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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临淄区公开民生政策汇编
    教育类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1〕102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印发《淄博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2〕8号),自2011年秋 期起,我区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接收学前教育。
    一、补助对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对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予以优先资助。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
    二、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 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
    三、申请程序。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申请资助儿童提交《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评审小组 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教育部门审批后发放。
    (承办部门:各级教育部门)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2006年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淄政发〔2006〕123号),从2007年起,在全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93号)从2007年秋 学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部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
    一、补助对象。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实行免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2008年起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实行寄宿生生活补助,覆盖面为寄宿生人数的8%。
    二、补助标准。2011年起执行省教育工作示范县标准,城乡中小学公用经费每生每年分别达到900元和700元。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全部实行免费,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国家课程为初中180元、小学90元,地方课程为初中20元、小学15元。根据《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的实施意见》(淄教计字〔2005]33号)文件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作业本费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免除作业本费标准初中和小学每生每年分别为30元和20元。
    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初中和小学每生每年分别为1080元和800元。
    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除杂费的标准按省、市政府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三、申请程序。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学校开学时不予收取,财政补助至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填写《淄博市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学校依程序组织认定,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放给学生。
    (承办部门:各级教育部门)
    3、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政策
    为强化义务教育保障责任,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2007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94号),自2007年秋 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一、补助对象。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补助标准。初中生每生每年370元、小学1—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的标准免除杂费。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标准,按城市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执行。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三、申请程序。学校开学时不予收取,由财政补助至学校。
    (承办部门:各级教育部门)
    4、普通高中助学金政策
    为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2007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淄政办发〔2007〕101号),从2007年秋 期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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