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壁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案件移送处理结论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通过《赤壁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发行.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告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报纸、杂志、专门出版物; (三)互联网(含局域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政府说明,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可以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市审计局各股室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必须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四)涉及不宜公告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市审计局内部办理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通过拟稿、法规审理、稽核审批和发行等程序. (一)需要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由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业务股室按照公告格式要求,负责办理拟稿,交法规股审理把关,综合股稽核,报分管领导、局长审阅,呈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三)由综合股对审计结果公告统一编号,法规股、综合股对排印的稿样再次复核并组织业务股室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综合股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对外发布.未按照规定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对媒体透露任何审计结果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签批文件、公告文书、对报请市政府批准的签批文件材料等,应按项目、单位存入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由法规股组织有关业务股室解释和应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赤壁市审计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