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 研究生手册 上海师范大学 二O一三年七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 修订说明 1、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家的最新政策,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对《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进行了逐条修订. 2、本手册在修订过程中已广泛征求了导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明之处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研究生处反映. 3、本手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二一三年七月 目录 一、学术型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2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2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5 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7 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的暂行办法 13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16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18 研究生实践实习环节考核办法 19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20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23 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25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26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27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27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31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36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设置的暂行办法 38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40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41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44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 46 三、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规定 47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47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49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51 四、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 53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53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55 加强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暂行规定 59 研究生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60 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61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62 研究生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65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66 研究生科研论文奖励条例 67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71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72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73 一、学术型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本校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对《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具体要求 硕士研究生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理论素养和专业上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专业教学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学位论文摘要; 5、身体和心理健康. 三、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至多延长学习年限2年.延长学习年限2年期满后仍然不能毕业者,取消其学籍. 四、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以导师指导为主,也可采取导师小组指导的方式.培养环节具体分为课程学习、实践实习、学位论文撰写等三个部分.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必须讲授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课程,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实践实习活动,指导硕士研究生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学位论文;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导师应当因材施教,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的个人特长和才能;导师可以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学,或让硕士研究生到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听课;有条件的专业,可与兄弟院校、科研单位共同协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应该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硕士研究生至少应取得27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2学分,政治理论课:两门,共3学分,学位基础课3门以上:每门3学分;学位专业必修课3门以上:每门3学分;学位选修课2门以上(其中专业外语为限定选修课,2学分):每门2学分. 硕士研究生提前修满专业规定的学分,完成中期考核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具体见"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凡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须缴纳第三年全部培养费. 六、课程设置 1.公共政治理论课.硕士研究生需学习两门公共政治理论课,共3学分.所有硕士研究生统一开设公共政治必修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文科硕士研究生开设公共政治选修课《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理科硕士研究生开设公共政治选修课《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公共政治必修课与选修课分别在第一学年的两个学期进行. 2、公共外语课.硕士研究生一般只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有条件者可选修第二外语.学校开设公共英语、日语等课程.研究生入学考试时所选择的外语语种可作为第一外语,必须选定后修满学分.如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暂由学院或者导师安排,但也必须选定后修满学分. 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前仍不能通过公共外语考试者,经学校认定作结业处理. 培养方案规定硕士研究生免修公共外语课程的专业,可免修公共外语课. 3、专业课程.专业课程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 (1)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硕士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并且须设置5门以上供硕士研究生选择.学位基础课应由本专业或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作业布置和考核成绩. (2)学位专业必修课 学位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系统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本专业学术造诣较为深厚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作业布置和考核成绩. (3)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面和相应能力的课程,除了设置一定数量的学位选修课外,还应要求硕士研究生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学科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造诣较为深厚的教授或副教授任教.硕士研究生选修跨专业或跨学科课程至少1门. 学校开设英语口语课,并对文科、艺术、体育类硕士研究生专门开设计算机应用课,均为选修课,考试成绩合格计2学分. (4)补修课 以同等学力考入本校的硕士研究生,要补修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3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知识有缺陷的硕士研究生,须入学后适当补修相关学科的本科课程,均不计学分. (5)其他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以上基本课程学习后仍有余力,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各类课程,若通过考试,给予相应的学分. 4、专题讲座(含讨论班).各专业可根据本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听取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数及考查要求. 5、在每学期结束后,各专业导师应填写《研究生培养执行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教务员备案,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七、考试考查 1、硕士研究生必须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学位基础课和必修课进行考试,专业选修课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类记分. 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教务员,填入《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或重修. 2、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副院长和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者一律不得补考. 硕士研究生缺课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须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 3、硕士研究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按照《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作相应处罚.若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副院长和学校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准予重修重考. 4、硕士研究生跨学院选课,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试(查),考试(查)成绩和试卷由授课学院教务员转送该生所属学院教务员存档. 5、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研究生处组织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考试.其他课程考试皆由学院和导师组织考试.公共课和各课考试试卷均由研究生所属学院保存. 八、实践实习 硕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大学本科、大专的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如讲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批改作业、指导实验报告和论文等.教学实践实习环节一般累计工作量为120学时左右,导师应给予鉴定和评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导师也可安排硕士研究生以其他方式开展实践实习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九、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各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参照上述培养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科学规范可执行的培养方案,并报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负责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规范、审查和督行. 各专业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设课程,若更改或开设课程,应报学院和研究生处认定和备案,并在《研究生课程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十、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基本按我校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免修公共政治课,不参加实践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相应学分.以汉语为第一外语的来华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到HSK六级以上水平. 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硕士研究生,若第一外语是英语,可与其他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分;免修政治课,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学分.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为了加强本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对本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技术上具有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身体和心理健康. 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最多可延长学习年限3年.延长满3年,仍然不能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学位论文不合格者,予以取消学籍;视情况按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原则上不批准提前毕业. 三、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和质量检查的基本依据,暂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须体现本二级学位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对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学位课程、考试要求、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2、培养方案由本二级学位点导师或指导小组成员按照学科要求制定,经本学位点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培养计划 1、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导师应结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须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实验操作、科学研究、开题报告、预答辩、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社会调查等教学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导师应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博士研究生的特长和创造性. 2、培养计划经博士生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负责对各学位点的培养计划进行规范、审查和督行. 五、培养方式 1、坚持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术规律和规范制订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使博士研究生能够在导师的言传身教下,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传承和弘扬学科特色,并以此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和配套课程.加强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使之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2、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由导师指定范围,以自学为主,也可采取讲授、课堂讨论等方式.考试或考查方式,可以采取学术报告、读书笔记、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 3、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信任和发挥导师和学术团队作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发挥学科群的整体优势,促进学科交叉与更新. 4、努力拓宽与校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渠道. 5、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探索国际联合培养的新渠道,为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六、实行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取得20学分,其中公共英语课4学分,公共政治理论课3学分;专业课程:基础理论课一门3学分,专业必修课一门3学分,专业选修课2-3门6学分(其中专业外语为限定选修课,2学分),学术前沿讲座1学分. 七、公共和专业课程的基本要求 1、公共政治理论课.以研读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结合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辅以介绍其他学派和学术思潮,引导博士研究生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开展研究工作.公共政治理论课共设两门,一门为必修课,一门为选修课. 2、公共外语课程.主要开设公共英语和日语课程.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所选的外语语种一般作为第一外语课程,要求博士研究生能熟练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初步的听说能力,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第一外语课教学安排在第一、二学期,共计144学时.第二外语课程的开设,由各学位点根据培养方案确定,要求博士研究生具有阅读本学科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3、基础理论课.按照强化基础理论知识和综合实验能力的要求,须在二级学科层面设置基础理论课.基础理论课一般在第一学期开设,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4、专业必修课.按照深化学术研究和专业实验能力的要求,须在二级学科层面设置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一般在第二学期开设,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5、专业选修课.按照提升跨学科综合研究能力的要求,原则上须在一级学科层面设置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一般在第一学年开设,应不少于二门,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6、学术前沿讲座(含讨论班).为了促进博士研究生主动了解学科前沿的学术动态,各学位点应积极邀请国内外名师来校讲学,并规定博士研究生听取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数,以及考查的要求和方式. 7、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须补修所学专业硕士学位阶段的基础课3门,跨专业攻读的博士研究生须完成导师规定补修的课程,以上皆须通过补修课程的考试,不计学分. 八、中期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一年后,须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考核,主要包括研修课程、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内容,具体考核要求参照《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九、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基本参照我校同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免修公共政治理论课,但须选修其他学位课程补足20学分. 以汉语为第一外语的各地来华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到HSK七级以上水平. 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博士研究生,若第一外语为英语,可与其他博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分;免政治课,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学分. 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入学一年. (四)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处批复和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所属学院注册.因故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公共外语课程免修条件为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研究生办理公共外语课程免修,应在网上下载免修申请表,持英语八级证书或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签字、学院教务办公室盖章,经研究生处批准,将回执交给任课老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在上述流程之后,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成绩记为60分;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科研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经导师和学科带头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处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处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每天4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节以上、50节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或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者; (二)患传染性疾病者; (三)在学期间怀孕者; (四)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五)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六)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七)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休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由导师签字,本人持有关证明及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原则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代为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按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学术型研究生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一)原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意外死亡、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三)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身体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 (四)委托、定向研究生因工作需要; (五)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者,须按照如下原则及要求进行操作: (一)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必须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由本人及所在学院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转学、转专业经分管校长批准;更换指导教师和研究方向,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转专业只能从入学时初试的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不能从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体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研究生,不可互转. (三)如果转专业在不同学院之间进行,转出和转入学院都必须签署意见.跨一级学科转专业,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跨省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的申请. 第七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不能毕业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三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艺术硕士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在论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五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五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 探亲、出国(境)旅游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出国(含出境,下同)探亲,按学校"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校或其他机构选派的出国(含出境,下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四周的,不能在第一学年进行.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游、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费出国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明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的暂行办法 本校研究生的公共课程,皆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于第一学年开设,分为公共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外语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等三大类. 一、公共政治理论课程 1、教学要求 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要以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研究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更高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当代马克思主义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并引导研究生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业务学习,指导专业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 2、课程设置 公共政治必修课: 硕士研究生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博士研究生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公共政治选修课: 硕士研究生开设公共政治限定选修课.文科研究生修《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理科研究生修《自然辩证法概论》. 博士研究生开设公共政治选修课.课程名称为《马克思主义原著选读》,博士研究生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选修与否. 3、时间安排 第一学期: 文科硕士研究生开设必修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周学时为2,共18周;理科硕士研究生开设限定选修课《自然辩证法概论》,周学时为2,共9周. 博士研究生开设必修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周学时为2,共18周. 第二学期: 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开设必修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周学时为2,共18周;文科硕士研究生开设限定选修课《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周学时为2,共9周. 博士研究生开设选修课《马克思主义原著选读》,周学时为2,共9周. 4、课程考核: 硕士研究生的公共政治必修课学分为2,考核方式为期末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地点由校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统一安排,试卷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统一命题,按照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线. 硕士研究生公共政治限定选修课学分为1,考核方式为最后一次课当堂提交作业,作业题目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统一布置.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分. 博士研究生公共政治必修课学分为2,考核方式为课程结业论文写作,按照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线.论文题目由任课教师组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公布,最后一次课当堂提交作业,不能按时提交作业者视为课程考核未通过,须于下一学年重修. 博士研究生公共政治选修课学分为1,考核方式与博士研究生公共政治必修课相同.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分. 二、公共外语课程 研究生公共外语课是研究生必修的学位公共课,面向所有非外语专业研究生开设. 1、教学要求 硕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熟练的外语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第一外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博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可以第一外语为工具熟练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2、课程设置 学校统一开设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日语课程.硕士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分别编入公共英语或日语班级.入学考试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程,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硕士公共英语或日语课程. 学校统一开设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入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一并编入公共日语班级.入学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博士研究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程,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 3、时间安排 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为2学分,每周4学时,开设一个学期.根据专业不同,在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开设. 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为4学分,每周4学时,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各开18周. 研究生公共日语课程硕士生为2学分,博士生为4学分,每周4学时,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各开18周,博、硕士研究生合班教学. 4、课程考核 博、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英语和日语课程,每学期末安排全校统一考试,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60分为及格线.博士研究生的公共外语课程总成绩,为第一和第二学期成绩的平均分数. 5、其他 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外语课程为限定选修,不属于公共外语课程,各学院须根据自己学院和学位点的情况开设,具体要求如下: 1)教学时数不少于40学时,由导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组织教学. 2)通过专业外语的学习,研究生要能够流畅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80~100词,理解正确. 3)能借助词典将本专业的文献资料进行外译汉,外译汉速度每小时350个英文词,理解正确,译文通顺. 4)专业外语考试必须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考试合格者记2学分,可记为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仍然不及格者,将成绩记入成绩总单,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后不影响毕业和授予学位. 三、公共选修课 1、教学要求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程,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而设置,主要为了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 研究生对自己选修的课程,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听课和参加考试.选修课成绩将记入学习成绩档案.研究生选修后未办理取消手续,不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2、课程设置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主要开设两门:英语口语课,计算机应用课. 英语口语课,采取全外教的上课方式,面向全校一年级研究生开设. 计算机应用课,面向全校一年级非理工科研究生开设. 3、时间安排 英语口语选修课为2学分,每周2学时,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开设,该学期内没有安排公共外语课程的一年级研究生均可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选课. 计算机应用课为2学分,每周5学时,在第一学期开设,一年级研究生可以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选课. 每学期的第18~20周,研究生处将发布下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选课通知,并公布上课的时间、周次、节次和教室.研究生须在规定的选课系统关闭时间之前进行选、改、退课程. 选课结束后,研究生处可根据各门课程选修人数和其它情况作适当调整,合并或取消选课人数过少的班级.对调整后的课程班级,研究生处将及时向研究生公布,并组织研究生改选、补选和退选. 公共选修课开课一周内为试听阶段,在此期间研究生若不想修读该门课程,可登录上海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取消选修或改选.如研究生有特殊理由未能及时在网上改、退选课程,可在开课第二周内至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办理改、退手续;凡未退选的研究生擅自缺课旷课,将按照相关条例处理. 4、考核方式 英语口语课,由研究生处委托英孚学校在期末集中组织口语考试,不及格者须在下个学年重修.计算机应用课,由研究生处委托上海师大计算机中心在期末集中组织考试,不及格者须在下个学年重修.重修须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办理重修手续.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的最终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总单.凡未经选课的研究生不得修读,不得参加考试. 四、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了提升本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更合理地促进高层次人才成长,特制订在读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即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在读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开题报告、预答辩、科研教学能力等各个培养环节进行全面和综合的测评. 一、中期考核时间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四学期和第五学期,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分两次进行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分两次进行中期考核.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推迟. 二、中期考核内容 研究生中期考核须填写《研究生考核登记表》、《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硕士生还须提交《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课程考试成绩的审核 对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课(含专业外语)考试成绩,以及规定所学的专业课程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组织综合考核. 2、科研、教学能力审核 审核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学习综述、学年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等,以及教学实习、兼助教工作的教案和教学效果. 3、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 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主持研究生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所选研究课题的目的和意义、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的进展和动态、实验设计方案、工作进展安排、存在的问题、完成时间和预期成果等.报告后,由该研究生的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然后请到会的其他导师和研究生提出意见,再作修改、定题.最后由研究生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与《研究生考核登记表》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处审核后,学院留存备案.开题报告若首次未通过者,允许在1-2个月内再进行一次,仍未通过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核 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主持研究生预答辩会.研究生预答辩是导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初步完成的学位论文作最后的审查.研究生须汇报学位论文撰写进展、结构、特色、创新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按照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导师或指导小组须介绍指导学位论文的情况,考核小组须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共同从严把好质量关,并对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准予进入下一阶段盲审和正式答辩的审核意见,填写《预答辩情况表》.凡预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经过修改和完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凡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经考核小组签署意见,该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完成的时间. 三、中期考核程序 1、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二级学科带头人、导师或指导小组成员、教研室主任等组成,也可邀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 2、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通过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审核,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学习成绩较差,明显缺乏科研动力,未通过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审核,且不具有继续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应终止其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转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 3、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课程修完后,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通过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审核,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学习成绩较差,明显缺乏科研动力,未通过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审核,且不具有继续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应终止其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转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若该生未获硕士学位,则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并按硕士研究生的要求,改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4、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应将考核意见及有关材料送学院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审核通过. 5、各学院研究生工作教务员须将本学院研究生的考核意见汇总为中期考核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中期考核者,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预答辩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位论文工作的管理,做好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提升学位论文质量,本校全面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一、预答辩必须在论文盲审前的一个学期完成.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预答辩,需由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提出延期预答辩申请,由学院汇总上报研究生处备案,最迟在每年3月10日前完成. 二、预答辩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进行.二级学科负责人根据研究方向,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导师、专家3~5人,组成预答辩考核小组. 三、研究生预答辩是导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初步完成的学位论文作最后的审查.研究生须汇报学位论文撰写进展、结构、特色、创新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按照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导师或指导小组须介绍指导学位论文的情况,考核小组须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共同从严把好质量关,并对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准予进入下一阶段盲审和正式答辩的审核意见,填写《预答辩情况表》. 四、凡预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经过修改和完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凡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经考核小组签署意见,该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完成论文的时间. 五、预答辩程序可参照答辩程序. 上海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研究生 姓名入学 年月 导师 姓名 研究生类别 博士生 硕士生 专业学位生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生 学科、专业 论文题目 预 答辩 小组 组长 姓名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的主要意见: 预答辩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注:此表由学院保管,研究生毕业3年后可以自行处理. 研究生实践实习环节考核办法 实践实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习时间 硕士研究生一般在二年级进行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时间最低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一个月的专业实习工作量可折合为120学时左右(教学课时以每周8-12学时为宜). 二、实习内容 研究生专业实习的方式以教学实践为主,如承担本科生或专科生的部分课程的教学助教工作;也可由导师根据培养目标安排其他实习内容,如工程实践、课题研究或管理实践等,但专业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实习安排 研究生教育实习可在每学期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时,由二级学科负责人与研究生导师磋商后,落实实践任务.其他类型的专业实习方式由导师予以安排. 四、成绩评定 研究生专业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按照专业实习计划的要求,须对研究生的专业实习表现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应依据研究生的专业实习态度、组织纪律、解决和处理问题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分,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研究生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 五、免修对象 研究生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并担任过讲课任务者,具有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导师和学院批准,允许免修教育实习,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中,导师、分管副院长应签署免修意见,不计学分,但须另选一门专业课程.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一 选题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最后由导师审定.在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几点原则: 1.创新原则.对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就要有全面了解.硕士研究生所选的课题,要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有创新;博士研究生应把最先进、最活跃、最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作为研究方向,论文内容应反映该学科在国内外的最新成果,并能在该学科领域内提出新理论、新观点和新材料. 2.先进性、社会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理科专业,既要考虑课题的先进性,也要考虑到仪器、设备条件的实际可能;文科专业,既要考虑到题目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学术价值,即是否有社会实践、理论研究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写好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尽可能与导师及所在博士学科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 3.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的原则.研究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过去的科研基础,目前研究兴趣诸因素,确定论文题目. 4.时间限定原则.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要一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两年时间,因此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结果.工作量不到一年的论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到两年的论文,不能作为博士论文. 二 开题报告 举行开题报告会,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前提.不论是文科还是理科的研究生,在进入论文写作之前都必须举行开题报告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宣讲.院(系、所)领导、导师、本专业点教师和研究生要参加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本论文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即学术史综述). 2.本课题的目的、意义,拟在哪些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即创新点). 3.课题研究拟采用哪些方法、手段和措施. 4.论文的工作量和进度. 硕士生的开题报告要求在第四学期末,最迟于第五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博士生要求在第二学期末,最迟于第三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会,确定选题和主攻方向,同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及时将表交到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处. 三 论文写作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一个十分艰苦的科研过程,导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还要进行论文工作的阶段检查,给予学生及时地、适当地指导,院(系、所)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具体的帮助. 1.研究生每两周要向导师汇报一次论文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导师进行学术上的讨论和交流,导师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2.院(系、所)主管领导要关心研究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要保证研究生做学位论文时对资料室、实验室和计算机房的使用.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制订、发布书面的学位论文学术规范,使本学科学位论文的撰写有章可依. 4.学位论文在格式上应有明确的题目、关键词、中英文摘要、全文目录、引文注释(当页注或尾注)、主要参考文献等.学位论文在写作上应有学术史综述、主要创新点(目的和意义)、结束语(小结)等. 学位论文必须要有"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 标准文本格式见《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四 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二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五位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近几年在科学研究中有实际成果者. 3.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4.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5.学校按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全员双盲评审.每年4月15日前按盲评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位论文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6.盲评有异议的论文,必须将盲评结果向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展示,供讨论时参考. 7.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导师占多数;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外单位专家占多数,博士生导师占多数. 8.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的聘任应得到本学科点负责人的审核,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9.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过程中可向答辩委员会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但不能代替论文作者回答委员们的提问. 10.答辩委员会可就学位论文内容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创新性以及作者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提出问题,由论文作者回答,以此考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态度,从而确定作者是否符合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 11.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导师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 (3)作者报告论文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或与会人员提问; (5)让作者准备十五分钟左右;由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6)休会 休会期间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全体成员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决议,而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7)复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12.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论文作者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其学位分别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未获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13.研究生论文通过答辩后,如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通过授予学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处. 研究生或导师如果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核. 14.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的六月初以前完成.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六月十五日前提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建议;并按申请人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3)论文答辩申请表(二份);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硕士生二份;博士生五份,博士论文自评表一份); (5)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8)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二份); (9)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五 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通过(通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分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水平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以上情况,要从严掌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通过(通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其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六 其他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另有规定,不按此规定执行.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硕士研究生学至二年级,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至少完成硕士阶段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以及三门学位基础课和三门学位专业必修课的学习任务,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必修课成绩均为优良,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字数五千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和程序 1.符合上述申请范围和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网页上,进行博士生招生考试报名;第四学期开学后,到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并填写"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由硕士生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最迟第二周将申请表和学术论文交研究生处,正式提出申请,缴纳学科综合考试费.所有申请者均需参加学科综合考试,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确定,具体考试由各学院组织. 2.组织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内容应覆盖三至四门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必修课,同专业内不同方向的试题要有一定比例的共同要求,还要有一定比例的跨二级学科的内容.各博士点对学生是否通过学科综合考试作出裁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综合考试的材料送研究生处备查. 3.通过学科综合考试的硕士研究生,第四学期学位课程均为优良,并通过中期考核的(可不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正式转为博士研究生,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第四学期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优良者,或未通过中期考核者,不能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 三、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按《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导师要指导研究生拟定博士生论文工作计划,并对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文献阅读、论文选题、论文阶段报告和论文答辩做好安排. 四、其他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博士研究生身份注册. 五、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姓名 性别出生 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联系 电话 专业 研究方向 学位课程学习情况课程名称成绩 课程名称成绩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 参加 科研 情况 及 科研 成果 原指导教师意见导师(签名) 年月日思想政治表现分党委书记(签名): 年月日博士 点对 综合 考试 的 意见 拟接收导师(签名): 学科带头人(签名): 年月日学位 评定 分委 员会 意见 学院盖章 主席(签名): 年月日学校意见年月日说明:科研成果和参加科研情况须提交证明材料. 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与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加强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培养,全面落实《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现制定《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德育考核达到良好以上,无任何违纪行为; 2.在校接受培养时间不得少于2年,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上规定的所有课程,并通过中期考核; 3.所修课程成绩不得低于80分; 4.科研能力强,提出申请时,文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理工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国际检索(SCIE、EI)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理工科博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国际检索(SCIE、EI)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 二、操作步骤: 1.研究生处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2.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希望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填写《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表》,按照表上有关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请导师、学科点学科带头人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3.将中期考核三表(《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研究生学业考核记录》)、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表以及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等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4.为保证论文写作时间,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提出申请的时间以申请表交到研究生处的时间为准; 5.凡是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必须参加市双盲评审.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在正常学制时间内仍可享受原有研究生待遇,超过正常学制时间仍不能进行答辩的,按《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提前毕业应按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3.研究生处不接受在学期间因故休学者要求提前毕业的申请; 4.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为做好外校人员和本校青年教师旁听研究生课程,以及本校研究生跨专业听课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院必须在不影响本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确定每学期接收旁听生的课程和人数,至迟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报研究生处.若申请听课人数超过限额,由研究生处与有关教师以适当方式择优决定旁听生名单. 二、旁听手续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在研究生处办理. 三、外校申请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填写《旁听研究生课申请表》,经我校任课教师签字、学院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旁听生审批表》. 四、旁听生应将《旁听生审批表》上联交有关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保存,并由学院办公室填好下联后,交任课教师.旁听生只能旁听指定课程,须遵守课堂纪律.对违犯校纪的旁听生,将取消旁听资格. 五、本校青年教师应填写《旁听研究生课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每学期旁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本校研究生要跨专业听课,应经导师、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直接去有关学院办理手续. 六、课程学习结束后,旁听生必须随班参加考试.校外旁听生、校内青年教师的旁听成绩由学院研究生工作教务员填入《旁听成绩表》,于下学期第一至第四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由研究生处填写考试成绩单寄送或转交旁听生所在单位.跨专业听课研究生的旁听成绩,由授课学院转送研究生所属学院研究生工作教务员. 七、研究生处不负责校外旁听生的住宿、教材、图书资料借阅等事宜. 八、旁听生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本校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具体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理论素养和专业上要求: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和资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 5. 身体和心理健康. 三、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至多延长学习年限二年. 四、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中一位为校内导师,另一位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相关领域,采取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注意因材施教,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可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学.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导师必须讲授专业课.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该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每18课时算1学分,学分要求参见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各学科、专业根据自身需求,可以提出最低学分数,但各专业领域课程学习阶段总学分数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 应用心理硕士:28学分;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工程硕士:28学分;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30学分; 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31学分; 翻译硕士:35学分;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37学分; 法律硕士(法学):38学分; 艺术硕士:42学分; 公共管理硕士:40学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53学分. 课程设置 专业学位课程设置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以及专业实践等模块: 1、学位公共课 1)政治理论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2-3学分政治理论课,一般在第一学期开设.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3学分);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公共管理硕士、汉语国际教育、法律硕士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工程硕士、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开设《自然辩证法》(2学分);艺术硕士开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2学分);翻译硕士、应用心理硕士同时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与《自然辩证法》(2学分). 2)外语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2-4学分外语课,一般在第一学期开设.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安排2学期,共3学分,最终成绩记为两个学期的平均分;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应用统计硕士安排1学期,每周2课时,共2学分; 应用心理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安排1学期,每周4课时,共4学分. 以上学位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具体课程内容和学分以培养方案为准.培养方案规定不修公共政治理论课、外语课的专业,可免修学位公共课. 2、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学位基础课门数与学分的最低要求如下: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5学分;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8学分; 应用心理硕士:不少于3门,总学分不少于6学分;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翻译硕士: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9学分; 艺术硕士: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5学分; 体育硕士:不少于2门,总学分不少于4学分; 法律硕士(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5学分; 公共管理硕士: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4学分; 工程硕士:不少于1门,不少于3学分; 应用统计硕士: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3、学位专业课 学位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考试由指导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命题、评分. 各专业学位专业课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应用心理硕士:不少于3门,总学分不少于6学分;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不少于4门,总学分不少于4学分; 翻译硕士(笔译):不少于2门,总学分不少于8学分; 艺术硕士、体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5学分; 法律硕士(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于11学分; 工程硕士:不少于6门,不少于13学分; 应用统计硕士:不少于2门,总学分不少于5学分. 4、选修课 选修课是供专业学位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任课教师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各专业学位选修课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4学分(不少于2门); 公共管理硕士:5学分(不少于2门);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艺术硕士:6学分; 体育硕士:6学分(不少于8门); 工程硕士:6学分(不少于3门); 应用心理硕士:8学分;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8学分(不少于4门); 法律硕士(法学): 10学分; 应用统计硕士:12学分(不少于4门); 翻译硕士:14学分(不少于7门); 法律硕士(非法学):21学分. 5、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能力训练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各专业学位专业实践环节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公共管理硕士:2学分; 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4学分;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6学分; 应用统计硕士:7学分;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艺术硕士、体育硕士:8学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12学分; 法律硕士(法学):15学分;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实践环节不计学分. 6、其他 以同等学力考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考取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补修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程3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方面的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补修相关学科的本科课程2门,均不计学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以上基本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仍学有余力的,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课程,这些课程通过考试(查)的,给予相应的学分.各个专业在每学期结束后,导师应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执行情况表》,一份交学院教务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七、考试、考查 1、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学位公共、基础和专业课进行考试,选修课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五级分制或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 合格 "、" 不合格 "记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重修. 2、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的,不准补考. 专业学位研究生缺课超过1/3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 3、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付费重修. 4、跨系选修课,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试(查);考试(查)成绩和试卷,转交给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属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存档. 5、研究生处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考试.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负责,试卷由学院保存. 八、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专业应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各专业要给每个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交研究生处备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中所设置的各门课程不得随便更改,若要更改或开设新课,应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九、来华留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与我校同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相同.但根据来华留学生的特点,规定不修政治课,但必须以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补足上述课程学分. 港澳台留学生的第一外语是英语,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可给予学分.汉语为第一外语的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HSK六级以上水平. 十、在职兼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 1、总体原则:时间上要富有弹性,安排上要灵活掌握,要求上要严格把关,可选用如下安排: 1)部分课程集中一段时间授课. 2)部分课程由学校提供教材和主要参考书. 3)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脱产自学,任课教师承担书面答疑或定期的面授、辅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考试,才可取得学分. 2、学位论文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题目可根据选送单位的实际需要由学生提出,经指导教师与选送单位共同商定.论文撰写可在原单位或学校进行,在学校累计时间不少于2个月.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入学一年. (四)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处批复和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所属学院注册.因故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公共外语课程免修条件为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研究生办理公共外语课程免修,应在网上下载免修申请表,持英语八级证书或日语能力考试1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签字、学院教务办公室盖章,经研究生处批准,将回执交给任课老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在上述流程之后,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成绩记为60分;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专业实践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计划经导师和学科带头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处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处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每天4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节以上、50节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或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者; 患传染性疾病者; 在学期间怀孕者; 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休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由导师签字,本人持有关证明及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原则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代为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按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不能毕业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二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在论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 探亲、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出国(含出境,下同)探亲,按学校"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校或其他机构选派的出国(含出境,下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四周的,不能在第一学年进行. 第五十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游、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二条 自费出国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明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学员的管理和成绩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 入学注册 1.凡入学考试合格,经审查同意接受的学员,可取得入学资格,发给录取通知书. 2.学员按规定时间持通知书、有关证明到学校报到.经复查合格,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2)发现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 (3)有弄虚作假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4)因其它原因而不宜入学者. 二、 学习考勤 1.学员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它活动. 2.学员在课程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 3.学员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学员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每门课程缺课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必须重修,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5.学员在非脱产学习期间,应定期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一般每月至少1次),并密切关注相关学院及研究生处网站上发布的通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6.日常学习考勤,由学员所属学院(所)负责. 三、 成绩考核 1.各科成绩考核均按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2.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主考教师应对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试题及试卷由学院(所)装订归档保存. 3.课程考核分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所学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4.学员应认真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只能按规定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不能进入第二阶段(撰写论文)学习. 5.采取课堂考试形式进行考核的,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申请缓考,缓考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通知原选送单位. 6.公共课采取撰写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的,论文必须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一律以不及格处理. 四、 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员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重新办理休学手续,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学年. 2.学员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3.学员中途退学需递交本人申请,由学院(所)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员因学习困难或身体有病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2)学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缺课10天以上的; (3)学员延长学习期限二年后依然未能毕业的,原则上应作退学处理; (4)违反国家和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 经审批同意退学者,已选修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设置的暂行办法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由学校统一开设,分为公共政治课、公共外语课两类,均在第一学年开设. 一、公共政治课 1、教学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公共政治课,要以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专业学位研究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更高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掌握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并能够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方法论指导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 2、课程设置 原则上以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参考性培养方案为准. 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法律硕士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工程硕士、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开设《自然辩证法》;艺术硕士开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翻译硕士、应用心理硕士同时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与《自然辩证法》. 3、时间安排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都在第一学期开设,周学时为2,共18周. 4、课程考核 政治理论类课程的学分为2,考核方式为期末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按照百分制评分,考核方式为最后一次课当堂提交作业,作业题目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统一布置. 二、公共外语课 1、教学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第一外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2、课程设置 学校统一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公共日语课,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分别编入公共英语课或者公共日语课班级.入学考试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学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 3、时间安排 公共英语课根据专业类别的不同,为2-4学分,其中2学分英语课,周学时为2,共18周;4学分英语课,周学时为4,共18周. 公共日语课学分为2,周学时为4,共36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两个学期各开18周,与学术型研究生合班. 4、考核方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日语课于每学期末安排全校统一考试,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组命题,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 以上为暂行办法,具体课程安排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参考性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以当年培养方案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为了进一步调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合理地促进人才成长,对在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即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计划的要求,对在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教学能力等各个培养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测评. 一、中期考核时间 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学第四学期末或第五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中期考核.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学第三学期末进行中期考核. 二、中期考核内容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登记表》、《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计划》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具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考核: 1、课程考试成绩的审核 对学位公共政治课、第一外语课(含专业外语)和规定所学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组织综合考核. 2、专业实践能力审核 审核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参与专业实践的情况,研究生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 3、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 以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所选题目的目的和意义,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的进展和动态,实验设计方案,工作进展安排,还存在的问题,完成论文的时间和预期结果等.报告后,由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然后请到会的其他导师提出意见,研究生再作修改、定题,并填写由导师签署意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计划》,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一起交学院教务员审核.开题报告在规定的中期考核时间内进行,若第一次未通过者,允许在1~2个月内再进行一次,仍未通过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中期考核程序 1、以专业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等组成,也可邀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按照上述要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经全面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科研和实践能力,则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缺乏科研和实践能力,应终止其学习,或将其转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 2、各学院分管副院长负责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和有关材料送学院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3、考核意见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汇总为中期考核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中期考核的研究生,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质量,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 论文选题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最后由导师审定. 1、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建议结合专业实践内容进行论文选题. 2、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3、学位论文选题要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性,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能照搬前人的成果,重复别人的工作过程. 4、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 各专业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参见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学位论文标准. 二 论文写作 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导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还要做好学位论文的阶段性检查工作,给予学生及时地、适当地指导,院(系、所)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具体的帮助. 1、专业学位研究生每两周要向导师汇报一次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导师进行学术上的讨论和交流,导师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2、院(系、所)主管领导要关心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做学位论文时使用资料室、实验室和计算机房.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制订、发布书面的学位论文学术规范,使本学科学位论文的撰写有章可依. 4、学位论文在格式上应有明确的题目、关键词、中英文摘要、全文目录、引文注释(当页注或尾注)、主要参考文献等.学位论文在撰写上应有综述、主要创新点(目的和意义)、结束语(小结)等. 5、学位论文必须要有"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标准文本格式见《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三 论文评阅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校内外各一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近几年在科学研究中有实际成果者.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学校按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全员双盲评审.每年4月15日前,按盲评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须交一份学位论文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试行办法》.盲评有异议的论文,必须将盲评结果向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展示,供讨论时参考. 四 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占多数,至少有1人是外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2、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 3、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详细的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再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 学位评定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的5月底以前完成.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6月15日前提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建议,并按申请人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归档: (1)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3)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二份); (5)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8)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二份); (9)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其中,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须将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一份学位申请书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在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素养、实践研究与创新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基地要求 1、有能力承担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工作,在区域内须具有行业代表性; 2、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 3、具备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配套的软硬件设施,能确保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4、符合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 二、实践基地设立程序 我校每个专业学位包含若干领域,每个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点的学院应当至少有一个相关领域的专业实践基地.设立实践基地的程序和办法如下: 1、有条件、有能力承担实践教学工作的单位,须向相应的专业学位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具体见附件),经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2、有关学院应与实践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合作内容,同时将协议书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研究生实践安全要求 1、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校外专业实践,须由个人或单位购买人身伤害保险或其他意外保险,否则将不能被允许进入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2、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地和所在单位的各项政策法规及相关制度,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3、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须遵守实践基地的管理规定,因违反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而出现意外,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4、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须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律;自觉抵制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活动;注意出行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申请表 单位全称 适用专业学位类别 适用专业领域 基地地址 基地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 基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简介(现有条件、现状分析、可承担参加教育实践的人数): 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学院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研究生处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科研环节,它对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学院及导师必须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创造条件. 一、专业实践时间 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在第二学年开始进行专业实践;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年开始进行专业实践.专业实践的具体时间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应届毕业生参加专业实践,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原则上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采取以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交替的方式进行. 二、专业实践内容 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1、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 2、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 3、由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专业学位研究生去教学实习与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4、专业学位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自行联系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三、专业实践安排 专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二或第三学年进行,各专业学位应当制定专业实践实施细则,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按细则规定执行.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于第二学期结束前, 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于第四学期结束前,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交所在学院留存,研究生处将定期检查. 四、成绩评定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前,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须按照实践计划的要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表现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态度、组织纪律、解决和处理问题等方面的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分,并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五、通过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入学的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研究生,可免专业实践,其中联考入学教育硕士还须提交两篇实践调查报告(教育管理领域)或两个教案(其他领域),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盖章后交学院归档. 三、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为加强研究生教育,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的研究生,以及所有以上海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等.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从事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并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合法约定的除外.如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有贡献,可以与作者合署.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在上海师范大学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完成单位应第一署名上海师范大学. (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篡改研究数据: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与剽窃: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者为严重抄袭;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三)伪造: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五)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有ISBN、ISSN国际书刊号的报纸、期刊、图书上,电子出版物上,或有ISRC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上重复发表作品;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故意歪曲或诋毁他人学术观点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等.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本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核实,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一)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给予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三)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本人,并告知其主管部门.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处理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或各管理部门发现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嫌疑. (一)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研究生工作部通知被举报人,并在10天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接受调查.调查委员会必须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 (二)研究生工作部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对举报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意见转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工作部的建议,作出正式处理意见.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正式处理意见,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将书面处理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可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所有被举报、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八条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正式处理意见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研究生工作部.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评选范围:优秀毕业研究生在全体应届毕业研究生中产生,不包括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评选比例:以各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为基数,市级优秀毕业生占5%;校级优秀毕业生占15%.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4、学习勤奋,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研能力,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在本专业研究生中名列前茅; 5、按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6、自愿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奔赴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在学术论文、国内外各类竞赛中获奖和申报专利项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优先参评. 三、评选程序 1、各学院(单位)可根据评选条件制定本院(系)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动员,让毕业生了解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 2、本人申请,各学院(单位)根据校院两级评选条件,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侯选人,并对候选人的评选情况进行公布,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责任; 3、各学院(单位)将公布无异议的拟定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 4、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各学院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择优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 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颁发证书和奖励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五、取消资格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如有以下情况,将酌情暂缓直至取消评优: (1)公示期出现异议、争议,在调查期间先行暂缓,情况属实者取消资格; (2)因学业困难、论文质量等问题延长学习年限者取消资格; (2)违背我校学术道德规范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盲审及答辩者取消资格; (3)在就业和校园学习、生活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违纪行为者取消资格; (4)有其他不良行为.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所有研究生适用本条例,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研究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的一般考试违纪. 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试违纪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等电子工具,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6.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8.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2.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记入档案;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并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研究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恶劣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八、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 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纪录在《监考纪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研究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并报学院主考,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院主考签署意见后立即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于2小时内张榜公布. 九、研究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后,若要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本条例所指考试,涵盖所有在籍研究生参加的所有考试和考查(包括四、六级考试和研究生在社会上报考的各类考试). 十一、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四、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盲评审的实施对象 双盲评审对象原则上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双盲评审的具体操作 1、各学院在每年的3月前将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名单交至研究生处,具体截止时间参见研究生处当年通知. 2、所有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在每年4月15日前按盲评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位论文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 3、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还需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双盲评审抽查,每年的4月1日~4月10日可到学院领取身份确认号,并上网登陆.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抽查的登陆网址为http://lwms.seei.shec.edu.cn. 4、抽中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双盲评审抽查的研究生,在答辩前,博士研究生论文至少要聘请五位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论文至少要聘请二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论文至少要聘请三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二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5、未被抽中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在答辩前,博士研究生论文至少要聘请三位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论文至少要聘请一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论文至少要聘请二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6、学位论文初次参加双盲评审的费用,由研究生处支付.需重新参加双盲评审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 三、双盲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双盲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论文,是指总分不及格(60分以下)或总分及格但专项出现D等的论文,对于此类论文按以下方法处理: 1、修改论文.总分75分以下专项有D等或总分在50至59分的论文,如导师认为其论文经修改后可参加答辩的,必须在修改10个工作日后,把修改好的论文重新外送盲评,并且把修改的主要部分单独打印,夹在论文中一并提交给原审专家再次盲评. 双盲评审的论文,只要有专家评阅总分在49分及以下,该论文作者必须延长学习期限进行修改,下次还需送原专家评审. 对于专项有D等总分75分及以上的论文,经修改后参加答辩,不必再次外送盲评. 2、重写论文.导师或研究生认为有必要改变选题,可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并重写论文,送其他专家进行盲评. 3、进行申辩.导师或研究生对双盲评审结果不认可,可由导师写出申辩意见,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盲审意见和导师申辩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建议二次盲评的决定.若建议二次盲评,由研究生处再送两位校外专家,盲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两位校外专家盲评的结果中只要出现异议,就必须按上述1、或2、处理;无异议,则盲评通过. 4、申请学位的论文盲评未通过,如毕业生要求先行毕业,可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毕业;若继续修改好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盲评,可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5、统招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如果导师要求在盲评结果出来前进行答辩,必须在结论上写明"如通过盲评,建议授予学位".若盲评通过,颁发学位证书;若盲评未通过,符合毕业条件,可先发毕业证书. 6、委培生(无论校内或校外)必须通过盲评才能进行答辩. 四、免于双盲评审 指导研究生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论文奖励的导师,其下一年指导的研究生可免于双盲评审,但必须接受市教育评估院的论文抽查. 五、本办法自2012年起实行.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为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学术性研究论文,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文献资料.为规范学位论文撰写,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规格及字体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标准简化汉字,排版采取紧凑格式,不允许留有大量空白.正文采用小4号宋体(参考文献为5号宋体),纸张为A4(21*29.7cm)标准格式,双面复印. 二、论文顺序 论文顺序依次为: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主要符号表、正文(含结论)、致谢、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含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从正文到最后,每一页的最上方有页眉.页眉用5号宋体,两端对齐排列.页眉以各章节名称(起始章节起)与"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字样标示,页眉外侧为章节名,页眉内侧为"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位于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为"外侧". 三、论文规范 1、封面 论文封面采用全校统一格式,博士学位论文的封面为灰色,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为蓝色, 论文封面必须填写分类号,分类号可在图书馆查阅获得. 论文题目应是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注目.论文题目不能超过35个汉字. 学科专业的填写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目录中的专业为准,一般为二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培养的则填一级学科. 2、中文摘要 论文摘要由题头、摘要正文、关键词、论文类型等部分组成.题头在首页的左上方,包括论文题目、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 摘要正文约1000字左右,一般包括: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完成了哪些工作(作者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相应结果的概括性叙述);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本摘要的中心内容);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新点. 论文关键词的选取要简明扼要,切忌罗列过多. 论文类型包括: a.理论研究; b.应用基础; c.应用研究; d.研究报告; e.软件开发; f.设计报告; g.案例分析; h.调研报告; i.其它. 3、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和格式必须一致.中文"摘要"的英文译名统一为"Abstract". 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处不要求学位申请者及指导教师签字. 4、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所希望了解的内容.目录中应有页号,页号从正文开始直至全文结束.目录中应罗列两级标题,样式如下: 第一章 1 1.1 2 5、主要符号表 (主要针对理科) 如果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物理量符号、标志、缩略词、专门计量单位、自定义名词和术语等,应将全文中常用的这些符号及意义列出.如果上述符号和缩略词使用数量不多,可以不设专门的主要符号表,而在论文中出现时加以说明. 论文中主要符号应全部采用法定单位,特别要严格执行GB3100~3102:93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单位名称的书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统一,不要两种混用. 6、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不同,理科一般可包括:前言、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方式、实验结果分析、讨论及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须详细阐述创新点或新见解)、结论.文科一般可包括:前言、论证部分(包括理论推理和实证分析)、讨论与结论.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三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五万字.语句要精练通顺,条理清楚,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前言部分主要论述论文的立项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研究思路、技术路线等.结论部分着重总结出论文的创新点或新见解及研究展望. 论文中的插图要精选,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大,同一图上不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标出;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正文表述所用一致;图序与图名应居中置于图的下方. 论文中的表格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及表题应置于表的上方. 论文中的公式编号应用括号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图、表中的字体以5号字为准.如排列过密,用5号字有困难时,可小于5号字,但不得小于7号字.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6磅的行间距. 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附注写在图或表的下方. 正文层次要清楚,标题要简明扼要.实例如下: 第一章 **** (居中书写) 1.1 **** 1.1.1 **** 1.2 **** 1.2.1 **** 7、致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和帮助的人士和单位.致谢言语应谦虚诚恳,实事求是. 8、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05,列出的参考文献务必实事求是,论文中引用和参考的文献必须列出.参考文献序号按所引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引用文献应在论文中的引用处加注文献序号,并加注方括弧.参考文献按如下格式列出(各学科负责人可以根据本学科特点,酌情修改参考文献规范,但在本学科内格式应统一): 学术著作: [序号] 著者.书名[M].版本(初版不写).翻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术期刊: [序号] 著者.篇名.刊名[J](外文刊名可按标准缩写并省略缩写点).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 [序号] 著者.篇名.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科技报告: [序号] 著者.题名[R].报告题名,编号.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 [序号] 著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授予年. 专利文献: [序号] 专利申请者.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技术标准: [序号] 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发布年 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报纸文献: [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面次序). 电子文献: [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示/载体类型标示.文献网址或出处,更新引用日期. 9、附录 以下内容可置于附录之内: (1)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 (2)以方便他人阅读所需要的辅助性教学工具或表格; (3)重复性数据和图表; (4)程序说明和程序全文; (5)调查问卷等. 10、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1)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学术论文及专著,列出格式与本规范中"8、参考文献"部分格式相同. (2)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科研获奖,列出格式为: 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名称及等级,发奖机构,获奖时间,获奖人(排名情况). (3)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专利,列出格式为: 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国别,授权时间,持专利人(排名情况). (4)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其它成果. 11、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学位论文制作完毕后,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均须签署"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标准文本如下: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四、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加强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暂行规定 一、加强对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是衡量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志.研究生导师要把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和创新能力,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二、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的研究课题,导师须把研究生参加自己的研究课题作为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内容,在经费、设备、资料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在导师指导和影响下研究生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导师应享有的份额和权益可视实际贡献,由师生自行协商确定.如有争议,由各级学术委员会裁定. 三、在导师的指导下,倡导研究生独立选择并完成研究课题,不断增强自己的科研和创新能力. 四、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导师须重视和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撰写、预答辩等各个环节的指导,严格按学位论文规范把关,以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学位论文. 五、鼓励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学校参照教师学术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但原则上不与学位授予挂钩.各学院和学位点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对硕士研究生提出发表论文的要求,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执行. 六、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学校参照教师学术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未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虽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仍将暂缓授予学位,直至发表学术论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是: 文科:必须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CSSCI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字数五千以上;如果本校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论文,每篇字数五千字以上. 理工科:必须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SCIE、EI源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如果本校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论文,每篇字数五千字以上. 七、本《暂行规定》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1年7月27日审核通过,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研究生在学期间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实习活动的管理,有利于推动研究生实践实习活动的持续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实习,必须签订《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实习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实习,须由导师安排和学院同意. 三、根据《研究生实习考核办法》规定,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的专业实习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半年以下.逾期未归者,将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超期一天换算为旷课4课时.逾期超过两周者,将按照自动退学处理.专业实习时间应在《协议》中加以注明. 四、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参加学术会议等,时间由导师规定,在《协议》中须注明,不得超期返校;擅自超期者,由导师提请学院,报研究生处,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处理,超期一天换算为旷课4课时;逾期超过两周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五、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的实践实习,不得从事与专业实习无关和影响自身安全的活动,由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 本校具有硕士授予权且已有五届以上硕士生毕业的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申请.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为了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资格审查第五条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资格审查程序 (一)研究生处在每年4~5月间受理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一篇已公开发表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字数3千以上.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研究生处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在1个月之内把结果告诉申请人. 课程考试 第七条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研究生处将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学院要按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安排其与我校相同专业硕士生同时参加同种考试.公共课程学习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 申请人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本学期考试申请,逾期不办者,考试成绩将不予认可. 申请人亦可申请进修同专业硕士课程,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本学期听课的注册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第九条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国家未组织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的专业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考试,由研究生处每年7月组织一次. 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研究生处委托有关学院聘请该专业至少三位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考试小组,负责试卷的命题、拟出试题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承担试卷的评阅工作. 试卷的命题应按相应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要求,覆盖基础理论、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等五门左右课程.考题应避免成为几门课程的简单组合,应把握各门课程的关系,融会贯通,考核其综合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应用的能力.根据在职人员的特点,应适当加大运用基本理论及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试题比例.试题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强度,考试用时一般为3小时.考试采用闭卷形式,也可根据专业的特点加试口试或实验等. 第十条 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 (一)申请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年内未完成上述(一)、(二)的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向研究生处提出进入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的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要根据申请人申请学位的专业,委派硕士生导师,负责对申请人的论文撰写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安排一次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答辩前二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论文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报告等. (三)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需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领域中有成绩的专家.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占多数,至少有一人是外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 (三)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再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附则第二十二条 跨专业申请学位者,需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要求在进修研究生课程前,先选修本科三门主干课程,并参加考试.听课费用由各学院参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被接受申请后可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以准备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按规定每人一袋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一)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二份); (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三)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三份); (五)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二份); (六)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八)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二份,并贴好照片); (九)同等学力人员必须附上学士学位证书、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综合考在我校考的除外)复印件. 研究生处将上述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研究生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校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计划外招生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为了规范计划外招生的收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对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自筹经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收取培养费. 二、自筹经费生的培养费由研究生本人负责筹措,也允许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委托培养生的培养费由委培单位负责缴付. 三、在录取前,研究生处要与自筹经费研究生或委培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在合同中注明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 四、培养费每学年开学前缴付一次. 五、各学院凭缴费发票予以注册. 六、自筹经费研究生或委培单位逾期未能缴纳培养费,研究生处要停止发放研究生培养费和奖学金,向研究生本人及相关学院发出停课通知,并不再安排住宿. 七、允许自筹经费研究生休学,以筹措培养费.休学年限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八、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写出优秀的学位论文,现参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研究生获得上海市和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参见下表: 上海市 优秀论文 全国百篇 优秀博士论文 全国优秀 博士论文提名 博士 论文 研究生 3仟元 导师 3仟元 研究生 2万元 导师 2万元 研究生 5仟元 导师 5仟元 硕士 论文 研究生 2仟元 导师 2仟元 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及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奖励金由研究生处业务经费统筹开支.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5年6月21日讨论通过. 研究生科研论文奖励条例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校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不包括我校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一)文科类研究生在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以及指定的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论文字数须在4000字以上,重要报刊文章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并有"上海师范大学"署名标注. (二)理工科类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EI收录的论文,且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认定.SCIE、EI和SCIENCE、NATURE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申报年份的检索报告为准. (三)各类研究生发表于其他正式刊物正刊的学术论文和作品.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凡独立署名"上海师范大学",给予全额奖励;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奖励全额的60%. (二)本校多名研究生合作完成的论文,全额奖励第一作者; (三)本校师生合作完成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的(理科为通讯作者的),全额奖励;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励学生排名第一的作者,奖励金额为全额的10%. 注:具体奖励范围与金额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每年6月和12月,研究生工作部(处)将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成果分两次进行集中审核. (二)以学院为单位审核汇总,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三)经公示无异议,奖励经费统一由财务处拨至研究生学思卡. 第五条 其他说明 (一)在校期间以"上海师范大学"为单位单独署名投稿,其科研成果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公开发表,参照本奖励条例执行. (二)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范围及额度根据申报年度的奖励条例实施. (四)科研论文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五)研究生工作部(处)有权对获得科研奖励的论文进行结集出版,并根据出版需要对论文进行个别文字加工及必要的删改.同时,请作者自留论文底稿,恕不退还. (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工作部(处),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奖励范围与金额 类别 刊物类型 奖励金额 文科A类 见" 文科重要期刊"、SSCI及A&HCI期刊源上的论文 10000元B1类见"文科重要期刊"、由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收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并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3000元B2类见"文科重要期刊"、收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 2000元 C类 CSSCI期刊源期刊、集刊论文 1000元 D类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等五种报刊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500元 E类 其他公开发表的正式刊物 30元理工科A类 SCI一区收录 进入ESI 15000元 一区 B类SCI二区收录 9000元 C类 SCI三区收录 4000元 D类 SCI四区收录、EI 1000元 E类 其他公开发表的正式刊物 30元注:各类期刊不包括专刊、特刊、专集和增刊;各类论文不包括译文、书评、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附件二 文科重要期刊 学科 A类刊物 B1类刊物 B2类刊物 综合类 《中国社会科学》 《新华文摘》转载 (不含学术动态、论点摘编及补白)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不含论点摘要、学术信息、书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不含学术卡片),《学术月刊》,《北京大学学报》,《复旦学报》,《文史哲》 《求是》《新华文摘》(封面标题论文) 哲学 《哲学研究》 《世界宗教研究》 《自然辩证法通讯》 《中国哲学史》 《世界哲学》 《道德与文明》 理论经济学 《经济研究》 《经济学动态》 《世界经济》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中国经济史研究》 《经济科学》 《人口与经济》 应用经济学 《中国工业经济》 《金融研究》 《财政研究》 《宏观经济研究》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国际贸易问题》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统计研究》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国际经济评论》 《财贸经济》 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研究》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教学与研究》 《社会主义研究》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法学 《法学研究》 《政法论坛》 《中国法学》 《法律科学》 《中外法学》 《法商研究》 《法学评论》 《法学》 《比较法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 政治学 《政治学研究》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共党史研究》 《公共行政评论》 《国际问题研究》 《现代国际关系》 社会学 《社会学研究》 《社会》 《民俗研究》 民族学 《民族研究》 《文化遗产》 教育学 《教育研究》 《高等教育研究》 《课程·教材·教法》 《中国教育学刊》 《全球教育展望》 《比较教育研究》 《中国特殊教育》 《现代教育技术》 《教师教育研究》 心理学 《心理学报》 《心理科学》 《心理科学进展》 《心理发展与教育》 体育学 《体育科学》 《中国体育科技》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体育学刊》 中国语言文学 《文学评论》 《中国语文》 《文学遗产》 《世界汉语教学》 《语言科学》 《文献》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民族语文》 《中国比较文学》 外国语言文学 《外国文学评论》 《外国语》 《外语教学与研究》 《现代外语》 《外国文学研究》 《中国翻译》 新闻传播学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出版》 《出版发行研究》 《广告研究》 艺术学理论 《文艺研究》 《文艺理论与批评》 音乐学 《音乐研究》 《人民音乐》 《中国音乐学》 戏剧与影视 《电影艺术》 《戏剧艺术》 《中国电视》 美术学 《美术研究》 《新美术》 设计学 《装饰》 中国史 《历史研究》 《中国史研究》 《近代史研究》 《史学史研究》 《文物》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史林》 世界史 《世界历史》 《史学理论研究》 管理科学与工程 《管理科学学报》 《中国管理科学》 《管理工程学报》 工商管理 《中国软科学》 《数理统计与管理》 《会计研究》 《经济管理》 《旅游学刊》 农林经济管理 《中国农村经济》 《农业经济问题》 《中国农村观察》 公共管理 《管理世界》 《中国行政管理》 《教育与经济》 《中国土地科学》 《城市问题》 《公共管理学报》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情报学报》 《档案学研究》 《中国图书馆学报》 《图书情报工作》 地理学 《人文地理》 《地理学报》 (人文地理类论文) 《城市发展研究》 《城市规划》 注:因学科交叉重复的刊物只列一次.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证的管理,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研究生证是作为我校研究生身份证明 ,每位研究生应该按有关规定使用并注意妥善保管. 二、研究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和学院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三、报告遗失研究生证,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陈述遗失原因,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研究生处,经二个月的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发.核查期间,因学习和工作需要,可为其出具研究生身份证明. 四、研究生毕业或因退学、除名的,应办理离校手续,缴回研究生证. 五、重复申领的研究生证,一经发现要立即收回,并对该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令其作深刻检查,然后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 六、凡将研究生证供他人使用,被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教育处理,如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研究生办理学生平安、住院医疗等险种的保险后,若要理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学生平安保险 研究生凭有效证件和证明(学生证、身份证、诊断书、病历证明等),到教务处填写保险给付申报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住院医疗保险 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在指定医院住院个人承担的费用,可以提出理赔申请. 研究生凭有效证件和证明(研究生证、身份证、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等),其中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需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教务处填写保险给付申报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研究生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宿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入宿 1. 硕士研究生每四人一间寝室,博士研究生每两人一间寝室.在市内有住房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宿舍.有特殊情况需安排住宿的,在房源充足条件下予以考虑. 2.研究生宿舍由学校统一管理安排,研究生必须按指定的宿舍入住.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换宿舍,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院审核、证明确有调整需要者方可至宿舍管理中心办理调换手续. 3.研究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丢失钥匙要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中心,并凭本人有效证件交款后补配.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门锁的,须报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备案.费用研究生自理. 4.研究生住宿费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研究生入学后,将根据住宿标准由财务处每年统一扣除住宿费.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学籍变动而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二、宿舍安全 研究生入住前,统一签订《学生宿舍安全承诺书》,明确权利义务,承担安全责任,认真履行诺言. 1.宿舍楼内严禁带入和使用违章电器.主要包括①电热类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毯、电热壶、电热杯、电炉、取暖器等;②高功率电器如电吹风、电水壶、电夹板、卷发棒等;③烹煮类电器如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等. 2.严禁损坏研究生宿舍公共财物、公共设施,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3.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蜡烛、酒精炉等,严禁拉闸,严禁私拉电线、插座,严禁在床上使用交流电电器,严禁使用超长接线板与充电应急灯等. 4.严禁使用劣质接线板、充电器、插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无"产品. 5.严禁擅自更换床位、出租床位、留宿他人及留宿异性.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染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品进研究生宿舍. 7.严禁吸烟、酗酒、赌博、搓麻将、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 8.严禁宿舍内停放自行车,楼内禁止饲养宠物. 9.严禁宿舍内放置管制刀具. 10.严禁高空抛物. 11.提高安全意识,发现漏电和电器故障及时报修,做到人离灯灭、人走机停、人离寝室切断电源. 12.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放假期间,带走个人贵重物品. 13.严格执行值班室会客制度.正常履行公务人员须佩带有效证件出入宿舍,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宿舍. 14.保卫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在检查时,一旦发现宿舍电表运转异常,有权拉下电闸,并没收违章电器. 三、行为规范 1. 妥善使用和爱护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灯具、电话设施等公物. 2.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宿舍时,关闭水电.研究生宿舍实行限额用电、超额付费. 3. 自觉保持宿舍环境的清洁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宿舍内做到垃圾袋装化,垃圾袋带出宿舍楼并扔到指定垃圾箱内.宿舍内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水,不将饭菜倒在水槽里,不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在墙面乱涂、乱画、乱张贴. 4.自觉维护宿舍内的生活秩序,不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堆放杂物,不做干扰公共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活动. 5. 提倡健康文明生活.研究生在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搓麻将、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不得从事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6. 行为举止要文明礼貌,学校老师、检修或卫生检查人员来到宿舍时,要主动开门,礼貌回答有关问题.同学之间要互帮互助,相互关心,形成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 7.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研究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四、用电管理 1.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免费使用6度电,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免费使用12度电(按月结算),超额部分由该宿舍住宿研究生支付,电费价格采用上海市居民用电价格. 2. 每学期开学初,各寝室可根据住宿人数一次性免费领取6个月(3月――8月,9月――次年2月)的用电额度,此时用电额度已充入电表内. 3. 电表有购电提醒功能,当电表剩余电量低于20度时,电表会自动断电一次作为提醒.此时,研究生可凭有效证件到购电站购电,以恢复供电. 4.研究生宿舍禁止一切窃电行为. 五、退宿手续 1.按照学校确定的毕业生离校日期安排,毕业生应凭离校手续单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并交还钥匙等有关物品. 2.毕业生在办理离校退宿过程中,须接受研究生宿舍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宿舍内的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灯具、水电、电话设施等的验收,如有丢失、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3. 提倡文明离校,毕业生在离开宿舍时,应保持宿舍内的干净整洁. 4.离校日期过后,学校将对毕业生居住的宿舍进行统一清理,对宿舍内遗留的个人物品做无主物品处理. 5.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住宿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证明,到研究生处及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房源充足的条件下予以统一安排. 6.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原因退宿的,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7.研究生办理走读需退宿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外住宿登记表与校外住宿承诺书,经学院审核后,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走读手续. 六、文明寝室 1..研究生宿舍开展"文明寝室"的评比活动,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评选.每学年初进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寝室进行检查评审,第一学期末进行初评,第二学期末进行总评. 2.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派专人检查寝室,对所有研究生寝室进行内务卫生打分与安全检查,对寝室卫生成绩建立数据库管理,作为"文明寝室"的评选基础.在此基础上,各学院参照寝室成员的综合表现,评选出"文明寝室". 3. 寝室卫生检查中,每学年中有两次评分不及格的寝室,发黄牌警告,通报学院.第三次评分不及格的寝室,取消"文明寝室"评选资格. 4. 在各类评优评奖中,"文明寝室"将作为重要参照依据. 七、违章处理 凡研究生在宿舍楼内违反以下情况的,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凡研究生在宿舍楼内使用违章电器的,一经查实予以没收、通报,取消其"文明寝室"评选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使用违章电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 凡研究生在宿舍楼内故意破坏公物、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对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凡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窃电、拉闸、私拉电线插座者,除补交电费外,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4. 凡擅自出租床位、留宿他人或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他人财物丢失、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对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凡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者,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其他如吸烟、打麻将、放置管制刀具、在宿舍内停放自行车,楼内饲养宠物、高空抛物等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予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后勤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查实,经核准后报研究生处.留校察看以下的违纪处分经研究生处处务会议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处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各类处分结果必须由违纪研究生本人签字并向全校公布. 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后勤学生宿舍管理中心,适用于所有住读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