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就业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机构为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有条件的学院,可单独成立院级就业指导中心.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下设就业指导中心,为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系统.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接受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讨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 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指责: ⒈ 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⒉ 负责全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学校毕业生资源情况; ⒊ 加强与用人单位和地方人事部门的联系,开拓就业市场,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⒋ 收集、整理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⒌ 负责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的指导和咨询; ⒍ 按照教育厅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⒎ 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维护和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开发就业网的服务功能,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⒏ 负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业手续,编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负责管理和寄发毕业生档案; ⒐负责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⒑开展与毕业生有关的调查研究和用人单位的走访工作; ⒒ 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的总结工作; ⒓ 完成两年一次教育厅组织的对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任务; ⒔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的主要职责: ⒈ 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⒉ 根据学校的有关安排,制定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⒊ 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生源的统计和毕业生资格审核,将结果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⒋ 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组织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⒌ 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组织和指导毕业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推荐意见(关于协议书的具体要求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⒍ 接待来访的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⒎ 组织、指导本单位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⒏ 组织本单位毕业生鉴定; ⒐ 负责本单位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审核无误后统一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交接; ⒑ 根据学校的规定和就业工作程序,办理本单位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手续,完成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⒒ 对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 ⒓ 为全校性大型就业活动提供协助. 第四章 就业方针与原则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根据国家需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意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在自治区内、艰苦行业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第五章 就业政策与规定 第十三条 允许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就业、跨行业就业. 第十四条 鼓励毕业生在自治区内、艰苦行业、非国有企业旗县及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对等协议交换培养的毕业生,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其返回当地就业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办理.没有特殊规定的,毕业生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择业或由学校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接收手续齐全的毕业生,可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 第十七条 到区内外民营、私营企业就业的毕业生,需在协议书上加盖县级以上人才交流部门公章,可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十八条 凡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应使用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正规劳动合同,《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 第十九条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应提供由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有接受单位,但暂不能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接受函,《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 第二十条 自主创业、从事自由职业或仅有用人单位接收函的毕业生属于灵活方式就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档案及户口保留,期限为两年,也可委托人才中心或教育厅就业中心市场代管档案及户口. 第二十一条 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业证》(简称《待业证》).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单位的,凭《待业证》换发《就业报到证》.放弃就业机会,暂不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⒈ 学校审核毕业生生源资格,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 ⒉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多种渠道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⒊ 学校审核协议手续,依据协议书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上报教育厅. ⒋ 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经教育厅审核,学校执行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的就业方案,代发由教育厅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⒌ 毕业生离校,持《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按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部署.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和推荐工作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七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二十五条 就业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了解就业形势,掌握就业技巧和方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二十六条 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教育学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七条 就业指导工作要贯穿学生整个教育阶段的全过程,毕业生和在校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就业指导课程.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本单位的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鉴定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八章 派遣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签发. 第三十一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派遣结束后,如遇特殊情况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调整改派,需要调整改派的毕业生须经学校审核同意,统一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方能办理改派手续.申请改派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⒈ 毕业生个人要求改派的申请及学院的意见; ⒉ 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⒊ 毕业生与原接收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原接收单位的放行函; ⒋ 与现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 ⒌ 报到证、档案中的报到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四条 调整改派须在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⒈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⒉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⒊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其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⒋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九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就业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随意更改. 对有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因工作失误或渎职造成事故、审查毕业生材料不严而导致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等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利用职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学校纪检部门将严肃查处;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