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文〔2010〕246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永春县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春县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永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46号)以及《永春县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永政文〔2010〕118号)等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实际进行编制. 三、本规划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住有所居"为目标,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本规划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推进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房建设,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它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 五、本规划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六、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 第二章 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 七、廉租住房供应对象 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2012年拟扩大到4倍以内)、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户. 八、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0%、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非本辖区户籍来永务工5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九、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 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本辖区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十、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 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2年以上的家庭(非本辖区户籍来永务工2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第三章 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十一、保障性住房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制度,探索研究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努力构建面向全体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住房保障方式并举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区域布局 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按照节能省地的要求,根据实际,合理规划布局,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的居住小区,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 计划分期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区域分布在五里街儒林、仰贤社区,桃城的桃溪以及石鼓的三桃片区. 十三、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廉租住房范畴.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家庭的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或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另外,对现已承租政府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核减,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现住公房租金的减、免由现产权单位承担. (二)廉租住房筹集与建设.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的住房;调剂、腾退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廉租住房管理.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强化复核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社区(村、居委会)的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范畴.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县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入管理原则,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公开摇号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由房管部门向出卖方收取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购入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50%的收益金(计算面积可扣除原控制标准面积以外以市场价增买的面积),所收取的收益金全额上缴县财政.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范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46号)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也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项目(含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人才公寓、周转房、外来工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等. (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建设或从以下渠道筹集: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从二手房市场收购;政府主导、企业投资建设或收购;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或剩余的安置房中收购、调剂;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中相互转化;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先租后卖,租售并举.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屋区位地段、承租人收入水平及其他相关情况每年核定公布.各相关部门应规范年审、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限价商品住房范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46号)精神,限价商品住房包括"两竞两限"商品住房、保障性商品住房、与拆迁对接的政策性安置住房等. (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配建项目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限价商品住房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主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三)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根据限价商品住房房源情况、申请家庭情况,由县房委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房源分配方案,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配售.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十七、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目标 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永春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保障性住房合理需求,规划期内,计划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960套,总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00户.具体为:廉租住房460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300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00户. 十八、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 2010年,供应廉租房18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限价房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0户. 2011年,供应廉租房18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 限价房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20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0户. 2012年,供应廉租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限价房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0户.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规划 十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 二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3.1公顷.年度供应计划为: 2010年,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9公顷. 2011年,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1.5公顷. 2012年,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7公顷. 二十一、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 1、住房公积金净收益约540万元. 2、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约1000万元. 3、财政预算拨款,不足部分由财政逐年投入.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责任管理体制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形成"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配备和充实专业管理人员,承担辖区内的保障对象审核以及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应列入预算,采取多渠道筹措,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十三、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各项政策,加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法规建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实施"小户型、功能全、装修一步到位",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永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表1: 永春县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单位:套、万平方米 年度 廉租房(公共租赁房) 限价房 建筑规模 户数、套 建筑规模 户数、套2010 0.9 180 0.9 100 2011 0.9(1.2) 180(200) 0.9 100 2012 0.5 100 0.9 100 合计 3.5 660 2.7 300 附表2: 永春县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单位:公顷 年度 廉租房(公共租赁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2010 0.45 0.45 2011 1.05 0.45 2012 0.25 0.45 合计 1.75 1.35 主题词:城乡建设 保障性住房 规划 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规划 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抄送:市房管局,县委办、纪委办、宣传部. 县人大办、政协办,县四套班子领导.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