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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年规范性文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2006]110号 2006年7月26日发布施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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