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就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以省编办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为基础,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设置岗位等级. 二、适用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卫生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类别设置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任职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的.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执行. (4)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②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 ③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④博士点负责人; ⑤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⑥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中华医学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 ⑦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 ⑧任现职以来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或在妇幼保健领域成绩突出并得到省内同行公认且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 a.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著10篇以上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以任期内北图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论著4篇以上; b.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一部(独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 c.在中华医学会相关学科分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相关学科分会担任常委或在贵州省医学会相关学科分会、贵州省预防医学会相关学科分会等省一级学会相关学科分会担任主任委员. d.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其它奖项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