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促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 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 司法鉴定中心(事务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 市 路(街) 号
第四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
(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或三分之一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司法鉴定人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由参加会议的鉴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三条 本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主任对司法鉴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本机构设副主任1至2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由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司法鉴定人三人以上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设延长任期的规定).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司法鉴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司法鉴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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