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建设厅、劳动厅、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是一九九三年开始实行的.执行十多年来,劳保统筹工作对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壮大以及建筑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社会和行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劳保统筹工作的政策规定 文件依据 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文件及会议精神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文件.目前执行的国家部委文件主要是: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文);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局《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局收费函[1998]44号). 目前执行的省里文件主要是: 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文); 省政府两次下发的《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联合颁发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湘财[1994]综字第158号),规定全省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实行两级核算三级管理制度. 劳保基金取费的定额依据 目前劳保基金计取标准所执行的文件是: 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 上述文件将劳保基金归属到建安工程费间接费中"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中.即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不参与价格竞争,不管工程项目多少价格中标,而劳保基金的3.5%是不允许降低的,是不可竞争的. 劳保基金的性质 在我国现行的价格体制中,建筑企业不同于工业企业,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是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来体现的,而劳保基金又是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 目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劳保基金属间接费中的一个子项. 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份,是建筑施工企业交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职工劳保费用(社保统筹项目外的开支)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明确规定列入建筑成本的,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它的属性是企业资金.劳保统筹机构就是运用行政职能实行代收代付,从源头代收后返还施工企业.并对困难企业进行适当的调剂补助,同时监督企业及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劳保基金是专项基金,是不能减免的.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省管项目劳保基金的计取 劳保基金的收取,按《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规定执行.即: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报建手续之前,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基金. 按省46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报建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由业主(建设单位)根据报建窗口的统一计费单一次性交纳劳保基金.在单位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增加百分之三十预收劳保基金,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按工程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办理劳保基金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 计算式: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 对工期长、工作量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以实行分期交纳,签订缓交协议,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数的30%.办理分期缴纳的建设单位需到省劳保办办理缓交协议手续,按双方签订协议时间、金额按时足额交纳,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应全额交清. 3、未足额交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足额缴清,否则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省劳保办 二00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