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纪字〔2010〕2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各社会团体:
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纪发〔2010〕16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纪委 广州市监察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审计局
2010年8月16日
广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纪发〔2010〕16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中,行业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是指按照广东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和资源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违规收会费,摊派或拉赞助设立"小金库";
8.乱收费或超业务范围取得收入设立"小金库";
9.有偿服务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10.社会团体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1.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8月1日至9月10日).
深入开展 "小金库"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级市,各部门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和工作进展,及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保障奖励措施,及时查处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在全社会营造出关注和支持"小金库"治理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民政局制定工作方案,并在8月中下旬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区,县级市要于8月中下旬将具体工作方案上报市治理办.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全市社会团体,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层面上.各社会团体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负完全责任.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2.及时汇总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凡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必须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市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将上述材料汇总交市民政局;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述材料.各社会团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内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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