎勵之班別、名單、人數、金額、通過之英檢等)應隨時列表統計以供參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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