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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10〕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耕地保护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年度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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