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地区建筑夜景灯饰照明有关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现就城市重点地区建筑夜景灯饰照明有关规划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城市建成区内下列范围(具体以附图划定范围为准)的建设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和建设:
(一)珠江前,后航道两岸和新城市中轴线及两侧一线地块的建(构)筑物;
(注:根据市领导要求,建议此地段先行试点实施,并逐步推广至其他重要地段)
(二)珠江新城,白云新城,白鹅潭地区核心区,琶洲-员村地区核心区等四大城市重要功能区的建(构)筑物;
(三)内环路以内的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康王路,人民路,解放路,北京路等主要道路两侧及各主要路口重要建(构)筑物;
(四)白云机场,广州火车站(含省汽车站,市汽车站),广州东火车站,新客站等城市窗口以及华南快速路,机场高速路等高速公路出入口及周边一线重要建(构)筑物;
(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港湾广场,陈家祠广场,花园酒店广场,天河体育中心,海珠广场等城市广场,人民公园,越秀公园,流花湖公园,东山湖公园,荔湾湖公园,文化公园,珠江公园,天河公园,帽峰山森林公园,长隆野生动物园,华南植物园,南湖旅游渡假区等公园周边一线重要建(构)筑物;
(七)码头,桥梁,河道,花坛,街心花园及各类市政公益设施;
(八)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灯饰的.
二,一般规定
(一)夜景灯饰照明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夜景灯饰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实施,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夜景灯饰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四)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避免和减少光污染以及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且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应按照重大节庆日,一般节假日及平时三种控制模式设计控制系统.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倡导绿色照明.
(六)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宜充分体现地域特征,本土文化和具有显著可识别性.
(七)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兼顾白天的建筑景观,其外型支架结构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白天的景观效果.
(八)历史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注重突出历史建筑的精美细部结构,并征求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九)夜景灯饰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高层建筑立面泛光照明以白光或暖色光为主,慎用彩色光.对以玻璃幕墙为主的建筑物宜采用内透射灯光方式.
(十)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和效果必须按照经批准方案的位置,形式设置安装.规划验收时按重大节庆日,一般节假日及平时三种时间段方案实地实景核查.夜景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规划验收并交付使用.
四,立案资料要求
申请人送审夜景灯饰照明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时除需提供《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需提供重大节庆日,一般节假日及平时三种时间段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方案.
(二)灯饰位置平面图,立面图(含重大节庆日,一般节假日及平时三种时间段的方案).
(三)夜景多角度彩色效果图(含重大节庆日,一般节假日及平时三种时间段的方案).
(四)灯饰设计说明.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11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