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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益公积金〔2013〕14号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 年审和缴存标准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行为,确保缴存单位、职工基本信息的准确、完整,缴存数据的正确、合规,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三届一次会议决定,现将开展2013-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标准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时间 (一)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的汇缴单位(不包括注销单位). (二)时间:2013年8月1日-10月31日. 二、年审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经济行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经办人员、联系电话、职工人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 (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个人公积金账号、姓名、状态、身份证号码、应发工资、公积金月缴存额等. (三)缴存人员:缴存单位应为全部在职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实行劳务(人事)代理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未全员建制的单位,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全部职工的缴存信息. (四)缴存基数:职工本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月平均工资计算按:行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为年工资、津补贴、第13个月奖励工资之和除以12.事业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为年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其它收入之和除以1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工资加奖金总额除以12. (五)缴存比例:为职工月缴存基数的5%至12%,单位按相同比例配缴.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比例区间自行确定,一个单位只能执行一个比例缴存. (六)"限高保低"标准及执行时间: 2013-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2358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98元.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提交材料 (一)《益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一式两份); (二)《益阳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表格);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四)《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2012年12月或2013年6月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奖金)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方式 (一)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年审工作由对应的市公积金中心营业网点具体负责. (二)单位经办人到市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拷贝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或职工存在多个账户的还需拷贝《单位、职工多个账户明细表》.符合条件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同时提交《益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缴存职工存在多个账户的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以做好职工账户清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益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申请表》,可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yygjj.com)下载. 全部资料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后,单位经办人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及纸质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营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三)单位和职工执行各5%的缴存比例仍有困难、确需少缴或缓缴的单位,在提交规定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近两年单位财务报表和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的《住房公积金少缴或缓缴决议书》、《单位恢复正常缴存时间承诺书》. 五、年审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接本通知后,要把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查工作做为规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各营业网点做好年度审核工作. (二)认真填写、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规定上限3倍的,其超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规定下限的,应调整为不低于最低月缴存额. (四)缴存单位有重复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要同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缴存职工在多个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或在一个单位内开设多个账户的,要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以确保职工账户使用、查询的准确性. (五)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方可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 六、其他规定 (一)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可按长沙市公布的2013-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执行,最高月缴存额为3054元.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银行业系统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复函》(湘政办函〔2009〕89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高不超过当地人均月工资的5倍,缴存比例按20%"的标准执行. (三)未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在年审未通过前停止受理该单位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29日 联系方式: 市直营业部 4382057 资阳管理部 4320456 赫山管理部 4434054 桃江管理部 8827868 安化管理部 2210098 沅江管理部 2722500 南县管理部 5230618 大通湖管理部 566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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