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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监管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造师注册办公室)承担. 省级有关部门对相关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负责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大纲并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推荐培训单位,报建造师注册办公室审核认定.建造师注册办公室在"四川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经认定的培训单位. 第六条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对培训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对推荐的培训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责. 培训单位及责任 第七条 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单位应当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且有保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三)有一定的建筑行业培训工作经历;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负责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授课教师实行持证上岗.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并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学习情况记录.对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由培训单位统一颁发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式样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条 培训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不能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且投诉较多; 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证书》; 不接受培训单位资格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及师资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 继续教育方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脱产集中学习或网络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建造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自愿选择由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认定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建造师应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要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1个专业,还应接受注册专业的选修课6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一)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注册的,自证书签发之日至注册申请之日期间所要求继续教育学时完成后,方可申请注册. (二)已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三年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三)已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 且被注销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内容包括: 与专业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一)参加过国际或全国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规模不小于5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一次的,记10学时; (二)在国外报刊或国内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记30学时,非第一作者记10学时; (三)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工程专业著作或专业译著15万字以上的,记30学时,15万字以下记20学时; (四)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记30学时; (五)个人取得其他突出成就的,计20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的,记120学时. 附则第十八条 建造师注册单位应督促注册建造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为其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保证.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二级临时建造师、建造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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