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2012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意见 按照国家及省农业厅2012年对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部署,为切实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结合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现制定2012年丽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意见,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着眼点,以"两个努力确保"为目标,紧紧围绕农业部"农医发〔2011〕28号"文精神,坚持"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的工作方针,着力解决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当前兽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有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着力解决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根本性问题.不断提高兽医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适应人们对动物产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二)加强屠宰检疫,促进产地检疫.落实农业部4个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无证无标动物入屠宰场率为零.严格依法按程序检疫.实现定点屠宰动物检疫率、出证率100%,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检疫率、出证率达100%. (三)大力推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以规模饲养场为重点,确保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县、乡开展面达100%,村级开展面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厂)、种畜禽场、出省动物耳标佩带率达100%,各县区溯源信息上传数据在2011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四)不断提高出证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争取年底前全市推行屠宰检疫机打出证,县以上监督机构实现出省检疫证明全部机打出证,出县境检疫证明大部份机打出证. (五)强化动物卫生监督业务报表报送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宣传,做到业务报表上报准时率达100%、统计数据逻辑关系正确率在 95%以上.市级工作信息、每县区的工作信息每月上传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丽江市农业信息网的数量不少于1条. (六)强化监督检查,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监管率达98%以上,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七)进一步加大兽药GSP管理和宣传力度,做好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维护正常的兽药市场秩序. (八)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对发现的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结案率在95%以上. (九)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添加剂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兽药饲料. 三、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省级的要求,尽快建立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各项工作步入正轨. 二是完善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无独立银行帐号的玉龙、古城、宁蒗等县(区),必须争取在2012年内取得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是理顺华坪大兴江地公路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7号)规定,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华坪县必须按照规定在年内理顺检查站的人员、业务、管理关系,使检查站执法工作合法化.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派出分所设立.根据农业部"农医发〔2011〕28号"文件精神,启动全市在乡镇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工作,理顺关系,将在乡镇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乡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检疫工作,使乡镇执法合法. 五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授权履行屠宰检疫职责.全市仍有华坪县等县(区)由畜牧兽医站(疫控中心)负责实施动物的屠宰检疫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必须于2012年6月30日前理顺职责,将检疫工作划归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此外,在部分乡镇仍在进行早已取消了的市场检疫,属非法检疫,应立即予以纠正. 六是建立健全村级协检员队伍,完善协检制度.以村委会为单位,每个村委会至少选配1名协检员,协助负责本村的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各地要制定协检员考核办法,从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中优先考核签约聘用协检员.县级官方兽医要分片负责具体村级的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并指导该责任村的协检员开展工作,形成1 个官方兽医直接负责若干个协检员的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机制. (二)多形式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 一是强化培训.2012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举办2次以上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培训人员数不少于100人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举办2次以上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参训人员必须涵盖县、乡及村协检员. 二是强化实际操作训练.2012年,各县区要狠抓屠宰检疫技术规范管理,强化实际操作训练,全面提高检疫技术水平.在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内形成学法律、学技术的"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保驾护航. 三是加强官方兽医政治思想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加强工作责任心教育和爱岗敬业精神教育. (三)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舆论宣传 舆论宣传是提高动物卫生监督队伍自身素质,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精湛、作风过硬、行为规范、执法有力和办事高效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升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率,营造良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环境的关键.各县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舆论宣传工作,特别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及时宣传开展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四)做好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数据信息是真实客观反映工作质量和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各县区必须固定专人、专用电脑,按规定的时间和填报要求做好规模养殖场数据信息和动物检疫监督业务报表的填报,上报前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 (五)进一步推进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 2012年,各县区要大力推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建设一批规范的检疫申报点,通过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真正实现"有报必检",方便群众,减少逃检现象的发生,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 (六)进一步强化检疫出证的规范化管理 推行动物检疫证明电脑机打出证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出证管理,以达到提高出证速度、规范出证和检疫出证数据在网上共享的目的,有效杜绝假证、不规范出证等现象. (七)进一步强化检疫和检疫收费管理 在检疫方面,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8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4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程序实施检疫,规范检疫操作,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杜绝无证无标动物入场,并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下发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在检疫收费方面,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费〔2011〕113号)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积极落实全额用于发展动物卫生监督事业的政策. (八)进一步规范防疫条件审查和跨区域检疫审批工作 一是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完善审查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防疫条件审查专家库,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按《防疫条件审查评分表》逐一进行评分评估. 二是按照《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和《云南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程序规定》,加强跨省、跨州市引种、引进乳用动物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和痕迹管理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采取建立健全跨区域案件联防联动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部门间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大对饲养、隔离、屠宰加工、经营储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贩卖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等各种违法行为,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威严性和震慑力.积极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档案抽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水平.对典型案例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和提炼,并逐级上报,每县区每年上报案例数不得少于2个.同事在大力推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等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加强工作登记制度,强化痕迹管理. (十)全面推进兽药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要积极引导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整改,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2]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兽药GSP管理和宣传力度,做好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维护正常的兽药市场秩序.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清理力度,对达不到兽药GSP条件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完善,在7月31日前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凡不进行兽药GSP整改的企业,坚决关停,依法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 一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配合开展兽药GSP认证工作,配合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加强假劣兽药、饲料的查处打击力度,对规模养殖企业(户)使用兽药饲料的档案建档率100%,对兽药饲料经营户监管率90%以上. 二是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省农业厅的贯彻意见,开展养殖、收购贩运、屠宰三个环节的整治,加强日常养殖监督检查,保障畜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