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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商委办发〔2013〕33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液化石油气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委会〔2013〕3号)文件精神和市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商场宾馆,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燃气安全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职能职责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开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许涛 联系电话:63850390 63853040(传真) 邮箱:cqswtsc@163.com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开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液化石油气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国务院安委会通报了近年来几起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并引发大火,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其中17人重伤);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钢瓶非法倒气严重超装,导致瓶体爆破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2011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阀门操作不当,导致钢瓶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近期我市燃气行业也发生了多起类似事故:2011年9月16日,丰都县凌凌柒休闲山庄"9.16"燃爆事故,事故造成30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2011年2月22日,大渡口区法院食堂"2.22"燃爆事故;2008年3月14日,渝北回兴发廊"3.14"燃气爆炸事故, 事故造成3人死亡.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市餐饮企业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委会〔2013〕3号)文件精神和市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治理范围: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 (二)目标任务:对辖区内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以及城镇燃气、质监、食品卫生、工商、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运输和服务;深入隐患排查整改,切实提升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用气安全条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执法监管,对非法经营、违规使用燃气的一律予以取缔,全面落实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有效遏止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不发生因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 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地上密闭房间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2. 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2)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3)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4)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5)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6)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7)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2. 复合燃料的使用应符合《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DB50/338-2009)》标准要求:二甲醚在液化石油气复合燃料中比例不大于20%;包装物应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气介质的专用气瓶,并在气瓶显著位置标注复合燃料的组成成分、混合比例及单位燃烧热值;瓶阀、垫片应专用,能耐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气介质的溶解腐蚀. 3. 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国家城镇燃气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4. 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推行加装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机械送排风系统、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等安全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 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有充装许可资质单位充装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的气瓶;不得使用无定期检验标志,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将气瓶横卧、倒置使用;不得采用热水加温等方式使用气瓶.推广液化石油气气瓶电子标签、智能瓶阀等信息化技术,实施动态监管. 6. 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7. 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燃爆措施. 8. 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9. 应当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全市开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商委成立重庆市开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蒋寿光任组长,由特商处处长杨利山、餐饮处处长余晓玲、执法处处长周波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特商处许涛、餐饮处郑海涛、执法处苏仁福.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公安消防、质监、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成员单位,开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商贸流通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及特殊用气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餐饮企业及特殊用气场所使用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液化石油气设施巡检、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名录;组织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开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组织餐饮企业对餐饮场所开展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组织打击非法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追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的工商用户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督查治理消防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安全监管部门: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气设施、设备.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的工商用户依法进行查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餐饮许可证的餐饮场所. (七)建设、规划、市政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职能职责,配合牵头部门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整治和查处城市道路占道开挖、修建违法建筑等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从2013年3月1日起至7月10日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3月1日至4月8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区县(自治县)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于4月8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商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商处).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改(4月9日至5月24日). 1. 餐饮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特别是要签订用气合同,使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统一制式的用气凭证,建立气瓶溯源手续,对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2.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要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相关规定、标准规范要求,特别是要坚决落实《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中有关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等相关条款的要求,同使用单位签订用气合同,建立统一制式的用气凭证,充实完善反映安全设施巡检、气瓶身份信息等要素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落实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餐饮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名录,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三)第三阶段督查整治(5月25日至6月21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公安消防、质监、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和特殊用气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治、跟踪问效.对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深入现场确定,在液化石油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和特殊用气场所,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升(2013年6月22日至7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抽查、互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商委将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于7月10日前,将本区县(自治县)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商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商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和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治理工作要抓住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两个责任主体,双管齐下,齐头并进.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落实的责任制.要针对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这个行业领域长期安全隐患突出,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多,涉及面广、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数量大的情况,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要层层分解任务,抓紧抓好调查摸底,主动承担起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燃气防燃爆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针对目前液化石油气从业人员和用气单位、用户安全用气知识欠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和违规使用现象,要对症下药,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按《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10〕107号)要求,认真抓好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全面提高用气单位相关人员、用户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液化石油气防燃爆安全知识. (三)强化专项治理与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把打击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专项治理工作要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和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的特点,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作业规程,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坚决实行安全生产经营"一票否决". (四)强化安全监察执法和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做到"四落实",即执法人员落实,保证三分之二的力量在一线执法;执法时间落实,保证三分之二的时间现场纠违;执法处罚落实,凡查出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一律现场下达整改指令、作出行政处罚;法纪保障落实,协同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重拳打击非法违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认真落实重大燃气燃爆事故、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坚持"四不放过"要求,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区县、自治县商委、局)填报时间:2013年月日序号 类别 检查督查情况 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组织检查组(个) 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受检单位(个) 总数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起)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设备(起)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起)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起) 关闭、取缔(家) 罚款 (万元) 总数 查出问题隐患(个) 整改完善问题隐患(个) 整改率 总计1餐饮场所 2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3 特殊用气场所 负责人:填表人:2013年月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治理自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区县、镇街、社区) 序号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用气企业名称 隐患内容 隐患数量 采取措施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整改情况 合计 户数: 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13年月日餐饮及特殊用气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区县、镇街、社区) 序号 用气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供气企业名称 用气场所隐患内容 采取措施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整改情况 合计 户数: 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13年月日抄送: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市工商 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 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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