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市外招调文件
及办理招调手续
的相关政策依据
目 录
1,关于修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劳[2004]29号)
……………………………………………………………………………………2
2,《关于我市2004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2004]30号) ……………………………………………………………………………………10
3,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4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 …………………………………………………………………………………19
4,《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 …………………………………………………………………27
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 …………………………………………………………29
6,《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 ……………………………………………………………………………………31
7,《印发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56号) ……………………………………………………………………………………32
8,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33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修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
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
深劳〔2004〕29号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决定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2003〕46号,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规定》第七条中"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
年检和劳动年检合格的,……."修改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上一年度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
三,《规定》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当年度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
四,《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招调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年龄限制,计算方法是将其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五,取消《规定》第十五条中"属农村户籍的,还应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规定.
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按优先职业和控制职业分类进行调控"修改
为"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急需的技能人才."
七,《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根据深圳市政府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
精神,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特事特办,确保大企业及时调入所需技能人才."为第四款.
八,《规定》增加"经全国或全省统考取得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深圳市
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为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四条内容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九,《规定》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持非深圳市颁发的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人员(不含全国或全省统考取得证书的),免予理论考试,但需参加深圳市劳动局组织的同级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实操测试成绩合格的,其成绩在办理招调员工手续时有效,如是高级工测试合格的,也可享受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待遇."
十,《规定》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
特此通知.
附件:修改后的《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
附件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
(深圳市劳动局 2003年4月14日发布,2004年3月1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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