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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农学院2009年高职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农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农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农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农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1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农学院创建于一九七六年,是天津市唯一的高等农业院校.目前校园占地面积69.9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29.19万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拥有一支较强的教学,科研队伍,现有专任教师590名,其中教授59名,副教授160名;全校有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的专家19人,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人选16人,天津市授衔专家1人.学科涵盖6个学科门类,34个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主要培养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高级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9年面向天津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和天津市文化考试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以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相加的总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对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我校第一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复查,对身体或其它方面不符合要求,有舞弊行为以及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生,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为3200—4000元/年.如有调整,以当年天津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须持高职毕业证书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农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所指定校区上课.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均为特困生专设.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农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在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均注明"专科起点"字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度天津农学院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天津农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农学院有关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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