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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急 质检食函〔2007〕270号
    关于出口食品违规企业上网公布事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提高出口食品企业的诚信意识,打击违规出口食品行为,根据5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和6月1日《全国出口食品安全视频的工作会议》精神,总局在网站上开辟了《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专栏,经报请总局领导批示同意,现就违规企业名单上网公布程序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判定为违规企业:
    1. 逃避检验检疫的;
    2.采用非正当手段取得检验检疫单证的,或以其他非正当方式出口的;
    3.使用未经备案基地的原料加工生产的;
    4. 违规使用卫生注册登记号或备案号的;
    5.擅自更换经检验检疫合格货物的;
    6.使用禁限用物质,超过进口国家(地区)标准要求;
    7.其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直接导致消费者患病的);
    8.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规行为的.
    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对出口食品不合格信息的收集,汇总,并组织核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口食品不合格信息进行核查,对出口食品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企业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暂停企业出口,立即按《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企业违规情况报表》和《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核查情况确认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在CIQ2000报检系统中将该企业设置为暂停受理报检状态,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同时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收集,汇总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食品企业违规情况信息,对经直属检验检疫局确认属于违规企业的,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列入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并上网公布.
    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违规企业的整改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水平,完善自检自控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诚信意识,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五,违规企业确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规行为,消除违规因素,或其违规行为在境外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消除,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确实得到有效保障的,经违规企业书面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评估考核,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将其从违规企业名单中撤除的建议.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可将相应的违规企业从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中撤除,并恢复受理其出口报检.
    请各局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办理违规企业违规行为的调查,上报等工作.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给国家质检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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