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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九龙第三小学改扩建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 委托人:广州市翔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监理人: 签订日期:2013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广州市翔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九龙第三小学改扩建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广州萝岗区 工程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20570平方米,改造后总建筑面积8222平方米,按18个班、810人办学规模进行规划,包括新建教学综合楼、饭堂体育楼、200米环形田径场、体育运动区,改造加固旧综合楼工程等. 总投资: 3251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2013 年 月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决算完成且工程保修期满结束.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委托人执五份,监理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监理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 帐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广州市 签约时间:2013年月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 3、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本委托监理合同;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和投标文件; 3、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4、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5、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的文件; 6、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监理规范》、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7、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8、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工作. 1、施工阶段: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工程结算管理的施工监理工作; 2、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二、监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内容 施工及保修阶段 1、负责协调承包人进场前的现场准备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为承包人进场制定前期准备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 2、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委托人确认. 3、设置专业造价工程师,负责协助业主项目代表编制和审核工程费用等,控制项目投资. 4、设置进度计划工程师,常驻现场,不得兼任其它工作,负责协助业主项目代表,(1)编制、调整和审核工程总体实施进度计划,(2)督促、检查和协调相关单位或人员严格按照业主审核批准的进度计划全面实施,(3)对可能影响计划实施的所有事项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5、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 6、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7、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8、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料检验检测等进行审查.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报委托人同意后,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9、检查本工程采用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由采购方负担. 10、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及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月、季等报表.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1、关于重要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 12、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审核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协同委托人的技术经济签证,控制建造成本. 13、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 14、制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 15、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 16、协助委托人整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 17、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监理意见. 18、督促承包人保修期内进行保修. 19、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 20、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第七条 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的外部协调工作. 第十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无偿提供一份工程资料给监理人.缺项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出需补充的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人负责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施工图纸的出图供应计划.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委托人应承担给监理方造成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若在特殊情况下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监理人的工地住房、电脑等办公用品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标总价中.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扣除税金) 第二十九条 若因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本工程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如因此或因其它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造成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应补偿监理人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投标价格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规定,本招标工程监理取费报价采取下述计价方式: 以工程估算投资额 2311万元为暂定计费额,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监理费结算以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审定的本合同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概算投资额的建安费为计费额计取,最终监理费结算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 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按中标费率 %计取.专业调整系数暂定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 1.0 ,高程调整系数暂定为 1.0 . 监理服务收费是指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内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收费. 2、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穗开财建[2007]290号》执行,最终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 3、本合同签订后、财政拨款到位10天内,且施工单位进场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监理人首期监理费(该项目暂定监理费的10%);在监理项目完成50%时,委托人支付该项目暂定监理费的40%(累计支付至暂定监理费的50%);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且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单位审定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暂定监理费的30%(累计支付至该项目暂定监理费的80%);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且监理费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15%(累计支付至该项目监理费的95%);待保修期满(相应监理服务期满)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且监理费的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办理完毕及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5%(不计利息).所有监理费的支付必须待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拨款到位后支付. 4.监理人收取监理费时须开具正式发票(发票抬头: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人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以书面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优化等),经委托人、设计人员或有关部门同意并采纳,同时合理化建议事实上为委托人节约了投资,且不降低工程质量(不降低建筑装饰标准,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延误总工期,经委托人审查核实,应对监理人予以通报嘉奖.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施工阶段的造价投资控制:监理人进场时必须派驻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驻场服务. 2、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监理人必须参与工程建设过程及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 3、监理人应有效监督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保障性资金(包括:试验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等)的及时和全额支付. 4、监理费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包括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及其后勤保障). 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质或业绩与事实不符的,扣减10000元监理费,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工程师资质与事实不符的,按不符的人数,每人扣减3000元监理费,并更换监理工程师,更换后的监理工程师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监理人未能在开工前将《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的,每延误一天扣减500元监理费. 8、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勘察单位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9、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使用自备仪器独立测量、复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保证测量精度.如果测量精度存在错误,监理人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的,每次扣减3000元监理费. 10、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对施工图纸的错误及时提出意见,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每月向委托人上报施工图纸的存在问题修改的情况.监理人未尽监理职责,对施工图纸出现重大错误未提出意见的,每次扣减1000~3000元监理费. 11、监理人未能在相应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合理,导致施工组织混乱的,每项扣减3000元监理费. 12、检测仪器及设备等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规格、时间进场的,每件每日扣减1000元监理费. 13、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监理人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日扣减1000元监理费. 14、监理人员不按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计划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的,每人每次扣减500元监理费. 15、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怠于履行职责、违反监理规范或本合同,情节严重的,应委托人要求,必须进行更换,并适用于本附加协议第5条和第6条. 16、委托人将每半个月对监理人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监理人在责任期内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执行,违反下述任一条款,接受委托人的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罚款处理: 1)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次并处以罚款50000元.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罚款20000元/人次.发现随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处以罚款5000元/每人次.若更换后人员资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监理人必须接受委托人的考核,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工作日内因事离场2天及2天以上的须经过委托人现场代表批准,否则罚款2000元/日; 监理人员必须在岗,驻场的监理人员必须每天到场签到,监理人员缺岗的,第一次发现,按5000元/人次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第二次发现,除按前述标准扣减监理费用外,委托人将该行为作不良记录上报主管部门. 监理机构安排到现场的监理工作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技术素质必须满足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罚款5000元/人.日. 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否则罚款10万元,并应立即取消兼任工作. 4)在委托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应不超过两次,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应少于两次.委托人通常会在检查现场前半小时通过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监理人,但通知与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的理由.发生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监理人员缺岗的,第一次发生,按5000元/人次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第二次发生,除按前述标准扣减监理费用外,中心或代业主将该行为作不良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或委托人召开的协调会,每月缺席二次或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次. 监理人的罚款将会在紧接的当期监理服务费支付中扣除.监理人每月内累计通报批评不应超过三次.否则,委托人将此作为监理人行为不良记录上报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17、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扣减10000元监理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缺陷(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每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 18、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按规定需进行旁站监理人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扣减2000元监理费. 19、若工程质量出现隐患,监理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能仅以口头和发文)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否则,按3000元/处扣减其监理费用. 20、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能仅以口头和发文)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复,否则,按3000元/处扣减其监理费用. 21、监理人对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变更审核未尽到监理职责,每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监理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造价控制方案及严格的中间计量支付程序.若因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或计量支付方面错误单次超过10万元的,按10000元/次扣减其监理费用;因监理单位原因,应计量的项目不及时计量或未办理确认手续的,按10000元/次扣减其监理费用. 22、工程进度以月为单位,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计划进度进行的,每次扣减2000元监理费. 23、未按时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的,每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 24、工程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的,扣减1000元监理费;缺损原始记录的,每件文件扣减500元监理费. 25、对工程暂停及复工、费用索赔、施工合同争议或解除的调解和处理以及其他监理工作,监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每次扣减2000元监理费. 26、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无偿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娱乐设施等,每发现一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 27、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 28、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29、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 30、监理人负责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确保本建设项目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如因监理人原因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造价增加、项目工程引起的人身损害等责任均由监理人负责. 31、监理单位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包括罚款或停止计量、支付等),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工作.监理单位不作为的,按5000元/次扣减其监理费用,情节严重的,中心或代业主除按10000元/次扣减其监理费用外,还有权要求更换有关责任人.如有事故发生,监理人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32、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核实属监理单位管理责任的,监理单位按每发生一次计人民币十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由建设业主在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中扣除,违约金按实际发生计算,没有上限.如监理费用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 33、所监理的工程出现文明施工通报批评,每次扣罚监理费用10000元. 34、监理人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承包人提交的请款资料,及时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并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如发现超过上述2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则每超过一日,将对被委托人处以1000元/日的罚款. 35、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日历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结算书.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两周内完成结算书初审工作,并上报委托人及财局审核.否则,每拖延一天则扣减1000元监理费,以此累计. 监理人初审价不应超过区财政局审核价的10%(以财局核定的初审价为基数).如结算审核的差额超过10%,则扣除监理酬金并处以罚金.扣除及处罚金额=(前述差额比例-10%)x合同约定监理费暂定价).但本项累计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5%. 36、监理人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向委托人或审计部门提供工程审计所需的应由监理人提供的资料. 37、监理人严格按照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超出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现场签证和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后执行.具体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应提前(考虑委托人或规划局审批时间,不能因此造成工期拖延)报委托人审批.未经同意,监理人擅自实施的,监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题书面报委托人,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者增减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内的,经监理人审核认可,将有关材料报委托人备案后实施. 若因监理人未按(1)、(2)点约定执行引起的建设费用的增加,由监理人负担.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变更设计、现场签证所发生的建设费用的增加,由监理人负担. 38、对于合同外变更项目,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变更报告的三天内完成变更工程审核工作.监理人审核的变更工程费用不应超过委托人审核结果的10%(以委托人核定的费用为基数).如审核的差额超过10%,则扣除监理酬金并处以罚金,扣除及处罚金额=(前述差额比例-10%)x合同约定监理费暂定价),但本项累计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5%.若施工合同中有签订补充合同的要求,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完成补充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 39、监理人应严格按广州市、萝岗区有关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市容卫生、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监理人必须对施工承包人的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进行备案和跟踪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监理人还必须审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一并报告.监理人对每台出泥运输车应当现场做好出泥登记和双方签名确认,以供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随时抽查. 40、监理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可以临时使用承包人的为监理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和工具. 41.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否则,按2000元/次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 42.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不足以扣减需扣减款项的,委托人保留向监理单位追偿的权利. 43.委托人制订的《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监理人同意委托人依据该办法对其履行监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及奖惩. 第四部分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性条例 一、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受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委托的或中心作为发包方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五、监理单位需具有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 六、中心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七、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八、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九、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国家规定考试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十一、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通知中心.同时办理《建设工程监理承发包登记表》,报区招标办并通过审查备案后,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 十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编制监理方案,报中心委托部门审批.中心必须在建设工程实施前,将《建设工程监理承发包登记表》、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中心同意并书面通知中心;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中心和施工单位,并应征得中心同意. 十三、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者或在其中任(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承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 (四)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十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建议、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中心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3.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二)招标、施工阶段 1.协助中心准备并发送招标文件,评审投标资格,提出决标参考建议.中心可将招标代理工作一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 2.协助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协助中心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 4.组织、参加工程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6.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原则上不准分包); 7.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 8.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对确认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证,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对在施工现场所做的实验进行监督; 9.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管理; 10.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认定工程完成情况,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签署工程拨款凭证; 11.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 12.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协助中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3.审查工程结(决)算; 14.督促施工单位整理、移交有关工程文件和技术档案材料. (三)保修阶段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和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按规定督促维修. 十五、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六)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七)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调解中心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十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二)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十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二)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A10表的格式. (三)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四)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五)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十八、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专业的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四)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七)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九、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二)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 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五)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二十、监理单位与中心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并应当为监理工作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二十一、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期间,中心对施工单位的指令一般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布.中心应当指定一名代表处理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 二十二、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中心报告工作情况.未经中心授权,监理单位无权变更中心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十三、监理单位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或由于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称职,或给中心的工程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中心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并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要求赔偿.监理单位拒不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时,中心可提出解除监理合同的要求. 二十四、建设工程监理取费由中心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区财政局文件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监理单位后,监理取费按中标价格确定. 二十五、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十六、本办法自中心主任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由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监理规划》,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开工前向中心工程部门提交. 监理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工作依据;监理范围及目标,"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措施和方法;现场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细则报中心审批后执行. 二、审批开工报告.驻地监理应逐一检查施工的技术经济条件、施工力量的组织、施工的物质条件、施工场地准备、有关的报建或报批等项目,确认上述工作完毕或基本就绪后,方可同意开工. 三、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设计文件交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审核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施工设计图纸会审,旨在核对设计文件中的漏、差错项以及检查与施工实际是否相符,驻地监理应将会审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填写图纸会审纪录,于技术交底前提交设计单位,以便在施工前予以解决. 设计文件交底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参与各方进行签认,在设计交底会上确认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会签.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规范要求格式,应在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施工单位公章)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0天报驻地项目监理机构; (二)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在工程开工前5天报中心审批.中心将以批文的形式批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可行与否; (三)经中心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时,施工单位必须征得驻地监理、中心的同意,否则驻地监理可视情况对该部分不进行验工计价;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要抓住重点,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1.施工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可行性; 2.计划指标和定额的使用是否合理,流水作业安排是否恰当; 3.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和各关键节点工期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4.各种确保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是否针对工程实际; 5.各承包商间的相互交叉作业、工序间的衔接是否作了妥善的安排,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6.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待解决或请求中心解决的问题,要逐条提出具体意见. (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 2.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问题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五、进场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检验及确认 (一)工程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应由驻地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认可(含甲供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二)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1.在进场入库前,审核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2.在使用前督促承包商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按规定进行抽检或试验,其试验的范围和方法,按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 3.凡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应检查技术鉴定文件; 4.对重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必要时应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 5.所有设备在安装前应按相应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要求承包商送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六、施工测量复核 (一)施工测量(包括控制测量)是工程施工中重要性的生产环节,驻地监理应督促检查承包商认真执行测量复核环节,配置满足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和适应工程施工需要的测量专业人员; (二)驻地监理除对承包商的测量方案、测量方法进行审核之外,还须对测量的外业工作和内业资料进行复核.重要的定位和放样,驻地监理应派人旁站,必要时亲自用不同的方法和仪器进行复核,以保证各项测量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驻地监理应派人参加测量桩点和资料的交接,并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测量桩点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质量控制 (一)开工复查: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复查,开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已纠正或落实.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是否到位,管理机构运转是否正常等进行复查,发现影响正常施工或连续施工的,有危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问题要令其暂停施工,限期整改. (二)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中心后执行. (三)过程监控 驻地监理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理,有关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如下: 1.在施工现场检查监督工程质量,检查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与经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相符合,与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相符合,与设计图纸相符合,如发现有不符时,应立即纠正或进行调整; 2.检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满足施工的需要; 3.按对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检验的规定,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查及确认,未经确认或质量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4.检查和控制承包商的作业层的数量和质量——技术工种和技术工人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是否相符合,是否能满足施工的需要.同时,应检查特殊工种的上岗操作证,确保持证上岗; 5.检查和控制是否配备了与工程施工相适应,能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的测量试验设备和足够的取得认证资格的计量人员; 6.确定管理点,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如施工缝、沉降缝、防水板、防水层、钢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实行旁站监理.认真执行隐蔽工程检查制度,承包单位完成隐蔽工程作业并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经检验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承包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其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规范格式); 7.变更设计按区相关规定及中心相关的办法进行; 8.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书相符,其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 9.检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转,并能满足合同的要求; 10.禁止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 11.督促承包商认真执行"三检制",组织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评定活动,并督促承包商按规定要求填报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记录在案; 13.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中心项目部报告(其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复工报审表填写应符合规范要求); 14.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中心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全的质量事故记录整理归档; 15.督促检查承包商的施工原始纪录,确保施工原始纪录的清晰、及时、真实和齐全.督促检查承包商,按规定填报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进度控制 (一)进度控制的主要途径是抓计划管理;而计划管理必须抓住计划编制,综合平衡和检查执行三个环节; (二)编制计划应科学合理和有预见性,这是计划管理的前提和目标.应督促承包商按时编制年、季、月、周施工计划,及时编写和下达施工作业计划,将任务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三)维护施工计划的严肃性,督促承包商认真按计划安排施工生产,驻地监理应依据施工计划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 (四)实施施工进度的全面控制 1.严格检查:对施工活动进行日常的或定期的检查和监督,获取计划执行情况的各种信息; 2.认真分析:通过检查,摸清计划执行的情况,找出实际完成与计划的偏差,查明产生这些偏差的原因; 3.实施控制: 对承包商生产保证体系的控制:项目部领导班子、管理力量、管理机制应符合合同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对人、材、机生产三大要素的控制:投入是否满足需要、组织是否合理; 对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控制:符合技术标准和经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制止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 实施动态控制,即采取措施预防、改进和纠偏,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当进度出现滞后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实施控制可采取用口头或书面通知、会议纪要或执行合同有关进度条款等形式,必要时可通告承包商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领导;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工期要求,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中心工程部审查;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监理总工程师,由监理总工程师与中心商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三、投资控制 (一)驻地监理应熟悉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合同单价与单价构成,相关管理文件和设计资料,认真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工作;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单位统计已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 施工合同的约定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量 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后,报中心工程部审核,工程部再按中心审核程序审批,按合同规定支付; (三)坚持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或暂不予验工计价; 1.擅自开工完成的工程量,且对整个工程进度无利的; 2.未经驻地监理检查签证的隐蔽工程; 3.按"验收标准"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以及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质保资料不合格者; 4.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者; 5.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处理,未经返工处理者; 6.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令后擅自完成的工程量; 7.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返工,经确认为承包商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8.未按规定擅自变更设计者; 9.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 10.其它与验工计价要求不符者; (四)依据合同条款和业主有关计量与支付办法等管理文件的规定,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1.复核工程数量,(可采用分次复核、总量控制的方法)做到计量方法正确和计算无误.工程量计算单应装订成册,以供备查; 2.套用单价,新增单价的编制应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并应得到中心批准; 3.各种凭证和签证齐全,符合规定; (五)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管理程序 (六)核实签认由于设计变更和其它非承包方原因所引起的废弃工程以及合同外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 (七)建立验工计价台帐,做到清晰、及时、准确、完整; (八)仔细分析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1.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分析,选定最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即技术可行而投资最低的方案; 2.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进行审核和控制,确保施工次序和施工流向的合理,防止和减少工序或项目之间的干扰,避免返工、窝工现象的出现,造成返工浪费; (九)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订防范性对策.负责协调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并根据合同和施工实际,提出处理意见. 四、安全文明施工,尤其是对高支模、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在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要有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第四章 监理人员上岗履职及设备管理 一、各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中标或接受委托监理单位的固定职员. 二、各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必须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若需离开施工现场2日内须报中心工程部批准;2日以上需报中心批准.累计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4日(含节假日),中心工程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未经中心工程部批准而擅离岗位一人一次者,除要求限期到位外,将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每周的协调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有事须经批准,可派总监代表参加;未经同意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三、各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必须长驻现场,需离开现场3日以内须经总监批准.3日以上需报并经中心工程部批准,累计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6日(含节假日),离岗时需派其它驻场监理工程师代替其工作. 四、监理员必须长驻施工现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有事离开时,各监理单位必须派其它称职的人顶岗.监理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单位投标时承诺投入的通讯、办公、检测、交通等设备必须及时投入,满足工作需要. 五、工程工期十分紧迫,各施工单位可能会采取在节假日或夜间进行施工,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节假日或夜间进行监理工作,采用轮换、补休等适应措施,保证施工单位施工时,有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理.有关隐蔽的工程(如基础回填、钢筋绑扎、模板安装)其隐蔽前的工序验收,必须随叫随到. 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要求每日统计报中心工程部,中心工程部应派人进行检查. 第五章 监理工作管理 一、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监理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中心报告,被中心工程部发现的,监理单位除必须限期改正外,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二、工程施工承包人未按投标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对此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中心报告,被中心工程部发现的,监理除必须限期改正外,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三、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要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如有违反,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出现质量事故,按相关合同条款处理. 四、工程施工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理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中心工程部报告,被检查发现的,按相关合同条款处理. 五、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监理工作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向业主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 (二)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三)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四)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 (六)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业主的合法利益; 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按相关合同条款从严处理. 六、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中心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施工的,按相应合同条款予以处罚. 七、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单位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中心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应立即改正,并作出严厉处罚. 八、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监理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业主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被审查发现后,从重处理. 九、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的,监理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并未及时向中心报告的必须按相应合同条款严厉处罚. 十、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工程施工承包人按投标承诺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如经检查发现督促不力、处理不及时的,没有向中心报告的,必须从严处理. 十一、对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单位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按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如有违反,按合同条款处理. 十二、中心每周召开例会一次,由相关负责人主持,各监理单位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原因,研究新的对策; (二)检查分析各施工标段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工程款支付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应采取的措施; (三)协调各施工标段间需要协调的事项; (四)其它有关事项; (五)与会人开会时签到,会议纪要由中心派人记录整理,各与会人对纪要有异议者,可在下次会议提出更正. 十三、中心可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由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或有关方面的部门负责人主持,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参加,解决各种重大的专项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整理由中心派人整理并经主要部门和专业人士(专家)会签后发出. 第六章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管理 一、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编制该项目的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按规范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不允许将投标用的《监理实施方案》原封不动的作为监理规划报送. 二、监理规划必须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10天报送到中心工程部.中心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作出审查意见,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时告知该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分项工程、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必须结合工程特点,尤其是关键部位,质量通病部位的质量控制措施必须详细具体,并有可操作性. 四、监理实施细则应在该分项工程施工前10天报到中心工程部.中心应在分项工程施工前3天作出审查意见,并发回原编制单位执行. 第七章 监理理履行合同检查评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确保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创建一个公平诚信、重合同守信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及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报经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批准,作为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本办法所称检查是指中心在现场开展的对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系列活动. 二、中心成立工程合同履行检查组,由中心工程人员三人、非所检查工程的监理公司一人及所检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组成,组长由中心指派人员担任.定期检查每季一次;不定期检查由中心根据上级领导、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三、每个工程监理单位的履行工程合同基础分为100分,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并进行评分. 四、检查内容 ??? (一)对照监理合同检查履约情况:包括监理人员到位率、调换率,监理人员的资质、职称、监理经历、年龄,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岗位设置及监理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查找合同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对照施工监理规范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包括监理岗位责任制(包括旁站)、监理工作程序的落实与执行情况,监理试验检测频率和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费用控制、合同管理的落实情况. (三)监理项目部的日常内业管理情况. (四)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到位 基础分为20分. 1.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扣10分;随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扣10分;经业主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扣5分(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2.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扣5分;检查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扣3分; 3.检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无故未参加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扣5分. (五)监理公司专业技术人力及设备的投入 基础分为30分. 1.投入人力:监理人员的资质、职称、监理经历、年龄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基础分为10分. 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岗位设置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基础分为10分 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3.监理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基础分为10分 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六)对施工质量控制的情况 基础分为15分. 1.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砼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的,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2.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3.因质量原因而被业主责令停工的,扣15分; 4.因质量原因而出现重大返工的,扣15分. 5.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情况 基础分为15分. (七)非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工程施工进度延误,不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然延误的,与合同要求或经审批的进度计划对比: 延误10天以内,扣3分; 延误20天以内,扣5分; 延误30天以内,扣10分; 延误30天以上,扣15分. 未按要求在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完成工程量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扣5分. (八)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情况 基础分为10分. 1.施工封闭或围闭标准、现场场地硬化、施工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规定,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项扣1分; 2.现场排水排污、施工场地及通道的清洁保洁、对现有设施的保护未满足发包人要求,或未按发包人整改要求整改,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每发生一项扣1分; 3.施工安全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质监站或安监部门整改要求整改,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发生一项扣1分; 4.未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须紧急落实的安全检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或与交叉施工作业单位协作配合的,发生一项扣1分; 5.场内土方开挖时,未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调配平衡,任意处置,或多余土方未及时安排外运,或竣工退场时未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发生一项扣1分; 6.因安全原因被责令停工的,扣10分. (九) 监理项目部的日常内业管理情况 基础分为10分. 1.项目开工报告监理签字不全,扣2分; 2.工地会议召开不正常,扣2分; 3.监理日记记录内容欠全面,格式不规范,扣2分; 4.合同监理工程师未建立计量、支付、变更等台帐,资料归档不规范,扣2分; 5.监理办公室图表未上墙,扣2分. 五、检查组成员检查过程中各自评分并填写《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检查评分表》,去掉一个最高分及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为监理单位本次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检查的最后得分. 六、管理及奖惩规定 (一)中心对每次检查进行汇总评比,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第一及倒数第一的监理单位予通报表扬及批评. (二)监理单位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处以警告一次: 1.倒数第一单位的; 2.一次检查得分小于60分的(如与6.2.1同时发生时的,共处以警告一次); (三)监理单位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处以通报批评一次: 1.累计警告两次的; 2.一次检查得分小于50分的; 3.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4.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四)监理单位被通报批评的,中心将以监理单位行为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 (五)中心将对处以警告的监理单位列入履行合同不良名单,对处以通报批评的监理单位列入履行合同严重不良名单.凡列入履行合同严重不良名单的监理单位,一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工程项目投标.监理单位如果连续三次均处于倒数第一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三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项目投标,并抄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六)中心将对连续三次为第一名的监理单位予以特别通报表扬,自通报表扬之日起壹年内,获得该通报表扬的监理单位报名参加后期相似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超过通报表扬所施工工程的规模)投标时可直接参加投标一次.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检查评分表 工程名称:编号: 监理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工程开工日期 检查内容及结果序号条款得分 扣分 检查事实检查记录 1 4.1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到位基础分20分4.1.1 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扣10分;随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扣10分;经业主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扣5分(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2 4.1.2 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扣5分;检查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扣3分; 3 4.1.3 检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无故未参加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扣5分. 4 4.2监理公司专业技术人力及设备的投入 基础分30分4.2.1 投入人力:监理人员的资质、职称、监理经历、年龄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基础分为10分.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5 4.2.2 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岗位设置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基础分为10分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64.2.3 监理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基础分为10分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74.3对施工质量控制的情况 基础分15分4.3.1 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砼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的,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8 4.3.2 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9 4.3.3 因质量原因而被业主责令停工的,扣15分; 10 4.3.4 因质量原因而出现重大返工的,扣15分. 11 4.4 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情况 基础分15分4.4.1 非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工程施工进度延误,不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然延误的,与合同要求或经审批的进度计划对比: 延误10天以内,扣3分;延误20天以内,扣5分;延误30天以内,扣10分;延误30天以上,扣15分. 12 4.4.2 未按要求在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完成工程量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扣5分. 13 4.5 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情况 基础分10分4.5.1 施工封闭或围闭标准、现场场地硬化、施工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规定,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项扣1分; 14 4.5.2 现场排水排污、施工场地及通道的清洁保洁、对现有设施的保护未满足发包人要求,或未按发包人整改要求整改,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每发生一项扣1分; 15 4.5.3 施工安全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质监站或安监部门整改要求整改,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发生一项扣1分; 16 4.5.4 未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须紧急落实的安全检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或与交叉施工作业单位协作配合的,发生一项扣1分; 17 4.5.5 场内土方开挖时,未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调配平衡,任意处置,或多余土方未及时安排外运,或竣工退场时未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发生一项扣1分; 18 4.5.6 因安全原因被责令停工的,扣10分. 19 4.6监理项目部的日常内业管理情况 基础分10分4.6.1 项目开工报告监理签字不全,扣2分; 20 4.6.2 工地会议召开不正常,扣2分; 21 4.6.3 监理日记记录内容欠全面,格式不规范,扣2分; 22 4.6.4 合同监理工程师未建立计量、支付、变更等台帐,资料归档不规范,扣2分; 23 4.6.5 监理办公室图表未上墙,扣2分. 检查得分 分 检查组成员签名 检查组组长签名 日期 注:检查项得分 = 检查项基础分 — 检查项扣分(当基础分小于扣分时,得分计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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