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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畜发[2014]30号 胶州市畜牧兽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 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站、所、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动物卫生监管,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法,加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护动物卫生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个别环节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要针对当前兽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理顺工作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增强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超前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一是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确保产地检疫规范到位.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检疫规程的要求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规范检疫行为,做好检疫记录.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规定,到场、到户实施现场检疫,杜绝"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买卖检疫证明等行为,严禁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按照农业部证章标志填写规范,规范出具检疫证明,确保检疫证明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二是要严格落实屠宰检疫规程,规范开展屠宰检疫.要继续落实屠宰场驻场检疫制度,严格按照屠宰规程做好入厂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工作.屠宰场站要严格落实"瘦肉精"监督抽检制度,严格监督屠宰场进行"瘦肉精"检测,经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合格后凭屠宰场"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并加施检疫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坚决杜绝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厂),对各环节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落实"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 三是要切实加强调运检疫监督工作.严格按照调运检疫监督的规定,严把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检疫关.对调入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查证验物,查清来源,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等措施,发现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要立即按规定处理,防止外疫传入和蔓延.对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要严格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按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 四是要严格按规定收取检疫费用.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十严格、十严禁",切实加强动物检疫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鲁财综字[2012]82号文件规定的检疫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超出规定变相提高或降低检疫收费.要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检疫收费收缴不规范、乱收费、重复检疫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是要全面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安排专人严格执行定购、领用、登记、保管、回收、销毁等程序规定,固定专人,专帐管理,专库存放.要继续加大对倒卖动物卫生证章等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切实规范证章标志管理秩序. 六是规范检疫工作记录.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对出栏、出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动物检疫情况实行可追溯管理.其中,动物产地检疫记录必须载明动物饲养场(户)名称、地址、动物种类、数量、年龄、免疫情况、耳标号、临床健康检查情况、动物疫病和药残快速检测情况、调往地或者买主、出具的产地检疫证编号及时间、畜主签字、检疫员签字等.动物屠宰检疫记录必须载明动物来源、数量、产地检疫证号、耳标号、宰前健康检查情况、宰后检疫部位及结果、销往地或者买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编号及时间、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字、检疫员签字等.上述记录中,除牛的屠宰检疫记录需保存10年以上外,其他畜禽的所有检疫记录必须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是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审验机制.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审验事项下放基层站后,各站要坚持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并重的原则,严格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等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的监督检查,对动物防疫设施不全、陈旧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病死动物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不健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必须按程序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是加大对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站要加强对辖区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辖区屠宰、经营、生产、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并严厉查处. 三是要搞好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今年市局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分权限下放基层站,各站要安排专门时间进行学习、培训,熟悉和掌握畜牧兽医各项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在兽药、饲料和种畜禽管理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综合执法水平. 四是要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除要加强和提高自身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外,要安排专人对基层站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进行培训、监督、指导,做到程序合法、制作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通过交流、学习、评比等方式全面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人员队伍管理,提升素质水平 一是各基层站要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培训,重点强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 二是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知识竞赛、检疫技能 大比武和案卷评查工作,不断提升素质水平.加强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工作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每季度对各级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数量、质量、执法规范程度、业务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实行统一建档和管理. 三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动物卫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绩效、规范执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不参加业务培训、不规范执法以及工作数量和质量不达标的,要强化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对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并调离工作岗位.进一步加强基层站规范化建设,完善各类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档案,规范检疫工作流程,提高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层层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执法回避以及执法岗位定期轮换等制度,明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认真梳理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制定统一的执法流程操作标准,重要案件引入集体讨论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维护正常的动物卫生监督秩序.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组织执法办案专项检查,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办案,案卷要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准确、书写规范、档案完整.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服务意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动物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诊疗许可、动物卫生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规执法以及执法不规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公务人员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胶州市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18日 胶州市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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