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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人〔2012〕77号
    各高等学校,有关高校主管部门,各市教育局、人社局: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职称改革,充分激发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引导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做好2012年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下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职资格条件
    普通本科高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别适用《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和《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2号)。
    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适用《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1号)。
    二、严格控制岗位职数
    岗位职数限额是各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基本依据。各高校要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推荐和评聘工作,严格执行岗位结构比例,严禁突破岗位数额;并坚持职岗一致的原则,在申报人申报的学科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基础上,进行对岗推荐。严禁超岗位职数、混岗推荐、评审和聘任,严禁非教学人员挤占教学人员岗位。
    各校在推荐时要充分体现结构调整的思想,向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和新兴交叉学科专业倾斜;要坚持从长计议、留有余地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剩余岗位职数使用计划,做到分年合理使用,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职称评审导向
    各高校要坚持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依据,以师德、学识、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既重教学又重科研,既重数量更重质量,既重学识更重师德,坚持标准条件,认真评议推荐,做到好中选优,优先推荐师德高尚、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教学、科研一线业务骨干参加评审。
    四、深化职称评审改革
    (一)继续完善以聘代评工作。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高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教人〔2009〕1号、2号和省教育厅、人社厅皖教人〔2010〕1号文件新的资格条件,修订完善本校的评聘条件,尚未修订完善的要抓紧修订,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批准后施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无效,并将追究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着力解决教师职 续聘问题,推动“以聘代评”试点工作向教师职务聘任制的真正转变。
    (二)进一步规范自主评审。符合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 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规定,经批准分别获得副教授和讲师评审权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人社厅新的标准条件,并在授权的学科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副教授评 果报教育厅审批,讲师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对不按照标准条件或突破评审范围越权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主评审评委库届满三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并逐步吸纳外校外部门的专家进入评委库。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引进的职评环境。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职称评 激励作用,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环境。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留学归国的高层次人才和出站博士后人员。
    为鼓励支持高校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柔性引进和盘活社会优质人才资源,各高校可以推荐本校从科研院所、企业和行业等其它系统正式聘请的、任教两年及以上的兼职教师参评教师系列职称。兼职教师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相应职务,不占学校指标限额。
    (四)积极引导教师服 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各高校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杠杆导向作用,引导教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特别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省“861”行动计划)和文化强省等项目建设。对产学研合作、文化强省建设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为两方面项目策划、设计、实施作出突出贡献,或积极投身文化创新创造、拥有文化精品佳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申报人员,要优先推荐申报。
    五、明确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临床教师申报教师系列职称问题。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皖教人〔2010〕12号文件)规定,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其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所在临床教研室临床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教学科研成果可从取得卫生系列下一级职务时起算。其中,申报副教授必须具备副主任医师资格,且从事临床教学须满5年;申报教授必须同时具有主任医师和副教授资格,且任副教授职务须满一个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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