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发[2006]18号
中共潭埠镇委员会 潭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按照万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经潭埠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万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潭埠镇委员会
潭埠镇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11日
万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赣府厅发[200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为建立起覆盖全县农业人口的初级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农民群众抵御疾病风险能力,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全县全面推行与我县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一种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我县新农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凡本县内的农业人口均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农民参合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基金.
三,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享有获得新农合服务和参与新农合管理与监督的权力.
四,大病统筹,重点扶持.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五条 新农合工作列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万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一,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三名,由县委副书记任第一副主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任副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宣传,卫生,财政,农业,公安,民政,发改委,审计,扶贫,药监,人劳,教育,计生,残联等部门正职和2—3名农民代表组成.(具体名单见文件)
二,管委会主要职责
1,协助政府制定新农合工作规范性政策.
2,制定新农合工作年度计划.
3,督促检查同级财政的补助经费和县,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4,对新农合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5,制定并执行重大问题集中讨论制度,管委会主任例会制度,协调新农合工作实施中的有关事宜.
6,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第七条 成立万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一,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县人大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由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各一名同志担任.
成员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教科文卫外侨民宗工委,县政协科教文卫专委会,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物价局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及乡镇(街道)纪检负责人,农民代表3人组成.(具体名单见文件)
二,监委会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
3,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对合作医疗基金审计情况汇报.
4,进行合作医疗的专项调研.
第八条 乡镇(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各乡镇长(街办主任)担任.另外一名副组长由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宣传,启动,运作和管理.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