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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评估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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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评估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相关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适应新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结合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示范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教技中心〔2010〕 73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示范实验室评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对象
    本次活动对象为全市普通中小学校.
    二,活动时间
    2010年9月25日至12月10日.
    三,评估办法
    (一)申报学校根据《浙江省中小学示范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进行自查自评,评估分数达到180分及以上,可向所属县(市,区)教育装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学校进行评估核查,根据《浙江省中小学示范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要求,采取听,看,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逐项,逐条进行对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整理并填写汇总表(附件5),在各县(市,区)分配名额(附件2)范围内,择优报送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学校在10月25日前完成自评工作并向所属县(市,区)教育装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教育装备管理部门对申请学校进行核查评估后,于11月15日前向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推荐.
    (二)11月中下旬,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所有申报学校进行评估验收.
    (三)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于12月中下旬,根据评估验收结果,择优选择若干所学校,推荐申报"浙江省中小学示范实验室".
    (四)全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是推进我市中小学实验室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校应高度重视,认真发动,精心组织,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学校实验室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和研究水平,服务教育教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五,其他事项
    (一)《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关于命名表彰浙江省中小学示范实验室的通知》(浙教装勤〔2009〕10号)和《宁波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关于关于命名表彰宁波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的通知》(甬教装电[2009]8号)所公布的学校不在本次活动申报范围内,但在本次活动中予以复查,由各县(市,区)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一并报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由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复核后报送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复查结果与本次示范实验室评估结果一并公布.
    (二)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联系人:顾晓燕;联系电话:0571-87680684;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菱池街9号;邮编:315010;电子邮箱:audrey_gxy@sina.com.




    宁波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浙江省中小学示范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高(完)中
    分 类
    检查内容
    基本标准
    分数
    评分标准
    自评分
    得分
    实验用房及配套设施

    50


    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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