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1章_ 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保证农村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投入使用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具有水利设施功能和田间土路上的桥梁不在本制度范围之内)。制度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1.3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1.4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
1.5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本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1.6桥梁养护管理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桥梁的使用效率。
1.7桥梁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保障畅通” 的原则。县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村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1.8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县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1.9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2章______ 管理职责
2.1农村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合理确定自身工作职责。
2.2农村公路桥梁的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农村公路桥梁所辖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承包公司。
2.3各级交通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责权一致”原则,履行桥梁养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市交通局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下属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为桥梁养护的管养单位。
2.4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养护工程资金由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2.5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2.6各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2章_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1各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2.2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分级负责制。
2.2.1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由单位业务分管领导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桥梁数量、难度等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3名。
2.2.2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由单位业务分管领导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桥梁数量、难度等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名。
2.2.3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聘用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指定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3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2.3.1组织实施桥梁(涵洞)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桥梁的定期检查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2.3.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依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负责向县级桥梁责任单位报告三、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提出安排监测或是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建议,并同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2.3.3制定桥梁(涵洞)的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对桥梁养护工程进行检查。考核桥梁日常养护质量,注意观察县道桥梁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桥梁损坏情况。
2.3.4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以及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情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