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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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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
    沈劳社发〔2007〕6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现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随企业或者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 二级以上)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有欠费可采取挂帐方式处理,待以后身份转换,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再行补缴.
    二,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原规定"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修改为"男46周岁以上,女41周岁以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我市技工学校在外地设有实习基地的学生,应当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将实习基地所在地区及学生名单等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认定后,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参保学生在所在学校实习基地所在地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费用明细,医疗收据,医保证卡,由学校统一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核,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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