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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人社发〔2009〕1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缴费的负担,现就灵活就业等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一,符合《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或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一),分期补缴限期调整为两年,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也可选择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申请退休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等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时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应补缴年限
    应补缴年限为:首次应参保之日起至办理参保手续之日止.
    选择以10%比例补缴的人员,补缴部分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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