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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法[2012]40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借阅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 室 借阅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 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外单位借阅 的规定》、《关于院内借阅 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外单位借阅
    第二条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来我院查阅 时,查阅人应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填写借(阅)卷单,经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诉讼 的副卷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一律不得查阅,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或复印时,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律师及代理人需要查阅归 卷时,须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律师证和单位的介绍信,填写借(阅)卷单,经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查阅其所 的案卷,其它的案卷不许查阅。
    第四条 案卷当事人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查阅法院卷的 、刑事案件的检察卷、公安卷;如是受案卷当事人委托的,须凭当事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填写借(阅)卷单,并经院庭室领导(或案件承办法官)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法院卷 (调取法院判决书除外)。
    第五条 民事诉讼案卷归 ,案卷当事人需取回其在 过程中提交的材料时,须经案件承办法官同意并由该庭室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拆卷取出材料后,业务庭的工作人员应在案卷中该材料的原来位置上签字,并载明材料的去向,以便日后的查询。若是必须归 存的材料,须将该材料的复印件装入原拆处。
    第六条上级法院调借 时,应凭正式调卷函件,并由相关业务庭代为办理调借手续;人大、纪委及公安、检察机关(借)查阅我院诉讼 法院卷正卷时,须经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批准才能办理(借)阅印手续,法院卷副卷一律不借阅;本区公安、检察机关查阅刑事 的公安卷、检察卷以及调取法院判决书时,由 员直接办理阅印手续。如若要借刑事 的公安卷、检察卷,必须经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批准后才能办理借阅手续。特殊情况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借阅人员在查阅、复印 有关内容时, 员应检查借(阅)卷单中庭室领导或案件承办法官是否同意复印有关内容,如有,则可在 室复印材料。
    第八条 借阅单位及借阅人员对所借阅的 应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给无关人员阅览,不得拆卷或撕去卷内材料,不得在 上划线、圈点、折叠或涂改,用完后应及时归还我院 室。
    第九条 借出和归还时, 员应将案卷内材料点交清楚,并办理借、还登记手续。如发现有缺卷少页,应责成借 位及时追查归还,无法归还者,应视具体情节向借 位追究 。
    第十条 外借一般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及宁波市范围内的公检法单位,借阅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应按时归还,如确需续期的应及时到本院办理续借手续, 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催还 。
    第三章本院工作人员借阅
    第十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查阅诉讼 时,可阅览法院卷的正卷以及刑事案件的公安卷、检察卷,可复印其中的相关内容。法院卷的副卷除此案件的承办法官需要外,其他工作人员不许查阅,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印时,须经承办法官同意或主管院长批准。(查阅结束后,请本院工作人员主动登记,方便年终 室借阅统计数据的核实)
    第十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 借阅 的,须填写借阅单,如若不是此案的承办法官须经所在庭室负 (庭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法院卷的副卷除此案件的承办法官及相关部门检查需要外,其余人员一律不许借阅。
    第十三条 借出和归还时, 员应将案卷内材料点交清楚,并办理相应的借、还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借阅人员对所借阅的 应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给无关人员阅览,不得拆卷或撕去卷内材料,不得在 上划线、圈点、折叠和涂改,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室。归还时如有缺卷少页,应视情况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借阅人员不得将 转借给他人,其它外单位和本院工作人员 借用时,应由原借阅人员将 先行归还 室,再由新的借阅单位或个人按照本院借阅 的相关规定到 室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 借阅 的人员,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时,应由本人将所借 归还 室,不得转交他人代办。 室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的借出和归还,应由本院工作人员经手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交由实习生 。
    第十八条 文书 的借阅期限是一个月,诉讼 的借阅期限是三个月,借阅人员要按时归还。 到期后如需继续借用的,应到 室办理续借手续, 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催还 。
    附件1:法院内部 借阅登记表
    附件2:外单位 借阅登记表
    附件3: 室特殊情况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 借阅 规定
    报:市中院
    发:本院各庭、处、室、队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印
    共印5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拟稿纸
    发文字号:北法(2012)40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部门负责人签名:
    报:市中院
    发:本院各庭、处、室、科、队
    拟稿单位:办公室
    拟稿人:
    份数: 5份
    印刷单位:
    校对人:
    印制时间: 2012.07.10
    附件: 1.法院内部 借阅登记表;2.外单位 借阅登记表;3.外单位 阅印登记表
    主题词: 借阅 规定
    标题: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借阅 规定
    (本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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