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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DOC   更新时间:2011-06-17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2
    当然,也有学者试图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出理论上的说明,即交通肇事逃逸场合,可以认为交通肇事作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笔者赞同这种以期待可能性来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能否构成先行行为的观点.理由如下:大多数故意犯罪危害的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在此下,再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其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发生,显然是不现实的.但这主要体现在"故意作为+故意不作为,所侵害的法意相同"场合.如果在"故意作为+故意不作为,所侵害的法意不同"的场合,在司法实践中虽主要还是以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但也不排除构成不作为故意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借鉴学界讨论的基础上,下发了两个司法解释,其中《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笔者认为:从内容上看,这条规定,并不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涵界定,而是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条件.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发的关系.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特征
    从动机来看,有学者认为,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责任追究是逃逸者的两个根本动机,该学者进而主张只要具备逃逸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归结的两个动机中任何一个,就应当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观点如"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以及肇事责任的".客观上讲,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因为"救助伤者是为了恢复伤者的健康,维护人权;为什么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伤害,侵害了人权."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肇事者因为害怕遭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的殴打而逃离现场,事后又主动归案,根据这一观点,也就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非出于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是出于害怕殴打而逃跑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并不具有"逃避"主观动机.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害怕殴打而逃跑实际上导致了救助义务的客观上不能履行,但这与行为人具有逃避救助义务的主观心理完全相异.但是遗憾的是,在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上述合理性的地方却未被吸收.因为按照《解释》的规定,出于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但并不回避责任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反而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被加重处罚了.对于行为人逃逸动机的认定,其先在前提是行为人对肇事行为具有明知.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在此种所谓的"逃逸行为"在主观上无非是正常驾驶行为的延续而已.因此,对于明知的考察,不仅要从行为人的供述入手,同时应结合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以及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等多方面客观地考察,从而确定其继续行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是持故意态度,则不能按单纯的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根据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特征
    例一,张某驾驶的汽车与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当即造成被害人车毁人亡.张某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驾车高速逃离.
    例二,李某驾驶一辆制动状况不良,轮胎气压不合规格,无牌照的手扶拖拉机,将横过马路的廖某撞成重伤,.肇事后李某将伤者移至公路边,即驾车逃离现场.后伤者被他人发现送至医院,经医生诊断,被害人是因流血过多,抢救不及时死亡.
    例三,王某驾车过一交叉路口,发现一人正横穿马路,虽采取刹车措施,但因判断错误,将行人撞到.车即停下.并将伤者抬到车上,送至医院,将被害人抬到该医院门诊部外面电杆处,即驾车离去.伤者被值班医生发现后抢救,因抢救无效于一周后死亡.
    例一是典型的逃逸行为,即从现场逃离.例二和例三虽然客观行为不大相同,甚至后者还考虑到"救助".但由于两者逃逸行为的本质是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责任认定的躲避,因此,均构成逃逸,可见,由于这些场所和犯罪人的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又由于这些场所往往是被害人被移后的所在地,所以,我们又可以把这些场所看作犯罪的第二现场,或第一现场的延伸或广义的犯罪现场.同时,在认定是否构成逃逸行为时,还必须注意:逃逸的行为必须同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存在着时空上的密切联系.但在履行抢救义务而纯粹逃避责任追究构成逃逸时,司法实践中需要指出的是,首先,不能将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与事后混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减轻责任情形相混淆.如让下属承担责任、编造被害人过错情节等.此类行为并不属于逃逸行为针对的不为,因而不能认定为逃逸..不作为的逃逸行为针对的作为义务,应当是指肇事当时因肇事行为所发生的及时抢救义务和责任.再次,逃逸行为应当是指从肇事现场逃离,逃逸行为都应当与肇事现场的时空紧密相连,而不是指在事后责任认定过程中的逃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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