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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 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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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自治区
    物 价 局 文 件
    桂价格〔2005〕315号
    关于印发《广西 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
    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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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广西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我们重新修订了《广西 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经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 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
      (二)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 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
    (四)《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定价范围。
    (五)广西增补的医疗保险目录品种,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中药品名称相同,其处方剂型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广西 自治区物价局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调整进入《广西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品种(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名称相同的处方剂型除外),纳入广西 自治区物价局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 ,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定价范围。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出厂价,按《麻醉药品销售作价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公布。
    (三)医院制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属地 原则分别由自治区、市物价局审批。
    (四)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二)《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广西 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时间,以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日期为准。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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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广西 自治区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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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附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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