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沪府办[2011]30号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整合海上应急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应急处置行动,控制事态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在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开展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搜救责任区域之外,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组织或参与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参照本预案执行. 1.3.2上海市内河水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上海市处置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3.3本预案适用于参与海上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发挥搜救中心的专业职能,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防救结合、团结协作,科学决策、资源共享,专业处置、快速高效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鉴于海上应急处置行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发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上突发事件时,由搜救中心作为海上应急响应的指挥平台,负责海上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联动单位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2.3工作机构 2.3.1搜救中心 搜救中心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上海海事局局长、东海救助局局长、上海打捞局局长担任,上海海事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上海地区相关单位和本市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搜救中心成员. 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维护和监督检查; (2)划定搜救分支机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3)负责责任区域内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工作,必要时经请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协调和请求周边地区或国家相关机构的支持; (4)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发布的《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搜救力量; (5)负责召开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组织交流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或个人; (8)负责与相邻省份签订地区间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范合作协议,建立相应的应急联动机制; (9)完成市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上海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建设交通委、上海海事局、东海救助局、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上海打捞局等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履行搜救中心值班室的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搜救中心下设崇明海上搜救分中心,在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崇明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崇明、横沙、长兴三岛及附近水域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2 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等级的海上搜救事故,由搜救中心承担上海海上搜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统一指挥海上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搜救中心转为上海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海上应急处置行动.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作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职责.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可建立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机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根据事故响应等级,分别由搜救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情况特殊时,由市领导决定.副总指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或上海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3 相关单位及其职责 2.3.3.1上海海事局 (1)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各种海上应急力量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2)负责维护海上应急处置现场的通航秩序,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3)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和安全信息; (4)负责污染事故的海上监视; (5)审核和批准使用消油剂; (6)核实海上船舶污染清除和损害情况; (7)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索赔调解工作; (8)承担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 2.3.3.2 东海救助局 (1)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救助力量对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实施救助; (2)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3)参与海上污染情况的监视、应急拖带和应急清污行动. 2.3.3.3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 (1)负责出动本单位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救助遇险人员; (2)负责提供海上污染区域空中监视保障. 2.3.3.4 上海打捞局 (1)参与海上船舶、设施污染应急处置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船舶、可移动设施实施拖带、清障打捞作业. 2.3.3.5 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2)负责船舶、码头等设施的火灾扑救和遇险人员救助,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3)负责疏散和抢救事故现场遇险人员,必要时开设专用通道,协助营救遇险人员; (4)负责陆上处置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2.3.3.6 市交通港口局(市地方海事局) (1)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协调辖区其他应急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2)负责所属辖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报警接收和处置; (3)负责组织应急行动所需人员及物资的运输; (4)负责提供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码头泊位; (5)负责调用内河应急力量参加清污等工作. 2.3.3.7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1)负责提供海洋水文、海况等资料; (2)负责实施海上污染情况的监视和监测; (3)负责组织海监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2.3.3.8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相关区域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3.3.9 东海渔政局 (1)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渔业行政执法船、渔业船舶等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2)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东海区损失额1000万以上及涉外海洋渔业污染事故(不包含公共养殖水域污染)应急方案. 2.3.3.10 市农委(市水产办) (1)负责组织、协调上海市渔业行政执法船、渔业船舶等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指导上海市管辖渔船组织自救、互救; (2)负责调查处理上海市渔业管辖水域内损失额1000万以下的渔业污染事故. 2.3.3.11市绿化市容局 (1)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2)协调组织污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3)负责现场环卫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2.3.3.12 市环保局 (1)组织对船舶事故产生的污染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对船舶事故引发的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3)组织对可能受污染损害的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3.3.13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1)负责提供上海所辖海域水文、海况的实测和预报信息; (2)负责实施海上污染情况的监视、监测和海洋环境污染评价; (3)负责组织所属海监船只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4)负责取水口、防汛设施、湿地的保护; (5)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水源保障. 2.3.3.1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负责调用所属港内作业船舶和相关设施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2.3.3.15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等航运企业 负责组织所属船舶协助专业部门参加海上搜救和应急行动. 2.3.3.16 驻沪部队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兵力行动的有关规定,由搜救中心报请市委、市政府统一协调,组织相关兵力和装备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3.3.17 市财政局 负责将应急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由市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2.3.3.18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供应和生产. 2.3.3.19 市建设交通委 负责协调组织陆上交通运输工具、应急设备、保障人员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2.3.3.20 市卫生局 (1)负责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救护工作,提供现场医疗救护保障; (2)根据需要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 (3)转送并安排救治伤病人员. 2.3.3.21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中国籍人员的生活安置和对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2.3.3.22 市台办、市政府外办(港澳办) 负责协调和指导做好获救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生活安置、对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和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报. 2.3.3.23 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2.3.3.24 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服务. 2.3.3.25 民航华东管理局 负责海上应急行动中航空搜救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解决民用航空器等设施设备参与人命搜救和应急物资运输. 2.3.3.26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 (1)负责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 (2)维护所属辖区现场水上治安秩序. 2.3.3.27 相关区县政府 (1)负责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预防及清除工作; (2)负责组织救助医治受害人员和人员疏散安置工作; (3)负责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5)为属地内的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 海上搜救应急处置 3.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3.1.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海事救捞等专业海上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海上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海上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1.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按照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等情况; (3)参加搜救中心和搜救分支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 3.2 咨询机构 海上搜救咨询机构由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等组成. 3.2.1搜救专家组 搜救专家组由海事、救捞、航运、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通信、海洋、水文气象、法律、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3.2.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按照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3.3 预警和预防 3.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指危及或可能危及海上船舶、设施、人员与环境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等信息,包括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监测、预报信息,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提供的海洋水文、海况等资料,特别是风暴潮、海浪的预报信息;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提供的水文监测、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3.3.1.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b.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冷锋等天气系统影响,搜救责任区域内海域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内河风力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c.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风暴潮影响,预计未来搜救责任区域内沿岸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3.1.2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b.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冷锋等天气系统影响, 搜救责任区域内海域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内河风力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c.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风暴潮影响,预计未来搜救责任区域内沿岸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3.1.3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b. 48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锋等天气系统影响, 搜救责任区域内海域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内河风力6—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c.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风暴潮影响,预计未来搜救责任区域内沿岸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3.1.4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b.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锋等天气系统影响, 搜救责任区域内海域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内河风力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c.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风暴潮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未来搜救责任区域内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搜救责任区域内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风暴潮将影响搜救责任区域内沿海地区. 3.3.2预警级别确定、发布、调整与解除 搜救中心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确定预警等级,通知各成员单位严密掌握并做好应急准备.上海海事局负责向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和船舶发布相关内容的航行警告.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搜救中心可视情按照程序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或解除. 3.3.3 预警预防行动 3.3.3.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3.2 搜救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红色"预警信号: a. 搜救中心进入Ⅰ级应急状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并向各相关成员单位下发预警信息,中心指挥员进入指挥位置,并及时对防抗工作作出紧急部署及指导; b.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行动的临战准备; c. 相关成员单位通知本单位内应急力量和船舶进入应急状态,作好处置准备. "橙色"预警信号: a. 搜救中心进入Ⅱ级应急状态,并向各相关成员单位下发预警信息,中心指挥员进入指挥位置; b.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并向搜救中心反馈措施落实准备情况; c. 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通报情况. "黄色"预警信号: a. 搜救中心进入Ⅲ级应急状态,并向各相关成员单位下发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b. 搜救中心应当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气象变化; c.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并向搜救中心反馈措施落实情况; d. 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布置和检查防抗措施的落实情况. "蓝色"预警信号: a. 搜救中心进入Ⅳ级应急状态,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气象变化,并向各相关成员单位下发预警信息; b. 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 3.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报告 3.4.1事件分级 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3.4.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4.1.2 重大事件(Ⅱ级)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发生海上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4.1.3 较大事件(Ⅲ级) (1)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3.4.1.4 一般事件(Ⅳ级) (1)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3.4.2信息报送程序 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海上突发事件的报告,经核实与分析确定事件级别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送: 3.4.2.1 一般事件信息 搜救中心值班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搜救中心值班室负责人,并根据情况及时向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报告. 3.4.2.2 较大和重、特大事件信息 搜救中心值班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搜救中心值班室负责人和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同时5分钟内电话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重、特大事件或特殊事件信息,还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送. 搜救中心应当在2小时内将《上海海上搜救值班信息》发送给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搜救中心值班室应当根据险情或搜救情况的发展,做好搜救信息续报工作. 3.5 应急处置 3.5.1遇险信息的核实和分析 搜救中心接到遇险报警信息后,应当立即通过以下途径对遇险对象的性质、位置、人数、遇险水域的气象、海况及搜救要求等遇险信息进行核实: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通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远程识别跟踪系统(LRIT)等系统核实; (5)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7)其他途径. 核实的同时,应当按照要求对下列信息进行记录: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人员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4)其他信息. 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后,选择合适的海图对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位置进行标绘,并采取以下措施: (1)遇险位置在本搜救责任区内时,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2)遇险位置不在本搜救责任区内时,应当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同时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继续承担搜救中心的职责,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搜救机构时为止; (3)若核实有困难的,立即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法联系核实遇险情况. 3.5.2险情评估 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险情进行初始评估: (1)确定开展搜救行动的搜救区域,必要时划定临时警戒区域以及海上交通管制区域; (2)确定搜救行动开展的时间、目标、要求等; (3)确定完成整个搜救任务所需搜救力量; (4)确定需参与搜救的咨询机构及相关专家; (5)确定搜寻模式; (6)制订搜救计划. 3.5.3险情处理和控制流程图 3.5.4应急响应 在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险情初始评估结果,确定救助区域,明确搜救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本预案,调动海上应急力量执行应急任务; (4)根据AIS、VTS、LRIT等系统以及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所提供的船舶动态数据,掌握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水域附近的船舶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确定应急力量之间、搜救中心和应急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系方式; (6)根据现场搜救力量的具体情况指定现场指挥员,由其负责现场搜救的指挥和协调,并随时保持与搜救中心信息畅通,及时上报搜救进展情况; 搜救行动开始以后,搜救中心未明确现场指挥员时,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人物的搜救船舶(飞机)应当自动承担现场指挥的职责,相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与协同; (7)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受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由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9)搜救中心应当密切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控制危险源,并及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以调整和完善应急行动方案. 3.5.5应急搜救行动终止 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搜救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完毕;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基本缓解或消除;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3.5.6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 3.6 搜救后评估 根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制定的《海(水)上搜救行动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围绕遇险主体情况及现场环境,对海上搜救行动的预警预防、险情的分级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相关环节进行客观总结分析与评价,不断提高搜救工作水平. 4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4.1.1专业组 针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特殊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应急专家、法律咨询、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处置行动、财务资金、文秘宣传等专业组. (1)应急专家组 主要由海事、环保、水务、救助、打捞、消防、航运、化工、气象、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专家组成,负责对清除污染应急行动提供辅助指挥和决策咨询建议. (2)法律咨询组 主要由从事海事、环保、航运、海洋、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对清除污染应急行动提供法律服务. (3)后勤保障组 主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港口局、相关区县政府、以及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协调组织清除污染应急行动的后勤保障. (4)医疗救护组 主要由市卫生局、相关区(县)政府、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清除污染应急行动提供医疗救护保障. (5)处置行动组 主要由上海海事局、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地方海事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清污公司、驻沪部队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具体采取污染应急行动和措施. (6)财务资金组 主要由市财政局、上海海事局以及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清除污染应急行动提供财务资金保障. (7)文秘宣传组 主要由市政府新闻办、上海海事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污染事故和应急行动的宣传报道、信息上报等. 4.1.2 现场指挥部 根据处置现场需要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必要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派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指挥.应急行动结束,现场指挥部经上级指挥机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解散. 4.2 事故分级 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按照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4.2.1 一般事故(Ⅳ级)指: (1)污染物溢出量可能在1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 (2)污染事故不会对敏感区域造成影响; (3)污染在搜救中心办公室的组织处理下能得到控制. 4.2.2 较大事故(Ⅲ级)指: (1)污染物溢出量可能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 (2)污染事故可能对敏感区域造成影响; (3)污染事故可能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 (4)污染在搜救中心办公室的组织处理下能得到控制;或通过启动本预案部分成员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能得到控制; (5)对岸线、取水口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发生陆地岸线环境污染、供水事故等衍生、次生、耦合突发事件. 4.2.3 重大事故(Ⅱ级)指: (1)污染物溢出量可能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 (2)污染事故可能影响敏感区域; (3)污染事故对较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可能造成较大危害与威胁; (4)污染在搜救中心办公室的组织相关单位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后,能够得到控制的; (5)对岸线、取水口、人体健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发生陆地岸线环境污染、供水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等次生、衍生、耦合突发事件. 4.2.4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 (1)污染物溢出量可能在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 (2)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可能超过重大应急响应标准,可能在大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相关公共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船舶污染海上事故; (3)对岸线、取水口、人体健康、城市供电、社会治安可能产生严重影响,可能发生陆地岸线环境污染、供水事故、职业中毒事故、供电事故、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等衍生、次生、耦合突发事件. 4.2.5污染事故发生在黄浦江水域、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事故等级按实际对城市安全和生活威胁程度启动,不受数量限制. 4.3信息收集与防范行动 搜救中心值班室应当注意收集在上海及周边海上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加强特殊动态信息的掌握和监测,并通过清除污染应急专家或溢油扩散模拟软件进行分析、处理,对可能形成严重、复杂态势的船舶污染事故,特别是经研判,船舶污染可能影响黄浦江水域、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应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立即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挥机构或值班部门,根据相关工作预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做好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准备工作. 4.4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与评估 4.4.1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报告 (1)任何船舶、码头、设施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事故或掌握海上污染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2)单位、部门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和相关信息:海上遇险报警电话12395;搜救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21-53931419,传真021-53931420;吴淞、洋山VTS中心;海事卫星电话;海岸电台;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电话110等.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将船舶污染事故和相关信息转送搜救中心. 4.4.2事故船舶、设施的报告 (1)国际航行船舶和设施依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第26条和附则Ⅱ第16条的规定实施报告程序; (2)国内航行船舶和设施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污染物品名,数量,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海况,事故经过情况,已采取的抢救和清除措施,事故原因和损害等. 4.4.3搜救中心值班室的报告 (1)搜救中心值班室在接到最初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可能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收集、核实下列信息:目击时间,地点和海况,污染源,事故原因(如排污、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事故单位(船东或货主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代理人),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进一步泄漏的可能性,污染区域的描述(包括移动方向、长度、宽度和形状),已采取和即将采取的清除污染或防止进一步污染的行动,报告人的姓名和联系办法等.必要时可要求报告人对污染现场进行补充报告. (2)搜救中心值班室应当参照3.4.2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和动态,逐级向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值班室、市委值班室、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报告,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4.4现场指挥员的报告 (1)负有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职责的现场指挥员就位后,应当立即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的详细情况,并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 (2)现场指挥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染事故的确切地点和现场海况,污染物品名和数量,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名称、联系人,事故现场已投入的施救力量、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及清污效果,污染事故现场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现场拟实施的清污措施和方案,事故现场施救需求等. 4.4.5污染事故评估 (1)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内容包括: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事故地点以及气象和海况条件初步预测污染物的漂移趋势,对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对人员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污染物对敏感区域影响和污染物影响相邻海上的可能性等进行评估; (2)相关应急指挥和决策机构,根据初始评估研究确定事故等级、清污队伍规模、清污设施规模、后勤保障规模、人员保护需求、援助力量需求、信息发布需求、法律支援需求、专家支援需求、资金财务需求等; (3)对较大以上等级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每日均需要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4)各种评估的内容要素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5 应急处置 4.5.1响应等级划分 (1)响应等级以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与威胁程度作为优先考虑原则. (2)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一般对应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搜救中心负责研判提出事故响应等级. (3)Ⅳ级和Ⅲ级为基本响应,原则上由搜救中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Ⅱ级和Ⅰ级为扩大响应,报请市政府确定,并组织全市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 4.5.2 分级响应 4.5.2.1 Ⅳ级响应行动 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参加的应急组织和人员包括:搜救中心值班室;现场指挥员;现场行动组成员单位中海事、市容、清污公司、造成污染事故单位等. 搜救中心值班室应当采取以下行动措施: (1)搜集整理分析污染事故信息; (2)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调查取证; (3)及时掌握、记录现场的污染情况和应急行动动态; (4)分析评估污染应急行动效果; (5)及时将污染情况和采取的应急行动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现场指挥员应当采取以下行动措施: (1)制定具体的清污行动措施,并组织实施; (2)确定与搜救中心值班室、各参与应急单位的联系方式; (3)及时将现场的污染情况和采取的应急行动措施以及清污效果等情况报告搜救中心值班室; (4)接收和执行搜救中心值班室的有关信息和指令; (5)指派人员做好现场应急行动的记录; (6)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考虑是否增加应急力量; (7)指派或调整现场警戒力量,做好现场警戒,实施现场水上交通管制; (8)指派或调整现场监视力量,做好污染动态的监视; (9)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 (10)根据污染控制清除情况,适时提出应急行动结束的建议,并报告搜救中心值班室. 清污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行动措施: (1)在现场指挥员的组织下,具体采取应急行动措施,开展污染控制清除; (2)确定与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式; (3)指派人员做好现场应急行动的记录; (4)及时将污染动态和应急行动效果报告现场指挥员; (5)做好作业现场的人员防护等安全工作; (6)回收污染物并予以妥善处理. 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采取以下行动措施: (1)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立即开展应急行动; (2)及时提供污染物溢出量和潜在危险性、与污染应急行动相关联的图纸资料; (3)通知船东、船舶保险人等及时抵达事故现场; (4)提供必要的应急行动启动资金和污染损害保证金. 4.5.2.2 Ⅲ级响应行动 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除一般应急的范围外,还包括: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应急行动的指挥工作;视情组织文秘宣传组、应急专家组、后勤保障组、法律咨询组、医疗救护组、资金财务组等组成单位开展处置;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按照水务、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组织相应处置行动. 除一般应急响应行动措施外,相关应急单位和人员还应当采取以下行动措施. 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及时通知现场行动工作组就位; (2)及时通知应急专家工作组成员,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 (3)根据现场指挥员的报告和专家组意见,及时调派辖区内应急队伍和设备、器材.必要时指派直升飞机实施空中监视; (4)确定与所调派应急力量的联系方式; (5)向相关部门提出应急行动后勤保障的需求. 现场指挥员应采取的行动措施: (1)根据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指令和污染现场实况,组织清污行动,保护敏感资源,控制消除污染; (2)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现场清污方案的意见,报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 (3)根据现场应急清污单位的援助请求,调派现场应急力量,并将调派情况及时通知相应的应急清污单位. 搜救中心值班室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作为应急行动指挥联络平台,传达和落实上级领导的指令,上报清污行动的情况报告,并做好各种工作记录. 应急专家组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根据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的通知,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2)根据已掌握到的相关数据,研究污染物的漂移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应急响应等级和优先保护顺序意见; (3)根据清污现场情况,评估现有清污方案和清污能力,对进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提供专家意见. 文秘宣传组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经授权发布新闻信息; (2)负责新闻媒体接待; (3)搞好信息上报; (4)必要时,公布可能受污染影响的范围,向公众宣传应急防护知识. 后勤保障工作组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及时为应急清污行动提供后勤保障. 4.5.2.3 Ⅱ级响应行动 由搜救中心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立即组成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参加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立即就位开展处置工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视情按照水务、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组织相应处置行动;如污染已经影响相邻辖区海上,应当及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除较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外,相关应急组织和人员还应当采取下列行动措施: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负责应急行动的决策指挥; (2)根据应急行动情况和专家组意见作出相应决策; (3)协调解决应急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4)根据需要,签发应急行动中各种文书; (5)根据需要,按照水务、环境污染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6)根据需要,作出请求上级单位提供救援的决定.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就位; (2)及时将污染事故情况和专家组意见报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挥部人员; (3)及时掌握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处置行动协调工作; (4)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 (5)向相关部门提出应急资金的需求. 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确定与搜救中心、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并按照应急分工,组织各自应急力量,开展应急行动; (2)派出人员参加应急工作组工作. 后勤保障组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做好应急处置行动的生活和物资保障工作.必要时,在应急现场建立临时后勤保障供应点. 法律咨询组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及时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医疗救护组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做好应急清污人员的防护和治疗工作; (2)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财务资金组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为污染应急行动提供资金保障. 现场指挥部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和污染现场实况,组织现场清污行动,保护敏感资源,控制消除污染; (2)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行动方案调整意见,并报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3)根据各应急单位的援助请求,调派现场应急力量,并将调派情况及时通知相应应急单位; (4)履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授权的职责. 4.5.2.4 Ⅰ级响应行动 由搜救中心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本市立即组成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负责现场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总指挥由搜救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员担任,负责应急行动的决策指挥,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副总指挥;视情按照水务、环境污染、供电、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等应急预案组织处置行动;必要时由搜救中心请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中国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 除重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外,相关应急组织和人员还应当采取下列行动措施.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负责特别重大应急行动的决策指挥; (2)适时组织召开应急行动单位工作会议,评估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措施; (3)协调解决应急行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统筹解决应急行动所需资金; (5)根据需要,下达启动供水、供电、环境污染、职业中毒、人群密集场所事故等预案的指令; (6)执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 (1)确定与上级支援力量或实施区域合作的有关应急力量的联系方式; (2)及时将污染事故情况和应急行动情况通报上级援助力量和实施区域合作的有关应急力量; (3)将上级援助情况或实施区域合作情况,报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并通知有关单位和现场指挥员.必要时,通知海关及时做好境外支援设备、器材的通关工作. 4.5.3 应急响应的结束 4.5.3.1 Ⅳ级响应 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报请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同意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4.5.3.2 Ⅲ级响应 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报请搜救中心主任同意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4.5.3.3 Ⅱ级响应 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4.5.3.4 Ⅰ级响应 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逐级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4.5.4 总结与评估 4.5.4.1 Ⅳ级响应 应急行动结束后,现场指挥员召集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总结和评估. 4.5.4.2 Ⅲ级及以上响应 应急行动结束后,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召集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总结评估.重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各参与总结评估的单位、部门应当将总结评估情况书面报搜救中心办公室,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总结评估的主要内容:污染事故的环境损害评估,应急反应行动方案、清污技术、设备状况、人员素质的评估,应急反应机制、应急机构运作效率的评估,现有法律法规适用性、管理措施有效性的评估,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管理措施及本预案相关内容的意见等. 4.5.5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排放 特殊情况下,为及时有效控制船舶污染事故,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降低污染损害,海事部门向搜救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后,可准予船舶不受《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约束,排放含油物质、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混合物.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伤员的处置 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协调市卫生局负责落实. 5.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对其他获救人员的安置,一般交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属地政府负责.必要时,由市民政局提供救助和临时安置.其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市台办或市政府外办(港澳办)负责. 5.1.3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处置.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市台办或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协助处置.对死因持有疑义的,由市公安局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进行检验. 5.1.4需对船舶、航空器残骸进行打捞的,搜救中心按照相关程序负责组织专业打捞队伍实施打捞作业. 5.2 社会救助 对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 5.3 信息发布 5.3.1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搜救中心发言人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 (2)除搜救中心发言人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海上应急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报道. (3)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3.2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应急行动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置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3.3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或作现场报道; (3)必要时开通热线电话.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6.1.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当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6.1.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当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6.1.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6.1.4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当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6.1.5搜救中心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6.1.6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应当报告市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6.1.7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 6.2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6.2.1搜救中心应当建立详细的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数据库并保持联络畅通,被列入数据库的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搜救中心.数据库基本组成结构: (1)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所属船舶、飞机; (2)东海渔政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等所属船舶; (3)其他可用于海上搜救和应急的船舶、设施或民用航空器; (4)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船艇、设备、器材实物储备; (5)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器材生产供应单位. 6.2.2搜救行动所需物资由搜救中心依托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建立实物储备和应急生产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器材、物资.现有的应急设备、器材、物资均由沿岸石油化工企业、专业清污单位、从事涉及船舶污染物作业的单位配备,加强清点检查、补充轮换,确保随时调用.实物储备应急物资如不足以抵御污染事故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相关生产企业组织紧急生产. 6.3 资金保障 6.3.1应急保障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经费. 6.3.2发生不可预见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其保险人承担;对于超出其赔偿限额的部分,如符合国家船舶油污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的,由基金承担;对无法通过保险和赔偿基金渠道解决的经费,由搜救中心研究提出相关补偿或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6.4.1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4.2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6.4.3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6.4.3.1 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收集本地与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海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6.4.3.2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 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6.4.3.3 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能保证应急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保证海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6.4.3.4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各方救助力量和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均应按照《国际信号规则》的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和进行彼此联系. 6.5 医疗和治安保障 市应急联动中心是海上应急行动相关陆上医疗、治安先期处置协调指挥部门. 市卫生局组织医院或医疗急救中心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医疗工作,并提供现场救护.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附近陆上区域治安或按搜救中心要求提供其他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搜救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制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 宣传、教育、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海上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预防、应急等常识. 7.2 培训 7.2.1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7.2.2专业救助力量的有关人员应当分别结合各自实际工作对岸基管理人员和现场救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海上救助专门知识和专业救助技能,并协助对社会救助力量进行培训和指导. 7.2.3被指定为海上应急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 演练 搜救中心每年应当举办不少于一次演习,演习的类别包括综合演习、单项演习、桌面推演等. 7.4 奖惩 (1)对于服从搜救应急指挥,积极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搜救中心或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偿或表彰. (2)对于不服从、干扰搜救应急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8.1.2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是指由搜救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1)黄浦江水域 系指自吴淞口灯塔、101灯浮、102灯浮、浦东西界标(31°23′14″N/121°31′41″E)四点联线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浦南面渠槽港上角联线之间范围内的黄浦江水域. (2)长江上海段 系指牛棚港高压线(121°14′30″E)经度线下游的北支水道,崇明岛附近长江干线主航道右侧标以北的水域,长江干线浏河口下游刘黑屋(31°30′52″N/121°18′54″E)和崇明施翘河下游施信杆(31°37′34″N/121°22′30″E)二点连线以下的水域. (3)上海沿海海域 上海沿海海域系指下列南、北界线之间除江苏水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海域. 北界线:自31°40′00″N/121°55′00″E向正北延伸至33°00′00″N/121°55′00″E,再沿33°0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 南界线: A:30°41′32″N/121°16′00″E B:30°32′55″N/121°16′00″E C:30°33′03″N/121°21′30″E D:30°28′49″N/121°42′30″E E:30°32′00″N/122°16′00″E F:30°32′00″N/122°20′30″E G:30°30′40″N/122°27′36″E H:30°28′00″N/122°27′36″E I:30°28′00″N/122°32′48″E J:30°31′23″N/122°32′48″E K:30°35′20″N/122°12′54″E L:30°44′20″N/122°16′58″E M:北鼎星岛北端 N:花鸟山北端 O:海礁北端 上述各点顺序连接,再从海礁北端向正东延伸连线. 8.1.3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8.2.1 预案制定 (1)本专项预案由搜救中心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搜救中心审定.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搜救中心. 8.2.2 评审 搜救中心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写出评审报告. 8.2.3 修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进行修订: (1)相关单位职能及通信联络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相关应急反应政策、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作出调整或修改; (3)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等. 8.2.4 实施 本预案由搜救中心组织实施,并接受市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