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文 件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教委监〔2012〕1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2012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校,各区(县)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监 规范行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改进教育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较好完成教育收费专项治理任务,努力建设教育收费规范城市。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1.增加教育投入。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中对财政教育投入的目标以及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 2012年本市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5%的目标。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履行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并加大向偏远学校和相对薄弱学 倾斜力度。
2.落实惠民政策。建立健全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机制,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足额拨付经费;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帮困助学工作;对报考中职教育紧缺和艰苦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并发放国家助学金;继续推动各区(县)政府加强对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 投入,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把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监 查的重点,组织力量对各区(县)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组织领导机构和责任体系的建立,实施方案的制定,资金、食品安全、食堂(伙房)建设、招投标 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及专项资金的落实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对实施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加强审 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 查,确保各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和有效使用。教育部门要 学校完善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规范资金的使用,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和骗取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二)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教育收费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关于教育收费 权限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严禁学校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
2.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2〕009号)的要求执行。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择校乱收费。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原则。非 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学校,3年内要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学校,要巩固成果并努力继续减少。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的名义招生和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性质的校中校等方式,按民办学 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等,严禁要求学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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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2012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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