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皖农牧〔2007〕20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农委,合肥市,阜阳市畜牧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了《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委奶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畜牧总站)联系,电话:0551-2656273.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实现我省奶牛业跨越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7〕4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基建补贴方案
(一)基建补贴标准
对新建存栏能力150头以上的奶牛场,按10万元标准补贴;新建300头以上的标准化小区,托牛所,按15万元标准补贴;对新建500头以上或扩建500头以上的标准化小区(场,所),除享受15万元补贴外,优先申报沼气工程项目.
(二)申报程序
1,新建,扩建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向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建设奶牛场(小区,托牛所)的书面申请报告.
3,所在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派有关专家对所选场址,环境,牛场(舍)建设标准,防疫条件,饲料饲草资源供应等进行科学论证和审核后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专家组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4,符合新建,扩建条件的,按照《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组织建设(附件1).
5,建成后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每年6月底前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向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申报资金补贴(见件2).
6,公示与申请省级补贴.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后经当地有关媒体公示10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于7月底前报省农委奶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抽查,审核,最后报省农委与省财政厅批准,再按规定的奖补标准和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局.
7,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到县级财政局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二,进口,外购,迁入奶牛的良种补贴方案
(一)范围界定
1,"进口"是指从国外购进良种奶牛.
2,"外购","迁入"是指从安徽省以外的国内地区购进,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养30头以上.
3,《30头以上集中饲养标准》见附件3.
(二)良种补贴标准
进口良种奶牛每头补贴1500元;外购,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养30头以上,每头补贴1000元.
(三)奶牛个体要求
奶牛年龄在12个月龄以上,即将参加配种的青年牛,或年龄小于6岁(4胎)的经产牛.单产5吨以上.牛群应来自口蹄疫非疫区,无结核杆菌病和布氏杆菌病,无肢蹄病,乳房炎和不孕症.牛群需符合《外购,迁入荷斯坦奶牛鉴定参考标准》(见附件4).
(四)申报程序
1,外购或迁入奶牛前必须先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畜牧部门指派奶牛专家协助购买,迁入.
2,奶牛外购和迁入必须要有两方面的证明,即购买地的《出县境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奶牛运到饲养地后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到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逐头检疫合格后方可入群饲养.
3,建档与备案.由所在县畜牧部门对新外购,迁入的奶牛进行拍照,编号,建档和备案(包括检疫证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所备案的资料要同时报送省,市各一份,以便统一建档.
4,经检疫合格后,由饲养主体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贴,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填写《进口,外购,迁入奶牛补贴申报表》(附件5),报市级畜牧主管部门,150头以上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方可上报,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组织市级专家组对牛群的牛龄,单产,疫病等进行鉴定和评估,同时对30头以上奶牛集中饲养地按照《30头以上集中饲养标准》进行验收,并将专家组鉴定意见存档备查.
5,公示与申请省级补贴.市级畜牧部门在当地有关媒体以及距牛群饲养地最近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公示10天,公示内容主要是牛群来源,牛群质量,外购,迁入手续,集中饲养地标准,举报电话等.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7月底前将全市奶牛补贴申请表上报省奶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抽查,审核后,报省农委和财政厅批准.省级按照规定的奖补标准将补贴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局.
6,县级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饲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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