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党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党校系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根据《关于同意组建上海市党校系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沪职改字〔2000〕17号),上海市党校系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党校系统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 (二)列为本次评审的对象,必须是在党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情况,逐步实行缺额申报. (三)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申报范围.因工作需要已办理延缓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正常或破格晋升任职条件,并持有"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可列为申报对象. (四)上一年度未通过评审人员,在本年度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否则不接受申报: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奖项,须出具个人证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等,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及相关证明材料;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 (五)本次评审设学科组包括哲学、政治学(含科社和行政学)、经济学(含经济管理)、党史党建、法学等.学科组和高评委组成人员名单另行确定. 二、任职资历 本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止. 三、考核工作 (一)各党校应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考核要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定性、定量地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必须记入教师考绩档案. (二)党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是政治、业务考核优良者.没有考核材料的人员,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 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要求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五、面试答辩 凡晋升高级职务均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的时间与方式另行通知. 六、论著鉴定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向评委会递交2至3篇代表性论著、科研成果,否则不能申报.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报送的代表作,由2名具有副高级职务以上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 (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报送的代表作,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 (四)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报送的代表作均需3名在职同行专家鉴定. (五)申报对象的论著,必须由上海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专家鉴定,本人自行递送专家鉴定的代表作,将不予受理评审. 七、报送论著要求: (一)申报教授报送的论著、教材应是公开发表的,即为具有国内外统一书号、统一刊号;被党委、政府采用的科研成果需附采用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报送的论著、教材应是公开发表的,即为具有国内外统一书号、统一刊号或内部准印号;被党委、政府采用或被领导批示、转阅的科研成果需附采用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科研成果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报送的材料须是申报对象本人完成或本人参与完成的论著、教材和科研成果.申报对象担任主编或主审,必须由出版社证明本人直接承担内容. (四)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认定, 2008年12月31日前发表的论文,按原规定范围认定,被列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学术刊物也认定为核心期刊;2009年1月1日后发表的论文,按校(院)《科研突出成果奖励办法》(沪委校[2008]104号)文件规定范围认定. 八、报送材料要求 (一)报送的代表作应有一套原件,其余的可送复印件.如有特殊原因,可经查验后取回原件,报送复印件. (二)报送代表作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本人承担的章节(篇).复印件一律用A4纸张,并装订成册. (三)个人申报材料经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党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材料核实单位将材料密封(包括考绩档案等单位应提供的材料)方可送审,报送的代表作可不予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