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清理工作总结 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办文[2012]10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制定了《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规范本系统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我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自清理工作开展以来,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我局清理工作方案及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部署,今年1月中旬,我局专门成立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高春环任组长,党组成员王惠斌、袁晓刚、王韶智、张世忠任副组长,胡金梁、刘红平、苗少勇、孙元荣、张国辉、陈桂华、周厚双、李德杰、李寄党、宋丹任成员,组织协调开展全局清理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我局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精心组织,制定方案.为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召开相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于1月底制定了《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规范本系统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具体包括指导思想、清理依据、实施步骤、责任分工、有关要求五个方面;三是全局动员,抓好分工协作.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了阶段任务目标要求,根据业务特点,进行了具体分工.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上下沟通和督促检查以及梳理各类文件和组织文字材料;其它各科室、二级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密切配合,按时按要求提供清理资料.把开展清理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组织实施. 三、理清事项,编制目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对照要求,扎实开展清权确权工作.一是本着既不漏项,又不越权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社部门的授权,对我局行使的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重点理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项目,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办事流程、清理部门职能职责,清理后的行政权力项目归纳整理为13大类.二是准确编制了职权目录.通过开展重点梳理,量化我局行政权力底数,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编制《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规范本系统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列出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共13大类149项,其中,行政许可类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类14项,行政处罚类42项,行政征收类7,行政给付类10项,行政奖励类5项,行政确认类6项,行政裁决类2项,行政监督检查类3项,行政备案类1项,行政划拨(资金类)1项,政务服务事项类56项,其他权力类1项.职权目录中的项目名称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术语填写,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坚持用上不用下、用大不用小、用新不用旧的原则,做到法律、政策依据准确. 四、优化程序,绘制流程.我局在摸清行政权力底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清单的基础上,以规范运行、提升效能为原则,以"内容合法、形式简明、操作方便"为标准,借鉴襄阳市人社局的有关做法,将行政权力运行分为若干个必经环节,科学规范地绘制出行政职权的运行流程图45份,既坚持了法定程序这一刚性原则,也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简化了一些细节程序.同时,对每个工作环节所需提供材料、具体由哪个科室、二级单位办理、如何办理、什么时间办结等都在权力运行流程图上做出明确规定,真正使每位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有固定"路线"和"规矩",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也使每位来办事者对行政权力运行一目了然,做到放心而来,满意而去,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优化.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强化了我局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杜绝了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转变了机关工作作风,整合了全局业务职能,完善了工作机制,创新了管理办法,提高了工作效率.总之,通过清理工作的开展,完善了我局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各项工作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今后我局将继续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把开展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实抓好.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汇总表 填表时间: 2013 年 5月 30 日 权力类别 合计 保留取消下放调整其他行政许可 1 非行政许可审批 14 行政处罚 42 行政征收 7 行政强制 行政给付 10 行政奖励 5 行政确认 6 行政征用 行政裁决 2 行政监督检查 3 行政备案 1 行政划拨 (资金类) 1 政务服务事项 56 其他权力 1 合计149 149 填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行政处罚类 共43 项 权力编码 3.1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资收入权益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 权力名称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工伤鉴定中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 权力名称 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4 权力名称 对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五条: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应当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与其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内容及有关事宜. 2、《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 (三)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或者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责任方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5 权力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6 权力名称 对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人数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团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7 权力名称 对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取得办学回报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8 权力名称 对民办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将"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或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 权力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9 权力名称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0 权力名称 对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1 权力名称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四款:许可证书和就业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2 权力名称 对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3 权力名称 对违法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人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4 权力名称 对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5 权力名称 对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6 权力名称 对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7 权力名称 对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 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8 权力名称 对违规开展职业介绍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19 权力名称 对违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0 权力名称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未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1 权力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2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3 权力名称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4 权力名称 对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535号令)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5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责令整改,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6 权力名称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生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 权力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招生、罚款、吊销许可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7 权力名称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 权力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8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不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劳动保障监察.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29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0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规招用员工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 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招用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三)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七)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第 6 号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 28 号)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 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6、《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 273 号)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延长试用期的;(二)故意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四)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五)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境外人员的;(六)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七)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强迫职工集资、入股的;(九)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1 权力名称 对违规设置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7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在就业体检中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 28 号)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2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 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 28 号)?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3 权力名称 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使用童工、为童工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4 权力名称 对违规招用台港澳、境外人员就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 26 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 1000 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 273 号)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 273 号)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一)违反规定延长试用期的;(二)故意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四)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五)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境外人员的;(六)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七)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强迫职工集资、入股的;(九)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禁止聘雇台、港 、澳人员一年(其他行政处罚)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5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 号)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 273 号)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延长试用期的; (二)故意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境外人员的; (六)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七)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强迫职工集资、入股的; (九)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6 权力名称 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9 号)第十三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三)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七)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7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违规收取职业中介费用; (七)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八)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 28 号)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 1 号公布、第 4号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 办,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许可证;取缔(其他行政处罚)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7 权力名称 对培训机构套取培训补贴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7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8 权力名称 对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书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 1 号)第二十三条 《技师合格证书》,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核发. ???《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办法,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规定. ??? 企业内部的《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但企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部统一规定式样. ??? 《岗位合格证书》的式样,企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办;企业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规定.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式样、印制和核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核、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39 权力名称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河政办发[2010]87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06681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40 权力名称 对违反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稽核对象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2、将市民政局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的职责.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三、内设机构 (十二)养老保险科. 指导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全市农村社会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2、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河机编[2012]03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0710-822989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41 权力名称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 273 号)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五)拟订国家和省有关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类 共项权力编码 3.42 权力名称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9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三)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规划财务和社保基金监督科 0710- 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征收类 共7项权力编码 4.1 权力名称 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费征收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受理当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县(市)和襄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派出机构或委托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十三)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工伤认定和因工负伤、因病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征收条件 本市范围内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 征收标准 1.收费依据:鄂价费规(2011)100号2.收费标准:每人每次150元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电话: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行政征收类 共项权力编码 4.2 权力名称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费的征收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7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建设,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依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监管机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评价与认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收取业技能培训鉴定费下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征收条件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 征收标准 1.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 2.收费标准:1.初级:A类240元/人,B类180元/人,C类150元/人; 2.中级:A类300元/人,B类220元/人,C类200元/人; 3.高级:A类350元/人,B类260元/人,C类240元/人4.技师:A类400元/人,B类300元/人,C类280元/人5.高级技师:A类450元/人,B类350元/人,C类300元/人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征收类 共项权力编码 4.3 权力名称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征收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引文:第十一条"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 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2、《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引文:第十一条"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 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 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00号)引文:五、证书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60号),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每证25元(含裸卡费、制卡费、卡套费),对因丢失和残缺等原因补卡的每证按40元收费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2、将市民政局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的职责.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三、内设机构 (十二)养老保险科. 指导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全市农村社会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2、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河机编[2012]03号) 征收条件 携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所在村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村委会将参保人的登记表递交所在乡镇办人社服务中心 征收标准 1.依据收费:鄂价费规[2011]100号2.收费标准:25元/人,补卡40/人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0710-8229899 老河口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0710-8223129 老河口市医保保险管理局 0710-823990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征收类 共项权力编码 4.4 权力名称 单位或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征收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1]7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在自愿委托的原则下,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发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关于加快实施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从2003年 3月 1日起,全省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取消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并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2.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2]18号).第二章第三条:我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业务的承办机构为市人才交流中心.第四条:人事代理是一种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其部分行为具有行政效力,代理期间由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的各种人事手续应予认可.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内设机构(十一)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和招收工人的转正定级工作. 征收条件 大中专毕业生:个人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人事代理协议书.企事业单位:个人档案、编制单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聘用合同书. 征收标准 1.收费依据:按照老河口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的函核定(河价费函[2013]5号) 2.收费标准:单位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12元/月;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10元/月.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才交流中心,0710-8223672.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征收类 共项权力编码 4.5 权力名称 单位和个人单纯存档费征收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章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七章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1997]78号)第七章第一款: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内设机构(十)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征收条件 大中专毕业生:个人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档案、编制单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征收标准 收费依据:按照老河口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的函核定(河价费函[2013]5号) 收费标准:3元/月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才交流中心,0710-8223672.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征收类 共项权力编码 4.6 权力名称 人事合同仲裁费的征收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 征收条件 办理人事合同仲裁按每件50元征收 征收标准 1.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00号)第十条. 2.收费标准:人事合同仲裁费每件50元.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108230885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征收类 共项权力编码 4.7 权力名称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 号)第三条:"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第十条:"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3、襄阳市委办 市政府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办发〔2004〕29 号)第二条:"在尚未建立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服务." 第四条:"街道和社区应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领取养老金或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待遇发放和资格认证工作.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征收条件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2006〕210 号)"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按年度或者一次性向企业收取." 征收标准 1、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2006〕210 号) 2、收费标准:分年度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每年 80 元;一次性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 800 元;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管服务中心:0710-822312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给付类 共10 项 行政权力编码 6.1 权力名称 职业培训补贴发放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条: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给付条件、标准 1、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2、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 给付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五、行政给付类 共项行政权力编码 6.2 权力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建设,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依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监管机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六条:对四类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给付条件、标准 1、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 给付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减免收费证明(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等凭证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五、行政给付类 共项行政权力编码 6.3 权力名称 用人单位落实就业政策及补贴发放(公益性岗位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湖北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3、《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三条: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给付条件、标准 1、条件: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2、标准: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给付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2、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五、行政给付类 共项行政权力编码 6.4 权力名称 创业培训及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第二十二条 创业扶持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襄阳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襄财社发[2012]19号) 1、《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一条: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3、《湖北省人社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给付条件、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800元; 给付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补贴资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就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页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在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湖北省就业培训台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创办企业计划书"或"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五、行政给付类 共项行政权力编码 6.5 权力名称 社会保险保补贴发放(4050灵活就业人员)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湖北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3、《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二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襄樊市区"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襄人社发[2010]2号)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给付条件、标准 一、条件:1、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2、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标准: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给付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2、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五、行政给付类 共项行政权力编码 6.6 权力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发放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 《湖北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拨付学员本人.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给付条件、标准 1、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2、标准: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给付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补助资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页码复印件、参加培训签到册复印件:申请人在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五、行政给付类 共项权力编码 6.7 权力名称 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湖北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3、《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给付条件、标准 一、条件: 1、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二、标准 1、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2、市直公益性岗位开发分为政府投资开发购买和社会开发两类.政府投资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给付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再就业办8228668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五、行政给付类 共项行政权力编码 6.8 权力名称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并支付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区[2012]57号)第九条 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一)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稳岗补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关于印发《襄阳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襄人社发[2012]126号)第八条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1、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人力资源和社和保障部门审批.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 给付条件、标准 条件:企业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 标准:按用人单位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拨付. 给付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上年《社会保险费核定单》复印件; 3、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4、上年失业人员名单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在国家专业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0710-8306870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0-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五、行政给付类 共项权力编码 6.9 权力名称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第二部分: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县(含县)以上民政部门要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各地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企业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培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未参保存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 (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2、《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补充通知》(鄂办发[2003]58号),第二条第二款: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各地应采取得力措施提供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再就业.企业军转干部再就业的工资低于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到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一时难以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级政府应按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给予其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六)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 给付条件、标准 一、条件:1975年—2000年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标准:按照转业时的职级对照当年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文件精神享受相应的待遇. 给付期限 财政专项资金到帐后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军转干部个人原始档案; 2、转业军官证书; 3、居民身份证. 部门处理 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军转干部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五、行政给付类 共项行政权力编码 6.10 权力名称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引文:第六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3、《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引文:第六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七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4、《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鄂政办发[ 2011] 90号) 引文: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村主职干部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的补贴,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村主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杜会养老保险后死亡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含省财政按鄂政办发[2008] 88号文件规定对村主职干部的补助部分及按本意见规定给予的任职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2〕3号)引文: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人员申请审核、身份认定、档案建立、待遇核定及发放,政策宣传和指导." 第四条"㈢明确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个人账户转移.参保人迁往外地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时封存,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转出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回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4、待遇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㈣严格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012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养老金发至死亡当月,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必须在死亡后30日内上报,由所在地村委会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死亡待遇相关手续.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2、将市民政局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的职责.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三、内设机构 (十二)养老保险科. 指导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全市农村社会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2、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河机编[2012]03号) 给付条件、标准 一、养老保险待遇: 1、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标准: (一)1952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参保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1952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给付期限 财政专项资金到帐后2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养老保险待遇: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退休审批批复、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0710-822989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六、行政奖励类 共5项权力编码 7.1 权力名称 促进就业工作表彰奖励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7号)第六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 号):"要定期评选表彰一批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创业明星,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良好的环境."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 一、条件: 1、就业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2、就业资金使用绩效较高; 3、重点工作有突破、有特色; 4、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没用违规问题. 二、程序: 1、制定表彰方案; 2、市政府审定表彰方案; 3、组织实施. 行政奖励种类 授予荣誉称号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0710-8306870 六、行政奖励类 共项权力编码 7.2 权力名称 农民工工作表彰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 号)第3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第40 条:"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 2、《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 号)第32 条:"社会各界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农民工的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关心、帮助农民工.…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 一、条件: (一)优秀农民工.户籍仍在农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模范带头、精通业务,业绩优异、品德高尚,热心公益、事迹突出. (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坚持科学发展观,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坚决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政策法规,组织解决突出问题或组织重大活动、服务意识强,办事程序便捷、为农民工办实事成效扎实、创新意识强,妥善处理农民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工作经验. (三)最佳用人单位的条件. 企业有健全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并落实、具有充分尊重农民工的企业文化、注重培训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近三年内无农民工举报投诉拖欠工资行为、农民工忠诚度高. 二、程序: 1、方案制定; 2、全市评选; 3、大会表彰; 4、宣传活动 行政奖励种类 宣传表彰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六、行政奖励类 共项权力编码 7.3 权力名称 政府表彰奖励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公务员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3、《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表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2号)行政表彰奖励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7〕60)以及《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对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鄂人奖〔1998〕1号)、《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鄂人任〔1999〕95号)所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保持适当的表彰奖励工作周期,严格控制表彰奖励规格,规范有关待遇的兑现工作;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上报国家表彰奖励和省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 一、条件: 1、业绩突出的个人、集体 2、符合奖励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程序: 1、单位呈报 2、受理、审核 3、组织实施 行政奖励种类 宣传奖励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 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六、行政奖励类 共项权力编码 7.4 权力名称 工伤预防奖励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2、《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襄樊政发[2004]24号)第三十五."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且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由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十三)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 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 一、条件:用人单位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二、程序:1、方案制定;2、推荐评选;3、表彰 行政奖励种类 给予物质奖励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电话: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六、行政奖励类 共项权力编码 7.5 权力名称 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奖励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公务员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3、《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完善公务员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 一、条件: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二、程序: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核权限上报. (三)公示. (四)审批.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五)归档. 行政奖励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 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七、行政确认类 共6项权力编码 8.1 权力名称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确认种类 认定 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 2、资料审核 3、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确认期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或个人的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七、行政确认类 共项权力编码 8.2 权力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二、(十)实行有利于困难群体就业的就业援助政策.完善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残疾人就业工作按《残疾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确认种类 认定 确认程序 社区申报 资料审核 认定 确认期限 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地农民及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需持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城镇零就业家庭需持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持《社会救助证》、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持《高校毕业证书》;残疾人需持《残疾证》、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需持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七、行政确认类 共项权力编码 8.3 权力名称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完成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的要求,按系列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审委员会,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十二、评审结果必须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应由单位领导提出,经职改部门同意后,由评委会进行复议.2、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 号)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八)条: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申报各专业高级职务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申报各专业中级职务的审核工作和综合管理全市各类系列(专业)初级职务评委会的建设和评委会组建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工作;承担社会化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等社会化的评价服务和有关人才资质证的鉴证工作. 确认种类 确定 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 2.单位推荐 3.相应评委会评审 4.政府人社部们确定 确认期限 高、中级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时间;初级材料收齐30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 1、评审材料; 2、评委表决记录; 3、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 4、评审结果公示证明.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称科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七、行政确认类 共项权力编码 8.4 权力名称 工伤认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十三条.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4、《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襄樊政发[2004]24号)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十三)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工伤认定和因工负伤、因病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工残人员生活护理等级、配置辅助器具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停工期间治疗与康复和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确认种类 资格确认 确认程序 1、事故报案(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单位30日内,个人一年内); 3、审核材料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调查核实; 5、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6、送达当事双方. 确认期限 1、社保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或事情详细经过;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按要求张贴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已出院的提供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医学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专用章; 4、两名以上目击者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须详细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工作单位、工种岗位、与受伤人的关系等)及事情详细经过,签名并按手印,注明出具的时间,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6、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受到其他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因工外出的需提供派遣证明等);死亡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失踪的需提供法院的判决;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接出警证明及处理结论(包括事情经过、承担的责任和处理结果)等; 8、社会保险保障号;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电话: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七、行政确认类 共项权力编码 8.5 权力名称 劳动合同鉴证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原劳动部《劳动合同鉴定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第二条、第三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鉴证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 确认种类 鉴证 确认程序 提供劳动合同及相关材料 审核内容合法性 鉴证 确认期限 1、法定期限:无2、承诺期限:15 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动合同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108230885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七、行政确认类 共项权力编码 8.6 权力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确认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引文: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引文:第十一条"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3、《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引文: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2〕3号)引文: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人员申请审核、身份认定、档案建立、待遇核定及发放,政策宣传和指导."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2、将市民政局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的职责.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三、内设机构 (十二)养老保险科. 指导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全市农村社会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2、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河机编[2012]03号) 确认种类 确定 确认程序 审核参保个人资料是否齐全,文本是否规范,参保人数和缴费档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经本人签字确认. 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确认期限 30日 需提交的材料 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等资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0710-822989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八、行政裁决类 共2项权力编码 10.1 权力名称 行政机关公务员申诉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第九十—九十四条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二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是,三(十)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裁决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裁决程序、期限 程序:1、受理;2、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3、全面审议,4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期限: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申诉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需提交的材料 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八、行政裁决类 共项权力编码 10.2 权力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主席令80号)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四)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裁决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裁决程序、期限 程序:申请 受理 审理 结案 期限:5日内审查决定受理与否,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结案,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仲裁申请书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单位营业执照) 3、证据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108230885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九.监督检查类 共3项权力编码 11.1 权力名称 社会保险稽核审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职责,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保险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条件 稽查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检查证》和《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一般2人或2人以上执法 程序 1、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5、审核(以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期限 1、法定期限:无2、承诺期限:30日 需提交的材料 被稽核单位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设计科:0710-8223129 九. 监督检查类 共项权力编码 11.2 权力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监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引文: 第六十四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2、《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引文: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批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调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提出".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年度终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引文: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2、将市民政局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的职责.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三、内设机构 (十二)养老保险科. 指导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全市农村社会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2、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河机编[2012]03号) 条件 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的条件 程序 编制基金预算-审批基金预算-执行基金预算-调整 基金预算-基金决算 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的相关材料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0710-8229899 九.监督检查类 共项权力编码 11.3 权力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与审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每年向本单位员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员工监督,不按时足额缴费或不公布缴费情况的,员工有权质询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累计半年以上的,应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书面报告,让职工了解情况,参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接受社会监督.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依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检查、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受委托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二十九条 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法定代表人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法定代表人不得获得奖金等奖励.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缴费单位缴纳、征收、使用、管理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计,并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2.《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劳社函[2003]140号)第二条:要进一步理顺征收管理体制,凡社会保险费征收没有全面移交给地税部门的地方,要立即移交给地税部门的地方,要立即移交,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所有险种的当期征收和历史清欠工作. 3.《襄樊市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襄劳社函[2003]48号)第三条: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结算中心自身建设,加强信息管理工作,要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二(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 条件 被审计单位提供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报表、账本 程序 1、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3、欠缴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5、审核(以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期限 1.法定期限:无2.承诺期限: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被审计单位提供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报表、账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0710-8226020 十、行政备案类 共1项权力编码 12.1 行政备案事项 劳动关系备案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人社规〔2011〕1 号)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中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动备案."第二款:"新招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持《职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还应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后,存入职工档案". 2、《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 号)第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机关报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中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 7 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五)承办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 行政备案条件 所有用人单位应对人社部门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30 日. 2、承诺期限:28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样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资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一.政拨付(资金类)共1项权力编码 13.1 权力名称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09〕70 号)第三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决定条件 1、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重大决定和政策措施所属区域规划; 2、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化分配). 决定程序 1、研究制定分配方案; 2、联合财政部门会签; 3、市政府审定; 4、执行方案分配资金. 决定期限 1、法定期限: 无; 2、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处理意见 规范运行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0710-8306870 十二、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54 项 权力编码 14.1 政务服务事项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核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单位(包括转制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服务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5天 需提交的材料 人事档案、身份证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登记手册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710822312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 政务服务事项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第十条:"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规范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第七十六项:"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我省将其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3、《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 号 )第五条:"认真处理兼并、破产等企业的欠费问题.……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按相关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具体办法,办理全市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 服务对象 符合欠费核销条件的破产企业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法院宣布破产程序裁定公告后30 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核销申请报告》; 2、破产证明; 3、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财产清算报告; 6、破产清偿还债的分配方案; 7、核销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基金核定科 0710-822312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 政务服务事项 基本养老金发放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按相关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具体办法,办理全市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 服务对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财政专项资金到帐后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老河口市企业退休条件审批表》; 2、《老河口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条件审批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务科0710-822312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 政务服务事项 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并支付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试点县(市、区)范围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参保办法. 4、《老河口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02]29号;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服务对象 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财政专项资金到帐后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人事档案; 2、《离退休人员(增、减)花名册》; 3、《老河口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条件审批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710-822312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5 政务服务事项 个体私营社会保险登记审核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2003]189号文),一、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五、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O%至300%的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若干缴费基数档次.按本办法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申报本年度缴费基数.其中,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规定将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支付标准与单位为其他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相同.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职责,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保险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5天 需提交的材料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710822312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6 政务服务事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核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职责,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保险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服务对象 全市企业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办 需提交的材料 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信息; 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3、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5、其他反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基金核定科;0710-822312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7 政务服务事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接续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职责,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保险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服务对象 跨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45 个工作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第八条规定). 2、承诺期限:35 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基金核定科;0710-822312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8 政务服务事项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管理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二、组织招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相应成立由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本地区基层服务岗位,负责组织报名、招募、审核、体检、培训、派遣及相关材料的上报等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团省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二、组织选招(一)市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岗位征集与选招计划的汇总,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三支一扶"毕业生的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等.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内设机构(四)协助市委组织部拟订部分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根据"三支一扶"办公室文件规定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档案、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名登记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才交流中心,0710-8223672.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9 政务服务事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考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一章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老河口市政府《关于老河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河政发[2012]14号)三、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内设机构(九)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服务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鄂价费规[2011]100号2. 收费标准:笔试:每人每科50元,面试:每人每次50元. 办理期限 按照招聘公告要求执行 需提交的材料 报名登记表、毕业生身份证原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才交流中心,0710-8223672.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0 政务服务事项 社会保险登记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部发[1999]1号令)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第八条 缴费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4、《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老河口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河政发[2003]42号)第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全市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纸质版一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事业单位成立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0710-822602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1 政务服务事项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湖北省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第一条(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上年度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一)地税机关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上的核定缴费额,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应实行"五险一票",税务征收机关须在《通用缴款书》上注明各险种的缴费额,劳动保障部门据此记帐.对于实行"五险一票"征收工作暂有困难的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实施.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三)组织拟定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核定、稽核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全市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1. 申报单位《单位人员花名册》纸质版一份 2.申报单位《人员增减表》纸质版一份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0710-822602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2 政务服务事项 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及告知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引文: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二(四)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积极做好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 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个人、其他组织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0710-822989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3 权力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引文: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引文: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引文: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4、《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90号)引文:第一条"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照鄂政发〔2011〕4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2〕3号)引文: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人员申请审核、身份认定、档案建立、待遇核定及发放,政策宣传和指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社区)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2、将市民政局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的职责.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三、内设机构 (十二)养老保险科. 指导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全市农村社会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2、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河机编[2012]03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00号)引文:五、证书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60号),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每证25元(含裸卡费、制卡费、卡套费),对因丢失和残缺等原因补卡的每证按40元收费 许可条件 城乡居民16岁以上人员 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天 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两张二寸彩色照片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0710-822989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4 政务服务事项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批、分配方案备案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二)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有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 服务对象 全市事业单位 服务程序 1、单位呈报; 2、受理、审核; 3、审批或备案. 办理期限 15天 需提交的材料 1、绩效工资总量、分配方案审核表、明细表一式三份;2、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上年度单位人员工资方案明细表;3、上年度会计报表;4、绩效工资总量申报及分配方案的报告与分配办法说明;5、单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0710-830670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5 政务服务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鄂人薪函[2007]1号)三、关于套改年限和工龄问题 19、在职人员参加工作前通过自考、成教、电大、函大、夜大等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其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套改年限? 答: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通过考试录取的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不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 20、高中毕业上中专的在校三年学习时间能否计算套改年限? 答:高中与中专是同等学历层次,不能计算套改年限. ? 21、1968-1969年6月30日城镇下乡知青的套改年限怎样计算? 答:按原有关规定(鄂人薪〔1994〕8号)处理,即:1968年12月至1969年6月30日期间下放农村的知识青年,可视同1968年参加工作进行工资套改. ? 22、城镇下乡知青回城后,读技校、卫校后再参加工作,其读技校、卫校时间是否计入套改年限? 答:城镇下乡知青下乡期间按规定计算工龄,其中,1970年至1978年期间读技校、卫校的人员,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并计入套改年限. ? 23、读研究生两年半毕业,学历年限如何计算? 答: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学历年限,提前毕业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延缓毕业的按规定的学历年限计算. ? 24、全日制本科毕业后,待业一年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待业的一年是否计算套改年限? 答:其待业的时间不能计算套改年限. ? 25、参加全日制大专学习,后接着"专升本"毕业,其不计工龄的学习年限怎么计算? 答:参加全日制大专学习,后接着"专升本"毕业,其不计算工龄的学习年限按规定的本科学历年限计算. ? 26、某人就读于民族院校,预科一年后本科学习四年,学习年限是算5年还是4年? 答:应按该专业规定的学历年限计算,预科不能算本科学历年限,故该员本科学历年限为4年. ? 27、上体育运动学校是否认定为运动员经历,算不算套改年限? 答:体育运动学校属于中专,其在校读书时间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 28、病假人员套改年限怎么计算?任职年限怎么计算? 答:病假人员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工龄,不计入套改年限,亦不能算任职年限. ? 29、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有过两次或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其套改年限怎么计算? 答:按照两次基本合格视为一次不合格处理,其套改年限应扣除1年. ? 30、关于考核问题,文件中只说了考核不合格和不定等次,对于未考核的,比如出国未考核和其他一些原因未参加考核的,如何处理?是否扣减套改年限? 答:对于未考核的,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 31、某单位调入人员有2年不明原因未参加原单位考核,需不需要扣减套改年限? 答:不明原因未参加考核的,应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调查清楚,属非个人原因未考核的不扣减套改年限,否则,应扣减套改年限. ? 32、我省1993年工改中规定的乡镇聘用制干部聘用前担任大队或村干部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 1993年工改时规定,乡镇聘用制干部聘用前担任村干部的时间计算套改年限仅限于当时套改工资,为平衡工资关系,这次套改该项政策不再继续沿用. ? 33、从企业到机关的干部,在企业没有年度考核,是否能按考核称职来套改.如在企业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之类的处分,如何处理? 答:从企业调入的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时间一般可计算为套改年限.但受到过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应按处分期扣减套改年限,其中处分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34、延退的高级专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按规定办理延退手续的高级专家,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工龄. ? 35、职工在国内读完博士研究生,直接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三年后回国工作,其工龄如何认定? 答: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工龄,直接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年限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 ? 36、参加工作后自费读研,期间工龄如何计算? 答:参加工作后,经组织批准报考读研的,其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未经组织批准的,本次工改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 37、已在某事业单位正式工作几年后解聘,又被另一事业单位聘用,工龄如何计算? 答:首先应确定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如是正式工被解聘后又被另一家单位聘用,其工龄合并计算;如是临时工,则应从被重新聘用时计算. ? 38、人事档案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代理期间可计算工龄,在其他如劳动力市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卫生厅人才中心等机构代理的,能否计算为工龄? 答:根据人发〔1996〕118号和鄂人〔1996〕18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交当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代理,没有按规定代理的,其临时就业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 39、原在股份制企业工作,已缴纳社会保险,后被事业单位聘用,前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答:原在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工作,已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其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 ? 40、如果是买断工龄的,再上班的怎样计算套改年限? 答:按规定上缴了买断工龄补偿款的可以计算为工龄,没有上缴的,其工龄从被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 41、某单位职工1994年未办任何手续自动离职,2001年重新回单位聘用,工龄如何计算? 答:自动离职的人员,重新被单位聘用后,其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 42、上世纪九十年代机关兴办经济实体时,职工经单位同意后离职,但没有办理文字手续,后又被单位聘用,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经单位批准辞职的人员,重新被单位聘用后,其辞职前的工作年限可以和录(聘)用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 43、原在单位做亦工亦农,后被招录为该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人,亦工亦农的时间是否计入工龄? 答:如果亦工亦农后接着被录用为乡镇干部的,其亦工亦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除此以外,亦工亦农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也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落实. 服务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服务程序 1、单位呈报; 2、受理、审核; 3、审批. 办理期限 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1、呈报表一式三份;2、人事档案;3、零时工工资发放情况会计凭证及复印件;4、用工合同、养老保险、人事代理等相关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0710-830670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6 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贡献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报送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鄂人﹝2007﹞29号):(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3、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0%的对象:1、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被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4、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5、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军以上机关授予的一等功的人员;6、被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人事部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7、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5%的对象:1、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3、、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人员.获得"全国劳模"、"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其他符合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人员需要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核准审批;获得省、部级劳模和其他符合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0%及以下的人员,各地的由市州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落实. 服务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服务程序 1、单位呈报; 2、受理、审核; 3、报送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办理期限 30天 需提交的材料 1、呈报表一式三份;2、人事档案;3、退休费待遇审批表;4、特殊贡献证件及相关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0710-830670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7 政务服务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报酬审核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一)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和计算办法.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具体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三)满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的年休假安排.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四)跨年度的年休假安排.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五)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年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六)年休假的时段安排.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七)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年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八)新招录(聘)人员的年休假计算.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一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九)军转干部、复员士官或调入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算.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十)驻外等人员的年休假计算.驻外、驻村和挂职下派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十一)当年退休人员的年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天数可享受年休假日工资报酬.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 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十二)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年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享受生前年休假工资.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十三)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报批审核.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报批年休假工资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并附领导签署意见材料.(十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十五)其它.??本文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行安排.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落实…… 服务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服务程序 1、单位呈报; 2、受理、审核; 3、审批. 办理期限 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1、审核表一式三份;2、年初审批的年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表;3、发放工资及津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0710-830670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8 政务服务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审核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1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等. 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 中华人界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将公安干警的值勤岗位津贴名称变更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二、值勤通常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直接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工作期间,视为值勤.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参加执行保卫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任务期间,视为值勤.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不算值勤.监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从事与罪犯、劳教人员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和行与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教育挽救有关工作期间,视为值勤.三、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县(巿)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直辖巿公安、安全分局,县(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巿(地)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巿(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省级(含直辖巿本级,下同)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及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四、备勤人员不再享受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五、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按值勤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人民警察执行执法办案任务以及外出参加执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等临时性任务,已经享受出差等相关补贴的,不再发放值勤岗位津贴.六、各级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院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值勤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财务(装财)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七、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其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对县级财政兑现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凡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九、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劳人薪[1987]9号、劳人薪[1987]36号、人薪发[1990]22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警衔津贴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司法助理津贴规定: 一、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三、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高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四、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六、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2〕17号)同时废止;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服务程序 1、单位呈报; 2、受理、审核; 3、审批. 办理期限 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1、审核表一式三份;2、相关岗位审批证件或相关材料;3、人事档案.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0710-830670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19 政务服务事项 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推荐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2 号)第四条: 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二级岗位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组织审核,报省政府审批.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审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报送程序.省直属事业单位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省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事业单位经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各部门岗位设置及人选情况,并综合排序,经市(州)政府同意后,集中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将市(州)政府对上述各部门岗位设置及人选有关意见,分别函复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省直各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将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行业人选函复情况分别上报至对口省直主管部门,对口省直主管部门将市(州)及省直属事业单位和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人选集中审核后,提出综合排序建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省三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省直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三级岗位人选进行综合审定批复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九)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备案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办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相关手续. 服务对象 市直事业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拟设岗位数额 1、申请报告;2、拟推选人员基本情况;3、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员构成情况一览表; 二、正式推荐人选 1、申请报告;2、推荐人选基本情况;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的获奖证书原件或有关原始证明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 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0 政务服务事项 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 号)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九)负责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流动和年度考核备案及有关信息统计工作 服务对象 市直事业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书面请调报告、调动人员登记表; 2、拟调动人员档案、文凭和职称证书等; 3、编制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 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1 政务服务事项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除涉密岗位外和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3、《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4、《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河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12]14号)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九)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官队伍建设,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服务对象 市直事业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2、承诺期限: 14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 2、招聘计划申报表; 3、公开招聘工作情况报告; 4、拟聘用人员文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 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2 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新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定级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40号)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机关,全省录用公务员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分级负责.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5、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二(十)负责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政府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并办理任免手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管理工作,依法审核报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并监督执行.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全市行政机关和政府系统参公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作总结、试用期满考核材料及意见、单位请示报告、《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初任培训合格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3 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公务员法》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一)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要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登记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编登记.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6〕14号);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办发〔2006〕40号); 5、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组通[2006]65号); 6、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一)(二)》(鄂组通〔2006〕48号、鄂组通〔2006〕68号); 7、省委书记办公会纪要(〔2006〕第1号); 8、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编号规则》的通知(鄂组通〔2006〕57号); 9、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与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07〕65号); 10、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一)》(鄂组通〔2007〕66号);11、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鄂组办〔2011〕13号; 12、;8、襄樊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襄樊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襄办发[2006]37号); 13、襄樊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襄组通[2007]4号); 14、襄樊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襄组通[2006]60号); 15、襄樊市委组织部、襄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襄樊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组通[2007]6号).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工作人员登记和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全市行政机关和政府系统参公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三定方案、编制卡、登记人员档案、登记人员花名册、公务员登记表、单位登记报告、单位登记人员信息录入软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4 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公务员法》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五章第三十三—三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 号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查备案工作. 服务对象 全市行政机关和政府系统参公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优秀等次比例备案表、单位考核报告、单位量化考核测评表、备案统计表、统计表、汇总表、公务员个人考核登记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5 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公务员法》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调任转任、职位聘任等工作; 服务对象 全市行政机关和政府系统参公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编制通知单(商调函)、调入调出机关报告、调动公务员档案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6 政务服务事项 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对于公务员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6〕14号);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鄂办发[2006]40号); 4、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组通[2006]65号); 5、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与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07〕65号); 6、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一)》(鄂组通〔2007〕66号); 7、襄樊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襄樊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襄办发[2006]37号); 8、襄樊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襄组通[2007]4号); 9、襄樊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襄组通[2006]60号); 10、襄樊市委组织部、襄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襄樊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组通[2007]6号).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负责全市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核申报工作. 服务对象 政府所属事业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三定方案、在职人员花名册、单位报告、单位申报参公备案表、单位申报参公登记表、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7 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公务员法》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2、《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3、《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调任转任、职位聘任等工作; 服务对象 全市行政机关和政府系统参公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公务员辞去公职书面申请、《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8 政务服务事项 警员职务套改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2009]178号)七、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制定了《湖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调任转任、职位聘任等工作 服务对象 公安机关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套改人员档案、套改表、套改花人员名册、单位报告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29 政务服务事项 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并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试行)》(鄂办文〔2010〕56号)省公务员局《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关于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5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委批准,今年7月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文〔2010〕56号转发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文件精神,在省直机关先行制定和实施能力席位标准; 3、《关于加快推进市直机关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建设的意见》襄办发[2012]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参照省直机关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市直机关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全市行政机关和政府系统参公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三定方案、单位实施方案、编制的各岗位能力席位书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0 政务服务事项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安置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2、《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鄂发[2001]27号)第三部分第二条: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第七部分第一条:全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具有城镇户口,并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收录用、聘用,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的职工,其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安置地有关部门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和发出报到通知.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参加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六)负责省、襄樊市下达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服务对象 转业到市直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 2、承诺期限:60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军队转业干部或随调家属报到通知书; 2、接收单位的报到证明; 3、预备役登记证明.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襄军转干部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1 政务服务事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2、《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 8 号)第十部分第五项: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3、《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 号)第二十五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 1 年以上的,从第 13 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4、关于贯彻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鄂转联〔2001〕5 号)第七部分第三条:建立择业登记制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5、《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 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 3 年内,可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可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 6、关于贯彻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鄂转联〔2001〕5 号)第七部分第一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证明,金融、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上提供便利条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六)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服务对象 转业到市直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 2、承诺期限:60日 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军官转业证. 3、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等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军转干部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2 政务服务事项 技工学校管理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 服务对象 技工学校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招生计划.2教学计划.3招生名册.4毕业生名册.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710-8188388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3 政务服务事项 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文[2004]120号文第三、第一款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初、中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资料报审和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服务对象 单位、个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鄂价费[2004]196号:初级鉴定240元,中级鉴定300元.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 15天 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照片;学历证书或上一级资格证书;单位出示的工龄证明;填写申报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710-8188388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服务对象 个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待申请人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且公示期满后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的申报资料:1、职工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2、职工档案;3、《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4、个人申请;5、身份证复印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4 政务服务事项 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第一条第3项: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审批程序.经市州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 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 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 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 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二),办理全市非因工病残职工提前退休审核申报手续 服务对象 个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待申请人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且公示期满后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的申报资料:1、职工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2、职工档案;3、《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4、个人申请;5、身份证复印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5 政务服务事项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工龄)认定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第二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二),按相关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具体办法, 服务对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职工档案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6 政务服务事项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批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伤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8]63号)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湖北省人事厅、劳动和保障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8]2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鄂人[2008]2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06]67号):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二),负责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 服务对象 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备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离、退休证,火化单、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审批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7 政务服务事项 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鄂人社规(2011)8号文: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三)负责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87号,三.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和服务并负责派遣工作. 服务对象 企业和其他组织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不含调查所需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申报表; 3、公司简介; 4、见习岗位情况;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0710-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8 政务服务事项 人事考试服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第五款:"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八)条:负责全市外语、经济、会计、计算机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承办各类职称考试成绩和专业技术证书的核发、审验工作; 服务对象 个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按照鄂财综发〔2011〕63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标准: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2、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每人每科60元4、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每人每科60元5、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6、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知识题考试每科60元;作图题考试每科120元7、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8、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9、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70元/人.科10、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每人90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60元/人.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报名费60元/人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费60元/科·人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费60元/人·科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每人每科60元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每人每科65元;《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每人70元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每人每科60元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60元/人?每科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城市规划实务》考试费130元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 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的基础考试 每人每科9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10元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每人每科60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每人110元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每人每科70元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每人每科70元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每人每科60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每人110元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每人每科60元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报名截止日期7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 考试报名所需要身份、学历及有关职业资格证明.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称科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39 政务服务事项 专业技术人员津补贴审批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1〕55号)五、专家待遇(一)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分别由国家人事部和国务院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由国家人事部和国务院授权国家 人事部颁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证书》和《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同时分别享受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 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各项待遇,若待遇同类,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二)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由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授权省人事厅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证书》,其中,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自批准之月起,所在单位应在本人腿务工资标准内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在差额拨款及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比照事业单位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但也要避免重复奖励.奖励晋升工资 后,不冲销以后正常增加的工资.(三)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政府专项津贴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专项津贴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专项津贴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统一核拨,省人事厅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四)各类专家所在单位要在课题立项、科研资助、设备购置、助手配备、培训进修、学术交流、出国考察等方面对专家给予支持和照顾;要建立健全专家养老、医 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专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专家办理医疗优诊、延退、提高退休费标准等手续,有计划地组织专 家短期疗养和体检;未实行货币分房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地本单位正高职专业技术人才住房标准优先分调房,已实行货币分房的,可给予专家一定的住房 津贴或生活补贴,专家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建立专家公寓,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为专家住宅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六、组织领导与管理(一)各类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由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实施,选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专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 2.《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襄政发[2002]45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激励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为科教兴市建功立业,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建立市政府专项津贴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市政府专项津贴.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八)条: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负责承办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家、省、市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的选拔、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专家津贴管理与发放工作;负责有贡献的高级专家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申报工作;承担专家考察和休假的服务工作. 服务对象 个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收到上级通知后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表格2.提供相关证件3.单位考核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称科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0 政务服务事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审批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鄂职改办【1999】108号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管理.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八)条: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收到单位报告30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报告; 2、经核定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称科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1 政务服务事项 专家选拔推荐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1〕55号):四、选拔与审批(一)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要求进行;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200人;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每年选拔一次,每次80人.(三)基层单位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无业务主管部门的非公有制单位及其个人可直接向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推荐人选或自荐. 2、《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专项津贴的通知》(襄政发﹝2002﹞45号)一、选拔数量和范围(一)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每年选拔30名.(二)选拔的范围:本市从事工程、科研、农业、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按照有关程序直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八)条:负责承办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家、省、市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的选拔、考核、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个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按上级部门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专家情况登记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称科830687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2 政务服务事项 小额担保贷款考察、审核、审批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武银[2006]23号)第五条: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各地应成立由劳动保障、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点,每月固定时间、固定人员、固定地点,集中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定期办公,现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2、湖北省转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武银[2006]53号第六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要密切配合,建立长效协调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个人、合伙、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考察,"一站式"联合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 1、担保中心持贷款人申报资料,到贷款人经营地现场考察; 2、担保中心考察完毕后,由局纪委对贷款人基本情况和考察情况进行电话核实. 3、担保中心审核同意担保,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和批准后,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的反担保人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3 政务服务事项 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手续办理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第八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第九条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个人、合伙、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一、信用反担保 凡是在襄阳市直及各县(市)、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可查实的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岗在编工作人员,在襄阳市境内都可以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信用反担保;在中央及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可查实的在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工作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所在地提供信用反担保,反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反担保人在襄阳市市直和在襄市级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反担保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反担保人在城区(不含县(市)襄州区)的,反担保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反担保后,按反担保人发放《中央、省在襄直管单位证明》、《扣划工资委托书》和《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人及其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本人一起到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核实后,现场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 襄阳市直及各县(市)、区的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工作人员,在办理反担保手续时,须提供《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原件、《扣划工资委托书》原件、本人《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在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工作人员,在办理反担保手续时,须提供《中央、省在襄直管单位证明》原件、《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原件、《扣划工资委托书》原件、本人《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二、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反担保是指用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存单进行反担保. 1、本人财产反担保.担保中心审核同意担保后,借款人用本人财产反担保的,向担保中心提供他项权利申请表、财产评估报告书、财产保险单、财产共有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反担保手续. 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 借款人和企业法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卡、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近3个月的财务表、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有效证明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书和他项权利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到担保中心办理反担保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提供反担保 借款人和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有效证明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书和他项权利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到担保中心办理反担保手续.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4 政务服务事项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力([1999]139号)?第二条; 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是指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服务机构(下称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新型的管理与服务办法.非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代理业务.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1、单位: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种类用工单位. 2、个人:按《劳动法》规定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城乡失业人员,失业职工、下岗职工、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劳动者、各类尚未就业的大中专自费毕业生、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就业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证》、《养老手册》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5 政务服务事项 公共就业服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开设服务窗口,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公开服务制度,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环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就业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 (四)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研究,及时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状况.调查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分析等信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或个人的有效证件证明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6 政务服务事项 创业指导服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四(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3、《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襄发[2012]7号)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全市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无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7 政务服务事项 职业技能培训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就业促进法》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其批准的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章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属强制性培训的,可按规定收取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下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理论培训:初级2元/课时,中级2.5元/课时,高级3元/课时,技师3.5元/课时,高级技师4元/课时. 2.技能培训: 初级A类3元/课时,B类2.5元/课时,C类2元/课时; 中级A类3.5元/课时,B类3元/课时,C类2.5元/课时; 高级A类4元/课时,B类3.5元/课时,C类3元/课时; 技师A类4.5元/课时,B类4元/课时,C类3.5元/课时; 高级技师A类5元/课时,B类4.5元/课时,C类4元/课时; 办理期限 以培训专业为准20-60日不等 需提交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8 政务服务事项 企业职工档案保管服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办[1999]139号):第二条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是指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服务机构(下称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新型的管理与服务办法.第四条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代理机构可为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联系办理以下业务:(四)代管职工档案、劳动关系、户粮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 2、《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94号):接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签订协议代管档案,其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个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10元/人/月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49 政务服务事项 委托招聘招考服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 《湖北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劳务派遣,劳动者求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等行为.? 2.《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94号):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招考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时,可收取招聘招考服务费.包括招聘报名、考试考务、试卷等费用.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初级工每人次30元,中级工(含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人次40元,高级工(包括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次50元,其他人员每人次20元.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等级证等有效证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50 政务服务事项 认定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服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三)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2、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财政局联合印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襄人社发[2012]59号文件):三、认定程序(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办.(二)申请认定的企业持上述资料向所在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对上述材料及其是否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先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移交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人员; 3、核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现在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是否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核查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小微企业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表》(三证一表具备其一即可); 4、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8、填写的《襄阳市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51 政务服务事项 全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初任培训、 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章,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公务员培训规定》;《2011—2015年襄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211号令);《关于贯彻〈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意见》(襄政办发〔2002〕92号).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二(十一)负责全市行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三(九)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 服务对象 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440号): 2.收费标准:1、培训费:培训费按照时间长短收费,培训时间在十五天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12元/人、天的标准收费;培训时间在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10元/人、天的标准收费;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180元/人、月的标准收费;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150元/人、月的标准收费. 计算机培训或需要使用计算机实习的,可另收上机费,上机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元/人、课时. 具体标准由各地、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举办的服务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州、县物价局制定. 2、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培训资料按定价收取;由举办单位自编的讲义、 辅导材料等,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印制成本加不超过10%的损耗、运杂、 管理等费用的办法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于与培训内容无关或过时的资料,学员可以拒绝购买. 办理期限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分阶段进行培训考试 需提交的材料 报名花名册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干部培训中心(老河口市人事考试中心)8188388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52 政务服务事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职务系列范围、职务级别(包括高、中、初三级)和相应级别应考科目(模块)数量,对不同专业、不同地域和不同年龄结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区别对待,并应有切合实际的能力要求.? 为加快培养和提高应试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同时,也可为社会其他人员提供考试服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按属地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考前培训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应试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函[2002]105号)、《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开展计算机应用等级培训考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办(1999)170号);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八)负责全市外语、经济会计、计算机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全市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440号) 收费标准:1、培训费:培训费按照时间长短收费,培训时间在十五天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12元/人、天的标准收费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60元/模块,教材费据实收取. 办理期限 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确定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领取证件(拟定) 需提交的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报名表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干部培训中心(老河口市人事考试中心)8188388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53 政务服务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鉴定评审)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七)指导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鉴定)评审工作五、组织实施(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00号)收费标准:初级工334元,中级工470元,高级工640元,技师740元,高级技师820元(含考核费、教材费、培训费、证书费) 办理期限 报考等级工和技师:当年报考,次年取得证书;报考高级技师:当年报考,次年公布考试成绩,并上报评审材料,再过一年取得证书 需提交的材料 上一级别等级证书、学历证书、报名花名册、工资套改表复印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干部培训中心(老河口市人事考试中心)8188388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54 政务服务事项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的受理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7号):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评价与认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收取业技能培训鉴定费下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服务对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愿望的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1.初级:A类240元/人,B类180元/人,C类150元/人; 2.中级:A类300元/人,B类220元/人,C类200元/人; 3.高级:A类350元/人,B类260元/人,C类240元/人4.技师:A类400元/人,B类300元/人,C类280元/人5.高级技师:A类450元/人,B类350元/人,C类300元/人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个月 需提交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取得职业能力奖励证明等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55 政务服务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襄阳人民政府第17号《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一(二)7、加强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 服务对象 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襄阳人民政府第17号《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本 单位参保:增减表,(劳动合同)、单位调令、介绍信 居民参保: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张免冠照片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市医疗保险局823990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政务服务事项类 共项权力编码 14.56 政务服务事项 工伤、生育保险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十三)拟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医疗、生育产假期间的津贴标准. 服务对象 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襄阳人民政府第20号《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营业执照复印件;2、机构代码复印件;3、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证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参保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名单(电子、书面文档各一份),单位所有职工工资花名册,备注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市医疗保险局8239900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十三、其他权力类 共1项权力编码 15.1 权力名称 拟授予"充分就业社区"荣誉称号的受理工作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362号)文件,"由社区自评;街道推荐;县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复核;市州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上报达标社区验收评审,合格的授予当年充分就业社区牌匾,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省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87号,三(四):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决定条件 社区自评,街道推荐,县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复核; 决定程序 1.市州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2.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上报达标社区验收评审,合格的授予当年充分就业社区牌匾,给予奖励. 决定期限 30日 处理意见 规范运行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223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